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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离婚后双方约定出售后一方拿 80 万,可房屋出售后另一方只支付了 63 万,剩余款项能要回来吗?这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吴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志远向其支付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转让款 185484.76 元。
吴婷称,她与林志远原系夫妻关系。2015 年 12 月 19 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一号房屋,备案登记在林志远名下。2016 年 12 月 9 日协议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022 年 12 月 30 日,双方就房屋分割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林志远出售房屋后向其支付 80 万元,出售产生的费用由林志远承担。房屋出售后,林志远 2023 年 4 月 6 日支付了 63.3 万元,扣除她垫付的物业费、取暖费、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后,林志远还应支付 185484.76 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林志远辩称,不同意吴婷的诉讼请求。2023 年 3 月 30 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已变更约定为售房款扣除费用后,剩多少给吴婷多少,故不应再支付剩余款项。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吴婷与林志远 2013 年 8 月 12 日结婚,2016 年 12 月 9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未涉及房产分割。
2015 年 12 月 19 日,林志远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23 年 3 月 27 日,林志远以 285 万元出售该房屋。
2022 年 12 月 30 日通话录音显示,林志远提出卖房后给吴婷 80 万,所有费用他承担,吴婷同意拿 80 万,其他不管,双方确认该约定。
2023 年 3 月 30 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吴婷称 “到时候看看情况,那玩意没钱,我还能要你命”“你要有多少算多少”,林志远表示感谢。林志远主张此系变更约定,吴婷不认可。
2023 年 4 月 6 日,林志远支付吴婷 63.3 万元;吴婷当日垫付物业费 4619.64 元、取暖费 5865.12 元、违约金 8000 元,合计 18484.76 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变更了关于房屋转让款的约定,林志远是否应向吴婷支付剩余 185484.76 元?
(二)法律分析
初始约定的效力:2022 年 12 月 30 日的通话录音明确显示,双方达成有效协议,即林志远支付吴婷 80 万元,房屋出售相关费用由林志远承担,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是否存在约定变更:林志远主张 2023 年 3 月 30 日微信聊天记录变更了约定,但吴婷的表述 “你要有多少算多少” 带有不确定性,是对实际履行情况的无奈接受,并非明确放弃 80 万元的债权;林志远的感谢系单方理解,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新的合意,故约定未变更。
款项计算:林志远应支付 80 万元,已支付 63.3 万元,吴婷垫付的 18484.76 元按约定应由林志远承担,故林志远还应支付 80 万 - 63.3 万 + 18484.76 元 = 185484.76 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志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婷支付 185484.76 元。
四、案件启示
(一)离婚财产分割应书面明确约定
离婚时对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分割,应在离婚协议中书面明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离婚时未分割,后续达成分割协议的,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金额、支付时间、费用承担等细节,减少争议。
(二)口头协议的举证与效力
口头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在涉及财产分割的重要约定中,应注意留存证据,清晰记录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约定无法认定。
(三)合同变更需双方明确合意
合同变更需双方达成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单方理解或模糊表述不能视为变更。一方主张约定变更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明确同意变更,否则仍应按原约定履行。
(四)履行约定应诚信守约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反悔。在财产分割等民事活动中,秉持诚信原则,遵守达成的协议,避免因违约引发诉讼,耗费时间和精力。
若遇到类似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建议保留好相关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