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法定继承遇上转继承,房产份额确认的法律要点有哪些?北京律师梳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至亲离世后,几处房产的归属成了家族矛盾的导火索。当独生女与姑姑们对簿公堂,法院将如何依据法律划定遗产归属?今天,我们从专业法律视角拆解这起房产继承纠纷,为您解读其中的法律逻辑与维权要点。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明远与林秀兰是夫妻,育有一儿两女,分别是长子陈立、长女陈芳、次女陈婷 。2012 年 5 月 15 日陈明远去世,2021 年 10 月 18 日林秀兰也离开了人世。陈立与前妻王丽离婚后,女儿陈小雅由王丽抚养。2022 年 3 月 3 日,陈立因病离世,未留下遗嘱,由此引发了陈小雅与两位姑姑陈芳、陈婷之间关于房产的继承纠纷 。

争议房产包括登记在林秀兰名下的一号房屋(价值 80 万元)、二号房屋(价值 50 万元),这两处房产属于陈明远与林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登记在陈立与王丽名下的三号房屋,陈立占 50% 份额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陈小雅):陈小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以及三号房屋中陈立的份额 。她认为自己作为陈立的独生女,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全部涉诉房产份额 。

被告抗辩(陈芳、陈婷):陈芳、陈婷则辩称,姐妹俩对父母和陈立都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应适当多分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遗产份额;同时指出陈小雅遗漏了陈立与王丽共有的三号房屋应一并处理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产权属明确:经法院审理查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属于陈明远与林秀兰的遗产;三号房屋中 50% 份额属于陈立的遗产 。

赡养事实分歧:陈芳、陈婷主张自己对陈立扶养较多,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陈小雅反驳称两位姑姑未尽主要赡养义务 。

案件分析

(一)遗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遗嘱时按法定继承办理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配遗产 。本案中,陈小雅作为陈立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陈芳、陈婷作为陈立的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通常无权继承陈立的遗产 。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多分的认定

陈芳、陈婷主张多分一号房屋、二号房屋遗产份额,关键在于证明自己对父母或陈立 “扶养较多”。然而,法院审理发现,她们虽提交了部分就医材料,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在生活扶助、经济资助上达到 “扶养较多” 的程度 。因此,其多分遗产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三)房产的继承处理

父母遗产继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作为陈明远与林秀兰的遗产,应由陈立、陈芳、陈婷三人平均继承。因陈立去世,其份额转由陈小雅继承 。

陈立遗产继承:三号房屋中陈立占有的 50% 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小雅全部继承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陈芳、陈婷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一号房屋价值 80 万元,二号房屋价值 50 万元,两房总价值 130 万元,故陈芳、陈婷应分别向陈小雅支付房屋折价款 21.67 万元。

三号房屋中属于陈立的 50% 份额由陈小雅继承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遗嘱,避免纠纷

被继承人应尽早订立遗嘱,明确房产分配方式 。订立遗嘱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全文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建议优先选择。

(二)留存赡养证据,维护权益

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需保留充分的赡养证据,如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转账记录(备注赡养费)等 。这些证据将成为法庭认定赡养事实的关键依据。

(三)明晰房产权属,避免遗漏

处理继承事务时,要仔细确认房产的权属状态,无论是登记在被继承人还是与他人共有的房产,都需纳入遗产范围考虑,避免遗漏权益 。

房产继承纠纷往往牵动家族情感与利益。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定制化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