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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代书遗嘱均无效,法院判六子女各获 1/6 房屋丨北京遗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以 “母亲留有代书遗嘱,主张按遗嘱均分房屋” 起诉,被告之一持另一份代书遗嘱主张多分,其余被告同意法院裁判。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法定继承,明确 “两份代书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六子女各获房屋 1/6 份额”。

一、案情梳理

1. 继承与遗嘱争议背景:两份遗嘱均存瑕疵,原告主张法定继承

林薇(原告,胜诉方,林建国、田慧之次女)起诉林燕(被告一,长女)、林红(被告二,三女)、林青(被告三,四女)、林兰(被告四,五女)、林强(被告五,长子),诉求:1. 判令按母亲田慧 2017 年代书遗嘱,六子女均分 “一号房屋”(海淀区某小区);2. 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林薇主张:1. “一号房屋” 系父亲林建国(2014 年去世,无遗嘱)与母亲田慧(2022 年去世)婚内共同财产,2017 年 5 月田慧立代书遗嘱,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由六子女均分;2. 林强持有的 2014 年遗嘱形式不合法,应属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或 2017 年遗嘱处理。

林强抗辩:1. 2017 年遗嘱形式瑕疵(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无法对应),且田慧立遗嘱时患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2. 自己持有田慧 2014 年代书遗嘱,约定田慧享有的 57.14% 份额由其继承,六子女各继承 7.14%,故自己应获 9/14 份额。

林燕、林红、林青、林兰辩称:1. 林燕认可田慧曾提及将份额给林强,但对两份遗嘱无异议,听从法院判决;2. 林红、林青、林兰均同意法院依法裁判,林青认可田慧患老年痴呆,林兰称田慧有间断性思绪混乱。

2. 关键事实:遗嘱有效性与房屋权属证据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 1999 年由林建国与甲公司(原北京市混凝土制品一厂)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登记在林建国名下,系林建国与田慧夫妻共同财产,建筑面积 79.1 平方米。

两份遗嘱细节:

2014 年遗嘱(林强提交):代书人为林红丈夫邓某(利害关系人),落款仅有 “委托执行人” 签名,无 “见证人” 签名,不符合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要求;

2017 年遗嘱(林薇提交):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均在 “见证人” 栏,无法区分代书人与见证人,且林强提交 2019 年田慧住院病历,显示 “痴呆症 3 年”,但病历同时记载 “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无鉴定机构认定田慧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意愿:六子女均同意仅确认份额,不进行折价;林强自田慧去世后出租房屋,其余子女放弃租金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2014 年、2017 年两份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否有效?

田慧立 2017 年遗嘱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份额如何划分?

2. 胜诉关键:两份遗嘱均无效,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1)2014 年遗嘱因 “无合格见证人” 无效,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需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事实推导:① 见证人资格不符:代书人邓某系林红丈夫,属继承人近亲属,为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② 无有效见证人签名:遗嘱仅标注 “委托执行人”,与 “见证人” 法律概念不同,无法证明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不符合法定形式,故遗嘱无效。

2)2017 年遗嘱因 “代书人、见证人无法区分” 无效,形式瑕疵导致效力缺失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需明确区分代书人与见证人,签名一一对应)。

事实推导:① 签名混乱:遗嘱落款 “代书人(见证人)”“见证人” 栏仅纵向签署 “姜某”“逯某”,无法确定谁是代书人、谁是见证人,不符合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分别签名” 的要求;② 民事行为能力无充分否定证据:林强提交的 2019 年病历虽提及 “痴呆症 3 年”,但未明确 2017 年立遗嘱时的具体精神状态,且病历记载 “神志清楚”,无司法鉴定报告佐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无法以 “行为能力” 否定遗嘱,最终因形式瑕疵认定无效。

3)“一号房屋” 按法定继承处理,六子女各获 1/6 份额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第十条(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事实推导:① 遗产范围明确:林建国 2014 年去世,“一号房屋” 1/2 份额为其遗产,因无遗嘱,由田慧及六子女共 7 人法定继承,每人获 1/2×1/7=1/14 份额;田慧 2022 年去世,其享有的 1/2 + 1/14=4/7 份额,因遗嘱无效,由六子女法定继承,每人获 4/7×1/6=2/21 份额;② 总份额计算:六子女每人最终获 1/14 + 2/21=1/6 份额,符合 “均等继承” 原则;③ 当事人意愿一致:六子女均同意仅确认份额,不折价,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直接判定按份共有。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林建国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海淀区),由原告林薇、被告林燕、林红、林青、林兰、林强按份继承,林薇、林燕、林红、林青、林兰、林强各享有该房屋 1/6 的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代书遗嘱订立:3 个核心合规要点

明确区分代书人与见证人,留存身份信息

代书遗嘱需指定 1 名代书人、至少 1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落款处需分别标注 “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后注明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避免 “签名混乱无法区分”;本案中 2017 年遗嘱因未区分代书人与见证人,直接导致无效。

规避利害关系人,选择合格见证人

见证人需排除 “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者”,优先选择邻居、同事、社区工作人员等无利害关系人;本案 2014 年遗嘱因代书人是继承人丈夫,属利害关系人,丧失见证资格。

同步固定行为能力证据,避免事后争议

立遗嘱人年满 60 岁或身体状况不佳时,建议在立遗嘱前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录制立遗嘱过程视频(体现思维清晰、表达自愿),避免因 “行为能力存疑” 引发纠纷;本案中林强虽主张田慧患痴呆,但因无 2017 年的鉴定报告,无法否定遗嘱行为能力。

2. 法定继承维权:2 个关键提醒

清晰计算遗产份额,明确共有方式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时,需先析出配偶个人份额,再计算继承人各自应得份额,避免因 “份额计算错误” 导致争议;本案中通过分步计算林建国、田慧的遗产份额,最终得出六子女各获 1/6,逻辑清晰无争议。

尊重当事人意愿,灵活选择分割方式

继承人可协商 “按份共有”“折价补偿”“出售分款” 等分割方式,若仅需确认份额,可向法院申请仅裁判份额,减少诉讼成本;本案中六子女均同意不折价,法院直接判定按份共有,符合当事人实际需求。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代书遗嘱需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形式瑕疵将直接导致无效;无有效遗嘱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建议订立代书遗嘱时,优先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协助审查见证人资格、规范文书格式、留存行为能力证据;发生继承纠纷后,及时梳理遗嘱效力与遗产范围,必要时委托律师计算份额,确保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实现,避免因 “遗嘱无效” 陷入被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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