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债务人转移房子避债务,原告诉确认无效获法院支持丨北京债务债权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以 “债务人恶意转移房产、虚构抵押逃避债务” 起诉,要求确认转移及抵押行为无效,被告辩称 “转移属夫妻内部操作、抵押基于真实借款”。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三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转移与抵押行为均无效”。

一、案情梳理

1. 债权与房产纠纷背景:原告索债遇转移,起诉破局

陈峰(原告,胜诉方)起诉赵凯(被告一,债务人)、刘敏(被告二,赵凯妻子)、赵强(被告三,赵凯弟弟),诉求:1. 确认赵凯与刘敏 2022 年 11 月 22 日 “一号房屋”(通州区某小区)夫妻间转移登记行为无效,判令恢复登记至赵凯名下;2. 确认刘敏与赵强 2023 年 2 月 20 日 “一号房屋” 抵押登记行为无效,判令注销抵押;3.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陈峰主张:1. 2015 年赵凯以甲公司(赵凯独资)名义向其借款 200 万元,2022 年 9 月法院判甲公司还款、赵凯承担连带责任,2023 年 2 月二审维持原判;2. 执行中发现赵凯名下无财产,后查明 2022 年 11 月赵凯将 “一号房屋” 转移给刘敏,2023 年 2 月刘敏以该房屋为赵强设立 729 万元最高额抵押;3. 三被告明知其对赵凯有债权,恶意转移房产、虚构抵押,阻碍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

赵凯、刘敏抗辩:1. “一号房屋” 系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登记未减少赵凯财产,不属诈害债权;2. 刘敏与赵强存在真实 729 万元借款,抵押合法,赵强对债权不知情;3. 陈峰债权涉嫌 “职务侵占还款”,海淀经侦已立案,本案应中止审理;4. 陈峰另案起诉超债权范围,应驳回。

赵强抗辩:1. 对陈峰与赵凯的债权不知情,与刘敏的借款真实,抵押合法;2. 与赵凯系同乡,资金往来属正常周转,非恶意串通;3. 房屋现价下跌,自身面临债权无法收回风险,系受害者。

2. 关键事实:债权有效性与恶意行为证据

债权合法性:陈峰对赵凯的 200 万元债权经一审、二审、再审确认(赵凯主张 “借款系职务侵占还款”,另案诉讼及再审均被驳回),2023 年 10 月执行因赵凯无财产终结,债权合法有效。

房产转移与抵押:“一号房屋” 2022 年 6 月登记在赵凯名下(单独所有),2022 年 11 月(陈峰与赵凯借款案上诉期间)赵凯与刘敏签订《夫妻间不动产转移协议》,将房屋转移至刘敏名下;2023 年 2 月(借款案二审生效后)刘敏与赵强办理 729 万元最高额抵押登记,声称 “借款用于经营”。

资金流水异常:法院查明,赵强向刘敏的 729 万元 “借款”,资金实际来源于赵凯、刘敏夫妻 —— 通过赵凯外甥李岩(案外人)等中间人流转,形成 “赵凯→李岩→赵强→刘敏” 的闭环转账,无真实资金注入,属虚构借款。

中止审理无依据:赵凯主张陈峰涉嫌职务侵占已立案,但该刑事案件与本案 “房产转移、抵押” 非同一法律事实,且陈峰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不符合 “必须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 的中止条件。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赵凯与刘敏的房屋转移登记是否属恶意串通,是否无效?

刘敏与赵强的抵押登记是否基于真实借款,是否无效?

本案是否应因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2. 胜诉关键:恶意串通证据充分,行为无效要件成立

1)房屋转移登记属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撤销)。

事实推导:① 主观恶意:转移发生在借款案上诉期间(赵凯明知债权可能生效),目的是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规避执行,主观恶意明显;② 客观损害:房屋转移后,赵凯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陈峰债权无法实现,损害其合法权益;③ 夫妻共同财产抗辩不成立:即使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赵凯在债权争议期间单独转移份额,且未告知债权人,不符合 “合理处分”,反而构成 “恶意减损责任财产”,故转移行为无效。

2)抵押登记基于虚构借款,恶意串通成立,应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需排除合理怀疑)。

事实推导:① 借款虚假:赵强的 729 万元 “出借款”,资金实际来自赵凯、刘敏,通过中间人流转形成闭环,无真实资金投入,不符合 “民间借贷的资金交付要件”;② 主观串通:赵强系赵凯弟弟,明知赵凯有未决债权,仍配合设立高额抵押,且 “借款” 未约定利息支付(仅约定年付却未实际支付),不符合正常借贷逻辑,可见三被告存在共同规避执行的合意;③ 客观阻碍执行:抵押登记在债权生效后办理,直接导致房屋因 “抵押权优先” 无法被执行,损害陈峰债权,故抵押行为无效。

3)本案无需中止审理,刑事案件不影响裁判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审理需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债权已确认:陈峰对赵凯的债权经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确认,赵凯主张 “债权系职务侵占还款”,无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且另案刑事案件未认定陈峰犯罪;② 非同一法律事实:刑事案件审查 “陈峰是否职务侵占”,本案审查 “房产转移、抵押是否无效”,二者无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故驳回中止申请合法。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刘敏与被告赵强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即 “一号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登记的行为无效;被告刘敏与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办理上述房屋的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

确认被告赵凯与被告刘敏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以夫妻间房屋转移方式将 “一号房屋” 转移登记至被告刘敏名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无效;被告刘敏于本判决第一项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同时,与被告赵凯将 “一号房屋” 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被告赵凯名下。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人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紧盯债务人财产动态,及时固定恶意行为证据

债权生效后,若发现债务人存在 “转移房产、车辆”“突击离婚分割财产”“设立高额抵押” 等行为,需立即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调取转移 / 抵押记录、资金流水,证明 “行为发生在债权争议期间、资金闭环无真实交易”;本案中陈峰申请法院调取的资金流水,成为证明 “虚构借款” 的关键。

善用 “恶意串通无效” 条款,突破 “夫妻 / 亲属抗辩”

若债务人以 “夫妻共同财产”“亲属间真实交易” 为由抗辩,需举证 “行为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行为时间与债权争议高度重合、交易无真实对价”,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行为无效;本案中赵凯与赵强的兄弟关系、转移 / 抵押的时间节点、资金闭环,均成为认定恶意串通的依据。

拒绝 “中止审理” 拖延,以生效债权对抗刑事指控

若债务人以 “债权人涉嫌犯罪” 申请中止,需提交 “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的证据,主张 “刑事案件与本案非同一法律事实”,避免因中止导致维权拖延;本案中陈峰依托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成功驳回被告的中止申请。

2. 债务人规避执行风险提示:2 个关键提醒

切勿恶意转移财产,否则需承担无效后果

夫妻间转移财产、亲属间虚构抵押等行为,若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不仅转移 / 抵押行为无效,还可能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真实借贷需留存完整证据,避免被认定虚构

亲属间借款需保留 “资金来源证明(自有资金流水)、借款用途凭证(如经营合同)、利息支付记录”,避免因 “资金闭环、无真实用途” 被认定为 “虚构债务”,导致抵押无效。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债务人在债权争议期间,与亲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虚构抵押,阻碍债权人实现债权,即使以‘夫妻共同财产’‘真实借款’为抗辩,若证据能证明恶意与虚假,行为仍应认定无效”。

建议债权人在债权生效后,定期通过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动产登记查询” 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现异常及时起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 “证据调取 + 行为无效主张” 的维权方案,确保债权在法律框架内实现,避免因债务人恶意操作导致损失。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认定该行为需满足 “主观恶意(明知损害他人)、客观串通(意思联络 + 共同行为)、结果损害(他人权益受损)” 三要件,且证明标准需 “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三被告的亲属关系、行为时间、资金流水等证据,均满足上述要件,故法院判决行为无效,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