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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多子女围绕遗产房屋的归属及份额分配争议屡见不鲜。本案中,五位子女因母亲遗留的一号房屋产生分歧,从赡养义务的履行争议,到房屋权属的继承认定,再到共有房屋的使用纠纷,折射出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多重复杂问题。以下从专业法律视角,对本案进行深度解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李明辉与周玉兰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李瑞、次子李祥、三子李福、女儿李芳及小女儿李婷 。1997 年 7 月 21 日,李明辉离世;2021 年 4 月 10 日,周玉兰亦因病去世,其生前购置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成为子女间继承纠纷的核心标的。
该房屋系周玉兰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与某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以成本价每平方米 1485 元购得,实际支付房款 43,914 元,并缴纳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 1,205 元 。购房过程中,使用了李明辉 31 年的工龄折扣。值得注意的是,1998 年 2 月 29 日的 36,037 元购房款收据显示交款人为李婷,2000 年 12 月 25 日补交的 8,408 元差价款收据交款人为李瑞,2004 年 10 月 28 日,该房屋登记至周玉兰名下。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李瑞):李瑞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其一,请求判决继承一号房屋,并要求李祥、李福、李芳、李婷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二,要求李福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 4000 元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其三,诉讼费用由李祥、李福、李芳、李婷承担 。李瑞主张,母亲生前对其依赖程度较高,主要生活照料及病重期间的护理均由其负责,依据法律规定应多分遗产;同时,其曾为购房出资,应在遗产分割时予以扣除 。
被告抗辩:
李祥:主张对一号房屋进行平均分配,认为各继承人应平等享有继承权,不认可部分继承人单独多分遗产的诉求 。
李福:要求由自己继承一号房屋,强调其对母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指责李瑞、李芳、李婷长期在海南生活,未尽赡养责任,并提出母亲的丧葬事宜主要由其与李祥处理 。
李芳:表示自己对母亲尽到较多赡养义务,认可李瑞多分遗产的主张,同时指出李福在赡养过程中未尽到应尽责任 。
李婷:坚持平均分配原则,明确提出李福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不应在遗产分配中获得优待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演变:一号房屋的购置涉及已故配偶工龄使用,其权属包含李明辉遗产部分及周玉兰个人财产部分。购房资金来源涉及不同子女,且房屋最终登记在周玉兰名下 。
房屋价值评估:经李瑞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有限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该房屋价值为 2,860,000 元,李瑞为此支出评估费 9,500 元 。
房屋控制情况:李福自认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实际控制一号房屋,但辩称其他继承人可随时进入使用,且未将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 。
赡养事实争议:李瑞、李福均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李芳、李婷对李福的赡养行为提出质疑,各方在赡养事实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
案件分析
(一)房产的权属与继承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获取的政策性福利,该福利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认定为已故配偶的遗产 。本案中,李明辉于 1997 年去世,周玉兰 2000 年购房时使用其 31 年工龄,该工龄折扣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李明辉的遗产,由周玉兰及五名子女依法继承 。而房屋本身在李明辉去世后由周玉兰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周玉兰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去世后应由五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 。
(二)赡养义务履行与遗产分配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然而,在本案中,李瑞与李福虽均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 。其他继承人提出的反驳意见同样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撑。在此情形下,法院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认定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无显著差异,应按照均等原则分配遗产 。
(三)共有房屋使用费用的法律界定
在遗产分割前,一号房屋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各继承人均依法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利 。李瑞要求李福支付房屋使用费,需举证证明李福存在独占房屋并获取收益,或对其他继承人使用房屋构成实质性阻碍的情形 。本案中,李福虽实际控制房屋,但已表明其他继承人可正常进入,且无证据显示其存在对外出租等收益行为,因此李瑞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李瑞继承所有,李祥、李福、李芳、李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李瑞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李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李祥、李福、李芳、李婷支付房屋折价款 572,000 元(2,860,000 元 ÷5);
驳回李瑞要求李福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赡养证据留存,夯实主张基础
在继承纠纷中,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遗产分配。继承人应注重日常赡养证据的收集与留存,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护理记录:医院诊疗单据、护理协议及费用支付凭证;
经济赡养证明:定期向被继承人转账的记录(明确备注 “赡养费”)、为被继承人购置生活用品的发票;
证人证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邻居、亲友出具的书面证词或证人出庭作证;
沟通记录: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就赡养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
(二)明晰公房继承规则,避免权益疏漏
涉及公房继承时,需特别注意已故配偶工龄折扣的法律性质。该部分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已故配偶遗产,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先将此部分价值析出并依法继承,再对房屋剩余价值进行处理 。建议在处理公房继承事务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界定遗产范围。
(三)恪守共有财产规则,理性处理争议
在遗产分割完成前,全体继承人对遗产房屋形成共有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独占、处分房屋,或阻碍其他共有人行使合法权利 。若出现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无果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需确保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重视遗嘱规划作用,防范继承风险
为避免因法定继承引发家庭纠纷,被继承人可根据自身意愿,通过订立遗嘱对遗产进行提前规划 。订立遗嘱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需满足相应的见证人要求及形式规范 。
继承纠纷不仅关乎财产权益,更涉及家庭情感维系。若您在遗产继承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助力维护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