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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卖方拿 “实为借贷” 当借口,买方能解约要双倍定金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以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买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浩(购房者)

被告:郑伟(房屋出卖人)

(二)事件经过

2024 年 2 月 4 日,林浩分两笔向郑伟转账共计 20 万元,双方于 2024 年 2 月 8 日签订 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浩购买郑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十号房屋(配套商业性质,建筑面积 53.21 平方米),成交价格 60 万元。合同载明:十号房屋已抵押给张某(抵押登记日期 2022 年 10 月 20 日),郑伟需于 2024 年 3 月 3 日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林浩已支付的 20 万元定金抵作购房款,余款 40 万元在过户前支付;郑伟应在注销抵押后 5 日内交付房屋。

此后,郑伟未按约定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明确告知林浩不再出售房屋。林浩起诉请求:1. 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 判令郑伟双倍返还定金 24 万元、返还购房款 8 万元;3. 诉讼费由郑伟承担。

郑伟辩称:双方实为借贷关系,20 万元是借款而非定金,其已向案外人支付超过 8 万元的利息或违约金,不同意原告诉求。

(三)争议焦点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林浩能否以郑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及金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林浩提交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郑伟签字摁印,郑伟认可签字真实性,虽主张系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如借款合同、利息约定等)佐证;

郑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应明知,其关于 “为借钱而签合同” 的解释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否定合同效力;

林浩已支付 20 万元,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价款、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约定明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故应认定合同真实有效。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解除合同。本案中:

郑伟未在 2024 年 3 月 3 日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违反合同核心义务;

郑伟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上述行为导致林浩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林浩有权解除合同。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合同约定定金 20 万元,但主合同标的额为 60 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20%(即 12 万元),超过部分(8 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应视为购房款;

郑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12 万元 ×2=24 万元),并返还视为购房款的 8 万元,合计 32 万元;

郑伟主张已支付的 “利息或违约金” 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林浩与被告郑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林浩双倍定金 24 万元、购房款 8 万元,共计 32 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合同性质的举证责任

主张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的一方需提供直接证据(如借贷合意的书面约定、利息支付记录等),仅以 “缺钱”“被中介误导” 等理由不足以推翻书面合同的效力;

购房者应留存好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真实的买卖意图。

(二)定金约定的合规性

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定金性质及金额,避免争议;

支付定金后,应要求卖方出具书面收据,注明 “定金” 字样,区分定金与预付款。

(三)违约解除的权利行使

卖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注销抵押、交付房屋)或明确拒绝履约的,买方应及时固定证据(如书面催告、录音等),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二者择一),需根据实际损失合理选择。

(四)商业性质房屋交易的注意事项

购买商住房前需核实房屋抵押状态、产权性质,确认卖方是否有权处分;

合同中应明确抵押注销、过户、交付的具体期限及违约责任,降低交易风险。

本案明确了 “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优先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警示交易双方应恪守合同约定,同时为购房者在面对卖方违约时的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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