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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买卖合同,房主病逝继承人拒过户,买家起诉胜诉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子俩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主病逝后其继承人以 “合同虚假、价格过低” 为由拒不过户,原告起诉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求!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房屋买卖中出卖人去世后继承人履约”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0 年:签订合同,支付首期房款

张建军(原告一,胜诉方)与张昊(原告二,张建军之子)系父子关系,与赵秀兰(已故,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多年好友。2020 年 4 月 29 日,三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赵秀兰将 “一号房屋”(大兴区商品房)以 180 万元出售给张建军、张昊;

付款方式:2020 年 4 月 27 日前支付首期 40 万元,过户后 1 个月内付 40 万元,过户后 3 个月内付剩余 100 万元;

过户约定: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合同签订前,张建军已通过 “理财款抵扣 + 转账” 支付首期 40 万元(2019 年 2 月理财款 36 万元 + 2020 年 4 月 28 日转账 4 万元),赵秀兰出具收条确认 “收到首期购房款 40 万元”,并签署《声明》,明确 “自愿低价出售,因张建军多年照顾,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另有 3 名见证人签字(赵秀兰大学同学、朋友、侄女)。

2. 2020 年 5 月 - 11 月:房主与继承人先后去世,过户受阻

2020 年 5 月 13 日,赵秀兰因病去世(生前无配偶、子女,唯一继承人为母亲赵桂英)。2020 年 11 月 23 日,赵桂英去世,其继承人赵红梅(被告一,赵桂英之女)、赵红光(被告二,赵桂英之子)成为 “一号房屋” 的实际权利继承人。

张建军、张昊多次与赵红梅、赵红光协商过户事宜,二人以 “合同虚假、价格低于市场价、张建军侵占赵秀兰遗产” 为由拒绝配合,协商无果后,张建军、张昊提起诉讼。

3. 关键事实补充

原告占有使用证据:张建军自 2016 年起居住 “一号房屋”,提交 2017 年至今的物业费、供暖费、燃气费缴费凭证,及房屋装修合同、家具购买单据,证明长期合法占有并投入资金装修;

购房资格:张建军、张昊均通过大兴区购房资格核验,具备购房条件;

房屋查封情况:“一号房屋” 的司法查封系张建军、张昊申请,为保障自身权益,不存在无法过户的客观障碍。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赵红梅、赵红光作为继承人,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

被告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价格过低” 是否成立?

2. 胜诉关键:合同真实有效,继承人应履约,被告抗辩无依据

(1)合同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 “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事实推导:① 赵秀兰签订合同时虽住院,但病历显示其患 “子宫内膜癌”,未影响精神意识,具备民事行为能力;② 合同有赵秀兰签字捺印,配套《收条》《声明》均为其本人签署,明确 “自愿出售、首期款已收”,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③ 3 名见证人出庭佐证 “签订时在场,赵秀兰意思清晰”,进一步印证合同真实性;④ 张建军长期居住、装修房屋,支付相关费用,与合同约定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

(2)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履行债务)。

事实推导:① 赵秀兰去世后,赵桂英作为唯一继承人,应承受合同义务;赵桂英去世后,赵红梅、赵红光作为其继承人,需继续履行 “协助过户” 的合同义务;② “一号房屋” 无抵押、无其他查封(原告申请的查封不影响过户),具备过户条件,被告无理由拒绝履行。

(3)被告抗辩不成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价格过低” 抗辩:① 被告提交的 “2020 年大兴区房价走势图” 无法反映 “一号房屋” 所在采育镇的实际价格(采育镇临河北,房价低于大兴核心区域,180 万元符合当时市场行情);② 赵秀兰在《声明》中明确 “知晓市场价仍自愿低价出售,因张建军多年照顾”,属于合理的情谊考量,不违反公平原则,且未损害他人利益;

“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① 合同约定 “首期款 40 万元已支付,剩余款项过户后支付”,张建军已履行前期义务,被告无权以 “未付全款” 拒绝过户;② 被告主张 “张建军侵占赵秀兰遗产”,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不能作为拒不过户的理由;

“合同虚假” 抗辩:被告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无证据证明 “合同内容篡改”“见证人签字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红梅、赵红光继续履行张建军、张昊与赵秀兰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张建军、张昊办理 “一号房屋”(大兴区)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由赵秀兰转移登记至张建军、张昊名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赵红梅、赵红光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买受人(如张建军、张昊)避坑:3 个关键动作

完善合同与付款证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明确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留存出卖人签字的《收条》《声明》等;付款时优先转账,注明 “购房款”,现金付款需出具详细收条,避免后续争议。

长期占有留存凭证:若提前占有房屋,需保留物业费、水电费、装修合同等单据,证明 “实际使用”,强化合同履行的事实依据。

出卖人去世后及时维权:出卖人去世后,第一时间联系继承人协商过户,协商无果可起诉,并可申请房屋查封,防止继承人擅自处分房屋,保障自身权益。

2. 继承人(如赵红梅、赵红光)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合法合同,拒绝履行义务:继承人需在遗产范围内履行出卖人的合同义务,无证据证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不得无故拒不过户,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滥用抗辩权,混淆法律关系:与合同无关的争议(如 “买受人侵占遗产”),应另案主张,不能以此拒绝履行过户义务,避免因不当抗辩导致败诉,额外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3. 核心提醒:房屋买卖,“证据留存 + 及时维权” 是底线

本案中张建军、张昊胜诉的核心,在于 “合同证据完整 + 实际履行痕迹清晰 + 及时申请查封保障权益”。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建议:

签订合同时可邀请见证人在场,或对签订过程录音录像,固定意思表示;

出卖人身体不适时,可提前通过《声明》《遗嘱》等形式明确出售意愿,避免去世后继承人争议;

出现纠纷时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固定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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