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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当一份存续近三十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买卖双方的权益该如何界定?下面这起案例,将带你看清农村房屋交易中的法律红线。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与被告王强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 10100 元;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
诉讼费、鉴定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陈明称,1996 年 8 月 29 日,他与王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0100 元的价格购买王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宅院房屋。顺义县 × 镇 × 村村民委员会在证明人处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陈明支付购房款并入住,至今已近 30 年。如今房屋年久失修,成为危房,陈明去村委会申请翻新,却因非本村村民身份遭拒。联系王强配合申请,也被拒绝。无奈之下,陈明诉至法院维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王强辩称:
同意确认合同无效,但否认恶意阻止陈明修缮房屋;
陈明在交易完成近三十年后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违反诚信原则,应减轻自己的过错责任;
房屋已被陈明使用 27 年,无法返还,不同意返还购房款;陈明主张的 100 万元损失无计算依据,不予认可。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与合同签订:一号宅院登记使用权人为王强。1996 年 8 月 29 日,陈明与王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王强将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等卖给陈明,村委会盖章确认 。
房屋使用与改造:陈明入住后,拆除原有西厢房并翻建,加建东厢房及棚子;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由王强持有 。
翻建纠纷:陈明因房屋成危房申请翻建被拒,要求王强配合以其名义申请,王强表示不符合条件无法配合,陈明拨打 12345 后得到同样回复 。
评估结果:经评估,宅院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302146 元,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256443 元,总价 558589 元,陈明支付评估费 5000 元 。
双方共识:双方均认可合同因陈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效,同意一并处理腾退返还问题,并约定收到判决款项后履行腾退义务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划分?
陈明主张的购房款返还和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明非本村成员,合同处分宅基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
过错责任认定:王强明知宅基地不能对外转让仍出售房屋,负主要责任;陈明未核实身份仍购买,负次要责任 。
损失赔偿依据:评估报告已涵盖房屋现有价值,远超购房款,故陈明要求返还购房款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评估结果、过错程度和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金额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陈明与王强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王强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陈明经济损失 89 万元;
陈明在收到赔偿款后 90 日内,将占用的一号宅院及房屋、附属物腾退返还给王强。
这一判决明确了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后果,平衡了双方利益。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警示
身份资格是关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必然无效,即便长期居住也无法获得合法产权 。
切勿忽视政策红线:不要因村委会盖章或卖方承诺就盲目交易,宅基地流转受严格政策限制 。
损失赔偿需理性:即便合同无效,损失赔偿也需结合实际情况,并非随意主张 。
(二)出售方注意事项
严守法律底线:明知不可售而售,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
妥善处理后续纠纷:合同无效后,应积极协商腾退和补偿事宜,避免扩大矛盾 。
(三)法律建议
若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核实交易合法性;已发生纠纷的,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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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