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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老人遗嘱有意见,法院认定有效,财产按遗嘱分!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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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女持父母共同自书遗嘱起诉,主张与兄长均分房屋,次子辩称 “遗嘱系父母意识不清时所立,应无效”。近日,法院判决支持长女,明确 “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长女与兄长各获 50% 份额”。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长女持遗嘱求均分,次子质疑遗嘱效力

刘芳(原告,被继承人刘建国长女,胜诉方)起诉刘强(被告一,刘建国长子)、刘军(被告二,刘建国次子),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大兴区某地址)由自己与刘强各继承 50% 份额;2. 诉讼费由刘军承担。

刘芳主张:1. 刘建国与赵丽系夫妻,育有刘芳、刘强、刘军三子女;2. 赵丽 2022 年 9 月去世,刘建国 2023 年 12 月去世,“一号房屋”(60.18㎡,登记在赵丽名下)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3. 2021 年 12 月刘建国、赵丽立共同自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刘芳、刘强均分”,二人签字捺印,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无胁迫欺骗;4. 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分割房屋。

刘强辩称: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意刘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军抗辩:1. 不认可遗嘱效力,起诉书证据不全;2. 父母立遗嘱时头脑不清楚,且遗嘱有涂改,涂改处未捺印签字;3. 刘芳提交的视频非立遗嘱时录制,且刘芳在旁指导,遗嘱非父母真实意思表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继承基础

房屋权属与遗嘱核心信息:“一号房屋” 1992 年登记在赵丽名下,系其与刘建国婚内共同财产,无查封、无贷款;2021 年 12 月 20 日,刘建国、赵丽共同自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刘芳、刘强均分,家产存款由刘强安排”,落款有二人签字捺印及日期,遗嘱存在少量涂改但核心内容清晰。

遗嘱效力佐证:1. 刘芳提交视频,证实立遗嘱时刘建国、赵丽意识清楚,表达流畅;2. 刘强当庭认可遗嘱真实性,佐证系父母自愿订立;3. 刘军认可遗嘱手写内容及捺印的真实性,仅质疑 “意识状态与涂改问题”,未提交相反证据。

亲属关系背景:2019 年刘军因赡养问题与父母产生矛盾后离开,未再看望父母,未参加赵丽葬礼,刘建国去世后亦未返乡,与父母关系疏远。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刘建国、赵丽所立共同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遗嘱存在涂改及刘军质疑 “意识不清”,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由刘芳、刘强均分,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共同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抗辩无证据支撑

(1)共同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刘建国、赵丽亲笔书写,载明财产分配方案,二人签字捺印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核心要求;虽为夫妻共同订立,但各自签名确认,构成合法有效的共同遗嘱;② 意思表示真实:刘芳提交的视频及刘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立遗嘱时二人意识清醒,无胁迫、欺骗情形;刘军认可签字捺印真实性,未提交证据推翻自愿性。

(2)遗嘱涂改不影响效力,“意识不清” 抗辩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为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受欺诈胁迫、伪造篡改”)、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涂改不构成无效:遗嘱涂改部分未涉及 “房屋分配” 核心内容,仅为非关键信息修正,且自书遗嘱允许合理修正,未影响整体意思表示,故不导致无效;② 意识状态可推定:刘军未提交立遗嘱时父母患有精神疾病或意识障碍的医疗记录,视频及刘强证言均证实二人意识清晰,应推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抗辩因无证据不成立。

(3)房屋应按遗嘱分割,刘芳与刘强各获 50% 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配偶份额,再按遗嘱继承)。

事实推导:① 遗嘱处分范围合法:“一号房屋” 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建国、赵丽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各自份额,约定由刘芳、刘强均分,未超出处分权限;② 法定继承排除适用:遗嘱明确排除了刘军的继承权,且刘军未举证遗嘱无效,故应按遗嘱执行,刘芳与刘强各继承 50% 份额,刘军无权主张分割。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丽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刘芳与被告刘强各继承 50% 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持共同自书遗嘱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形式完整性,夯实效力基础

共同自书遗嘱需确保 “双方亲笔书写、分别签名捺印、注明日期”,即使存在少量非核心内容涂改,只要不影响意思表示,仍可认定有效;本案中遗嘱核心分配方案清晰,成为胜诉关键。

留存行为能力证据,反驳效力质疑

针对 “意识不清” 的抗辩,需提交 “立遗嘱时的视频、近期病历、见证人证言” 等,证明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刘芳的视频证据直接推翻了刘军的质疑。

依托亲属佐证,强化真实意愿证明

争取其他继承人(如本案中的刘强)当庭认可遗嘱真实性,形成 “遗嘱文本 + 视频 + 亲属证言” 的完整证据链,大幅提高遗嘱可信度,削弱对方抗辩力度。

2. 订立共同自书遗嘱注意事项:3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细节,避免处分瑕疵

遗嘱中需注明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面积等关键信息,明确 “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各自份额”,避免因 “财产指向不清” 引发争议;本案中遗嘱明确房屋位置与面积,无歧义。

规范修正流程,减少涂改争议

若需修改遗嘱内容,应在涂改处由双方签字捺印确认;若涂改较少且非核心内容,可同步录制视频说明修正原因,避免日后被质疑 “篡改”。

同步录制视频,固化立遗嘱过程

立遗嘱时全程录制视频,记录 “双方口述意愿、亲笔书写、签名捺印” 全过程,明确 “无胁迫、意识清醒”,尤其对高龄老人而言,视频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重要补充证据。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夫妻共同自书遗嘱只要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要件,且无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或受胁迫,即应认定有效;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应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建议持有共同自书遗嘱的继承人,提前梳理遗嘱文本与佐证证据;订立共同自书遗嘱时,严格遵循形式要求并留存过程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确保遗嘱目的实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未单独规定 “夫妻共同遗嘱” 的效力,但司法实践中,只要共同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合法财产,即应认定有效。这一规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是本案中遗嘱效力被认可的核心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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