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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为表诚意低价转让房屋,分手后能否反悔?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例给出答案:若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买方有权请求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部分款项,为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房主):林浩
被告(现房主):赵娜
关联人物:
张莉(案外人,代赵娜转账)
(二)事件经过
林浩与赵娜于 2011 年 9 月相识,2013 年曾确立恋爱关系,后中断联系。2022 年 1 月林浩离婚后,二人于同年 2 月重新确立恋爱关系。
2022 年 6 月 16 日,林浩与赵娜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浩将位于大兴区的九号房屋(建筑面积 93.29 平方米,原登记在林浩名下)以 130 万元价格出售给赵娜,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应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前付清。当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九号房屋登记至赵娜名下。
关于交易背景,林浩主张:因赵娜母亲要求 “有房才能结婚”,双方约定将房屋作为结婚彩礼,故签订买卖合同过户,赵娜未实际支付房款;赵娜则主张:房屋是林浩对其多年交往的补偿,双方系正常买卖。
付款情况:
2022 年 6 月 19 日,赵娜通过张莉向林浩转账 16 万元,用于缴纳九号房屋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其中 14.95 万元实际用于缴税。
2022 年 8 月 11 日,赵娜向林浩转账 150 万元,备注 “房款”,称因合同价过低自愿多付 20 万元。
林浩主张:收到 150 万元后,用其中 100 万元购买黄金作为 “嫁妆” 交给赵娜,剩余 50 万元以现金形式返还赵娜(用于偿还借款及其他房屋尾款);赵娜认可收到黄金,但主张系赠与,未收到现金。
2022 年 9-10 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2022 年 11 月,赵娜与案外人登记结婚。2023 年 4 月,林浩得知赵娜结婚后,认为其以结婚为幌子骗取房屋,于 4 月 24 日、28 日向派出所报案。2024 年 12 月 12 日因无犯罪事实撤案。
林浩诉至法院,请求:1. 撤销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 判令赵娜配合将九号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税费由赵娜承担);3. 判令赵娜腾退房屋;4. 诉讼费、保全费由赵娜承担。
赵娜反诉请求:若合同撤销,判令林浩返还 166 万元(150 万元房款 + 16 万元税费)。
(三)争议焦点
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显失公平可撤销?
合同撤销后,房屋及款项应如何返还?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主观因素:双方签订合同时为恋爱关系,不排除林浩以低价转让房屋作为结婚彩礼的可能性,情感因素影响了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客观因素:双方均认可九号房屋在 2022 年 6 月的市场价值至少为 320 万元,而合同约定价仅 130 万元,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差距超过 60%,符合 “显失公平” 的客观标准。
时间节点:合同签订后 3-4 个月双方分手,赵娜与他人结婚,林浩的 “结婚目的” 落空,进一步印证交易的特殊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林浩在恋爱期间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房屋,存在显失公平,故其撤销权成立。
(二)合同撤销后的返还规则
房屋返还:合同撤销后,赵娜因该合同取得的九号房屋应返还给林浩,故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腾退房屋。
款项返还:
赵娜支付的 150 万元房款:林浩已通过黄金返还 100 万元(非赠与,系房款返还),剩余 50 万元未举证证明返还,应继续退还。
赵娜支付的 16 万元税费:因合同撤销,该费用非赵娜应承担的合理支出,林浩应返还。
综上,林浩需向赵娜返还 50 万 + 16 万 = 66 万元。
(三)税费承担的认定
林浩主张过户回自己名下的税费由赵娜承担,但因该税费尚未实际发生,法院未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撤销林浩与赵娜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赵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林浩将九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林浩名下;
赵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并返还九号房屋;
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赵娜购房款及税费款共计 66 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恋爱期间大额财产交易需谨慎
本案中,林浩因恋爱关系以低价转让房屋,分手后陷入纠纷。提醒当事人,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处置(如房屋、车辆转让)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情感冲动作出非自愿的财产安排。
(二)“显失公平” 是撤销合同的重要依据
若交易价格显著偏离市场价值,且存在情感、胁迫等特殊背景,可能构成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合同。但需注意,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三)款项往来需保留书面凭证
林浩主张已返还 50 万元现金但未举证,最终需承担返还责任。在财产往来中,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并注明款项性质(如 “返还房款”),避免现金交易引发争议。
(四)明确交易性质,避免 “模糊约定”
双方对房屋交易性质(彩礼 / 补偿 / 正常买卖)各执一词,加剧了纠纷复杂性。建议恋爱期间的财产约定应书面明确,注明交易背景(如 “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五)合同撤销后,返还规则遵循 “对等原则”
合同被撤销后,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房屋、款项等),已返还部分可抵扣。本案中黄金抵扣 100 万元房款,体现了公平合理的返还原则。
本案的判决既保护了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为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无论何种关系,大额财产交易都应注重证据留存和书面约定,避免因情感因素忽视法律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