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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买农村房,拆迁时协议效力起争议?北京房产买卖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时隔 20 多年后遇上拆迁,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成了争议焦点。这样的协议到底有效吗?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浩、郑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高磊与林建军、林大山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判令高磊、田莉与林建军、林大山于 2002 年 2 月 4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依法分割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房屋(即十号院)拆迁所得所有利益,拆迁总利益的 30% 归己方所有;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因拆迁协议未签订,林浩、郑芳撤回第 3 项诉讼请求。

林浩、郑芳称,林建军与郑桂兰是夫妻,二人是林大山、林大水的父母。林浩与林大水是父女关系。2001 年 9 月 28 日,林大山及其父林建军与高磊签订协议书,将十号院院落内的正房五间、西配房两间及院落以 45000 元的价格卖给高磊。高磊购买时是城镇居民,未取得后新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也不是该村成员。根据法律规定,高磊不具备购买资格,其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高磊辩称:

林浩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裁定驳回起诉。林浩不是案涉宅院所有权人,也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且林建军的部分继承人未提起诉讼,林浩无权单独起诉。

案涉宅基地房屋因拆迁已拆除灭失,合同无效情形不存在。

其女儿高梅被确认为被搬迁人,已选择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应归高梅所有。

其购买房屋是为解决居住问题,居住 20 多年,林浩曾起诉后撤诉,此次起诉缺乏依据,违背诚信原则。并提起反诉,要求案涉拆迁利益全部归高梅所有。

田莉、高梅辩称,与高磊答辩意见一致。

(三)第三人的意见

林大山、林小玲、林小敏述称,同意林浩、郑芳的诉讼请求,不同意高磊的反诉请求。

乙集团公司述称,案涉院落已完成清登和拆除,因纠纷评估和审计无法推进,拆迁协议未签署,被拆迁人需由村级确权小组确认,对反诉不发表意见。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林建军(2002 年去世)与郑桂兰(2021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林大山、林大水、林小玲、林小敏。林大水(1996 年去世)与郑芳系夫妻,育有林浩。

高磊与田莉系夫妻,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其女高梅 2014 年户籍地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另一地址。

2001 年 9 月 28 日,林建军、林大山与高磊签订协议,将十号院房屋及院落以 45000 元卖给高磊;2002 年 2 月 4 日,林建军、林大山与高磊、田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拆迁时补偿归买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义务,房屋交付高磊一家使用。

2024 年 10 月,十号院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列入搬迁范围,房屋已拆除。高磊、田莉表示将院落赠与高梅办理搬迁事宜,高梅被出具资格确认书并选了安置房,但乙集团公司称相关文件不具有确定被拆迁人的效果,因纠纷未签订拆迁协议。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案涉两份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高磊的反诉请求是否应支持?

(二)法律分析

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农村房屋买卖依赖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否则无效。

高磊、田莉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案涉房屋违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相关法律规定,故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均属无效。

高磊主张房屋已拆除,合同无效情形不存在,缺乏法律依据。虽房屋已拆除,但协议效力不以标的物存在为前提,故该主张不成立。

因双方存在争议,乙集团公司未确定被拆迁人,拆迁利益尚未确定,高磊要求拆迁利益归高梅所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高磊与林建军、林大山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高磊、田莉与林建军、林大山于 2002 年 2 月 4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驳回高磊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协议多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关,而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购买时需充分认识此风险。

(二)合同效力不受标的物是否存在影响

即使农村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也不影响对原有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的认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签订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非标的物后续状态。

(三)拆迁时利益纠纷需依法解决

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如遇拆迁,相关利益分割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实际贡献等因素依法处理。在拆迁利益尚未确定时,主张全部利益归一方所有,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四)谨慎对待农村房屋买卖

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都应谨慎。出卖人要知晓转让的法律限制,买受人要清楚购买的法律风险,避免因协议无效引发后续纠纷。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尤其是跨身份属性的交易,建议事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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