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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居住者如何拿到产权?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花费 80 万元买房,居住超十年却无法过户,还遭他人驱赶。卖房人否认交易,多方推诿责任,这场房屋买卖纠纷究竟该如何判定?让我们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赵刚、王芳、甲村委会、乙合作社、丙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明称,2007 年他与被告达成协议,以 80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并分四次付清款项 。同年,赵刚交付房屋,他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居住至今 。期间,赵刚多次要求他搬走。购房时,赵刚代表乙合作社处理交易事宜,王芳和赵刚共同收取了 80 万元房款 。一号房屋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他从相关部门调取的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要求各方协助办理过户。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赵刚辩称:与周明、乙合作社之间未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就价款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 。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付款时间也不符合常理,周明支付的款项并非购房款,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王芳辩称:自己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责任。50 万元是周明为协调购房事宜给自己的款项,自己未答应帮忙,也打算退还但周明拒收,周明长期占用房屋应支付占用费 。

甲村委会、乙合作社辩称:与周明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收到购房款,也未达成买卖协议,且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不同意其诉求 。

丙公司辩称:不是适格被告,与本案无关,未收取款项,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起诉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所在的花园小区由赵刚、甲村委会、乙合作社共同开发建设 。

房屋现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但丙公司并非实际建设方和产权人 。

周明已支付 80 万元款项,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超十年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明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各被告是否应承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

合同关系认定: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周明支付全部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超十年,结合房屋交付等事实,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赵刚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价格与付款方式不合理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缺乏足够依据。

责任主体确定:赵刚、甲村委会、乙合作社作为房屋开发方,丙公司作为房屋登记方,对房屋权属情况清楚,周明已履行购房义务,各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 。王芳未参与房屋买卖关键环节,周明要求其协助过户依据不足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赵刚、甲村委会、乙合作社、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周明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周明名下;

驳回原告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了各方责任,保障了周明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买卖风险警示

签订书面合同:房屋买卖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款、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关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

核实产权信息:购房前仔细核查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瑕疵,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 。

规范付款流程:付款时注明款项用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存凭证,避免现金交易导致举证困难 。

(二)责任主体注意事项

开发方责任:房屋开发方对房屋权属及交易负有责任,应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

登记方义务:房屋登记方需配合处理产权相关事宜,不能以非实际产权人推脱责任 。

(三)法律建议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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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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