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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100 万购房定金,卖家拒卖房,法院判双倍返还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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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按约支付 100 万购房定金,卖家却以 “配偶不同意”“房价太低” 为由拒绝卖房,还主张 “合同显失公平”“买家恶意付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明确认定 “卖家单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为二手房交易中 “定金罚则适用”“夫妻共有房处分” 等争议提供清晰裁判指引。结合案情拆解交易风险与维权关键。

一、案情梳理:100 万定金付完,卖家突然 “变卦”

(一)交易背景:866 万买海淀 100㎡房,定金分两笔支付

2022 年 9 月,周敏(买家,胜诉方) 经乙中介公司(居间方) 介绍,与吴芳(卖家) 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

交易房屋:海淀区某家园 3 号楼 A 室(以下简称 “3 号楼 A 室”),建筑面积 100.61㎡,登记在吴芳名下,有抵押(已还清)、有租户(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成交总价:866 万元,定金 100 万元(2022 年 9 月 17 日付 15 万,9 月 22 日前付 85 万),剩余 766 万元走银行资金监管;

关键义务:吴芳需确保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2022 年 10 月 10 日前解押,10 月 15 日前交房并配合过户;若吴芳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签订后,周敏按约履约:9 月 17 日支付第一笔定金 15 万,9 月 20 日(提前 2 天)支付第二笔定金 85 万,100 万定金全额到账,吴芳均已收取。

(二)卖家毁约:以 “配偶不同意”“房价低” 拒绝履行

就在交易推进阶段,吴芳突然反悔,提出系列理由拒绝卖房:

主张 “合同显失公平”:称签订合同时父亲患癌急需用钱,周敏与乙中介 “恶意串通”,哄骗其以 8.6 万 /㎡(市场价自称 12 万 /㎡)低价签约,要求撤销合同;

以 “配偶不同意” 为由拒过户:吴芳配偶陈强(第三人) 主张 “3 号楼 A 室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其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否认 85 万定金效力:称曾通知周敏 “停止支付第二笔定金”,周敏提前付款是 “恶意谋利”,85 万不应算定金,拒绝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三)关键事实:法院查明的 “胜诉支撑点”

周敏无恶意,积极履约:微信记录显示,周敏得知吴芳配偶有异议后,多次要求吴芳沟通协调,明确 “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仅在吴芳明确拒售后主张违约责任;

吴芳曾同意继续履行:收取 85 万定金后,吴芳多次与周敏、乙中介沟通 “租户搬离”“资金监管银行”“配偶签字材料准备”,甚至主动询问 “10 月 12 日能否过户”,足以证明其曾认可交易;

房价无明显偏低:经法院委托评估,3 号楼 A 室在 2022 年 9 月 17 日市场价为 1060.2 万元(单价 10.5 万 /㎡),合同价 866 万元相当于评估价的 81.68%,未低于 70%“明显不合理低价” 标准;

无 “恶意串通” 证据:乙中介举证称 “吴芳最初自报价 880 万,后调整为 980 万,周敏报价 866 万是双方协商结果”,且签约前已告知吴芳 “需配偶同意”,无证据证明周敏与中介串通;

吴芳已退还 100 万本金:2023 年 8 月,吴芳将 100 万定金本金退给周敏,但拒绝支付双倍定金差额。

二、案件分析:三大争议焦点,胜诉逻辑拆解

围绕 “合同效力”“是否显失公平”“定金罚则适用” 三大核心争议,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链突破:

(一)焦点 1:合同是否有效?—— 陈强主张 “恶意串通” 不成立

吴芳配偶陈强以 “夫妻共同财产未同意”“三方恶意串通” 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 154 条 “恶意串通无效” 的构成要件(需主观恶意 + 客观串通 + 损害第三人利益),本案无符合情形:

主观无恶意:周敏买房是真实需求,得知陈强异议后仍希望继续履约,无 “损害陈强利益” 的故意;吴芳签约时已告知周敏 “房屋有贷款”,未隐瞒夫妻共有情况;

客观无串通:乙中介提供的沟通记录显示,房价是吴芳与周敏多次协商确定,无 “哄骗、压低价格” 的行为;

未损害陈强利益:合同价 866 万未显著低于市场价,且吴芳作为登记产权人,周敏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处分(符合 “不动产善意取得” 的合理信赖)。

最终法院认定:陈强举证不足,合同合法有效。

(二)焦点 2: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吴芳主张 “危困状态 + 低价” 不成立

吴芳以 “父亲患癌急需用钱(危困状态)+ 对房价不知情(缺乏判断能力)” 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 151 条 “显失公平” 的构成要件(需客观权利失衡 + 主观利用弱势),本案不满足:

客观无权利失衡:评估价 1060.2 万,合同价 866 万,差价约 194 万,占比 18.32%,未达到 “显著失衡”(通常以低于市场价 70% 为标准);

主观无利用弱势:吴芳在微信中明确表示 “房价不高,明年能涨 100-150 万”,说明其对房价有清晰认知;且吴芳年龄、智力正常,有房屋出租、贷款经验,不存在 “缺乏判断能力”;

“危困状态” 无关联:父亲患病是客观事实,但无证据证明周敏 “故意利用该状态压低价格”,房价是双方协商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吴芳 “撤销合同” 的主张。

(三)焦点 3:定金罚则是否适用?——100 万定金均应双倍返还

吴芳辩称 “85 万定金是周敏提前支付,且已通知停止付款,不应算定金”,试图逃避双倍返还责任。但结合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该抗辩不成立:

定金约定明确:《买卖定金协议书》书面约定 “定金分两笔支付,9 月 22 日前付完”,无 “支付前可反悔” 的条款,吴芳主张 “口头约定解除权” 无证据;

提前付款不违约:周敏 9 月 20 日支付 85 万,虽早于约定的 9 月 22 日,但属于 “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未损害吴芳利益,且吴芳实际收取并后续沟通履约,视为认可;

吴芳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明确约定 “吴芳需确保配偶同意售房”,但其以 “配偶不同意” 为由拒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 563 条 “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 的情形;

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满足:定金 100 万未超过总房款 20%(866 万 ×20%=173.2 万),符合法律规定;吴芳单方违约,应按约定双倍返还。

三、裁判结果:卖家单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2023 年 12 月,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周敏核心诉求:

确认周敏与吴芳 2022 年 9 月 1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起诉书送达吴芳之日)解除;

吴芳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周敏支付 “双倍返还定金差额 100 万元”(已退还 100 万本金,需再付 100 万);

 

四、案件启示:二手房交易避坑 “5 个关键动作”

结合本案总结二手房(尤其夫妻共有房)交易的核心风险点与应对策略,帮你避免 “付了定金却拿不到房”:

(一)买家:签约前 “三查”,履约中 “留证”

查房屋权属:确认是否有共有人、抵押、租赁

要求卖家提供房产证原件,核对 “共有情况”(若登记为 “单独所有”,仍需让卖家出具《配偶同意售房声明》,避免后续配偶反对);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抵押、查封情况”,确保房屋无权利瑕疵;

询问是否有租户,要求出具《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避免租户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交易受阻)。

查价格合理性:避免 “显失公平” 争议

通过中介、链家等平台查询同小区近期成交价,或委托评估机构预评估,确保报价在合理区间;

若卖家以 “急需用钱” 为由低价售房,需留存沟通记录,证明 “价格是双方自愿协商,无胁迫、哄骗”。

查卖家履约能力:确认是否能解押、配合过户

若房屋有抵押,约定 “解押期限 + 资金来源”(如卖家自行解押,避免用买家定金解押,降低风险);

约定 “逾期解押、过户的违约责任”(如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增加卖家违约成本。

履约中 “留证”:所有沟通都要书面化

定金、房款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XX 房屋购房定金 / 房款”,要求卖家出具收条;

微信、短信沟通内容截图保存(尤其涉及 “同意履约”“拒绝卖房” 的关键表述);

中介协调过程要求出具《情况说明》,避免后续中介推诿。

(二)卖家:处分共有房 “先沟通”,违约前 “算成本”

若房屋是夫妻共有,务必先征得配偶同意

签约前与配偶书面确认 “同意售房”,并在合同中注明 “共有人已知晓并同意”,避免后续以 “配偶不同意” 为由拒履约(如本案吴芳,虽登记为单独所有,但配偶反对仍导致违约);

若配偶无法到场,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卖家代为签字。

不要轻易违约:定金罚则成本高

本案中吴芳违约,需额外支付 100 万定金,还承担了评估费、诉讼费,成本远超 “房价差价”;

若确实无法履约,尽早与买家协商解除,争取 “和平解约”(如补偿少量违约金),避免诉讼导致更大损失。

(三)中介:履行 “审慎义务”,避免被追责

核实房屋权属与卖家身份: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房产证、配偶同意声明,并存档备查;

如实告知价格与风险:不隐瞒市场价,不误导卖家 “低价售房”,不承诺 “无需配偶签字即可过户”(如本案中吴芳主张 “中介说不用配偶签字”,虽未被采信,但中介仍需注意表述严谨);

留存居间过程记录:包括带看记录、沟通录音、价格协商过程,避免后续买卖双方纠纷牵连中介。

最后提醒:

二手房交易周期长、风险多,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 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写清楚,把沟通记录留完整。一旦出现违约,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如本案周敏,通过诉讼成功拿到双倍定金,弥补了时间与资金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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