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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其合同效力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房屋面临拆迁时,这类纠纷更是频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建明、郑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周建明、郑兰称,周建明在 2007 年生病动大手术,急用钱出售了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宅基地上的一号房屋。2007 年 11 月 28 日,被告以合同价格 48 万元购买了该房屋,但只支付了一半价款,即 24 万元。事后,他们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明显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先后多次与被告沟通取消合同,却遭到被告拒绝。此外,原告认为买方不具有本村宅基地购买权,故主张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赵莉辩称:
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发生于 2007 年,距今已 17 年,原告此前未主张过权益,直到房屋拆迁才起诉,动机不纯,有违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购买房屋后,向前辛庄村民委员会交纳了 3 万元宅基地使用费,并与村委会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书,获得合法使用权,经村委会批准,与一般农村房屋买卖不同,合同有效。
关于是否具有购买资格,应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认,未经决议不能否认。
原告称仅支付一半房款与事实不符,实际成交价款为 23.8 万元,合同约定 48 万元是为提高原告违约成本,且合同注明 “乙方全款已付清甲方”,17 年间原告未主张过房款,翻建房屋时原告也积极配合办理手续,可见房款已付清。
原告出售房屋后在村西侧养牛场另盖房屋,此次也已拆迁并获利益,无损失。
实际购买人为赵娟,并非赵莉,原告诉讼主体错误。
被告赵娟辩称:当时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007 年 11 月签订合同后,2008 年 4 月其申请翻建房屋需要审批,原告一直协助办理,若无原房主配合,无法拿到宅基地使用合同书,故合同真实有效。因个人原因,经赵莉同意,合同用赵莉名字签署,宅基地使用合同书也用赵莉名字,实际使用人是自己,房屋被拆迁人也是自己。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2007 年 11 月 28 日,周建明、郑兰(甲方)与赵莉(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号房屋(四间北房,总占地面积 414 平米)出售给乙方,总交易价格 48 万元,合同注明 “乙方全款已付清甲方”,并约定如遇拆迁等,赔偿归乙方所有,双方还对边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合同上乙方落款处 “赵莉” 为赵娟代为签字,赵莉表示知晓并认可。
赵莉主张向村委会交纳 3 万元宅基地使用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经翻建,宅基地使用合同书在原告配合下办理,房款已付清,实际购买人为赵娟,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未参与办理宅基地使用合同书,不清楚二被告关系。
原告认为二被告为共同被告,都是买卖合同相对方。
双方均表示若合同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另行主张。
赵莉户籍地为河北省霸州市,赵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均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二)法律分析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处为 “赵莉”,虽由赵娟代签,但赵莉知晓并认可,故合同对赵莉有约束力,赵莉是适格被告。赵娟自认是实际购买人,原告也认为其是合同相对方,故赵娟也是适格被告。
关于合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房屋买卖依赖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否则无效。本案中,赵莉非本市户口,赵娟系非农户口,均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违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相关法律规定,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主张交纳宅基地使用费获得使用权、合同有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周建明、郑兰与赵莉、赵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受身份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关,而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该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往往无效。
(二)合同签订需谨慎,注重法律风险
买卖双方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清楚购买主体资格等限制,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尤其是买方,需知晓非本村成员购买的法律风险。
(三)诚实信用原则应遵守
交易完成多年后,因房屋拆迁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也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四)合同无效后果需妥善处理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事宜。建议在诉讼中一并主张,避免增加诉累。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建议事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依法规范交易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