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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解读:低保户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认定口头约定真实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13426037149)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产交易与继承过程中,房产证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权属纠纷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当一纸房产证与实际出资、约定相悖时,法律又该如何判定房产归属?今天,我们结合一则真实案例,为您深度解析房产确权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大海与周秀兰育有一子陈涛、一女陈静 。2015 年 6 月,陈大海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二号房屋一套 。该房屋原是陈大海与周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大海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作为遗产待分配 。为偿还陈静的债务,陈涛、陈静与周秀兰商议出售二号房屋 。因陈大海已去世,房屋交易存在障碍,三方遂决定先将房屋过户至周秀兰名下 。最终,二号房屋以 518 万元售出,陈静拿走 142 万元后,剩余款项用于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静名下,但陈涛主张该房屋实际为自己与周秀兰共同共有,由此引发诉讼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陈涛):陈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在陈静名下的一号房屋归自己与周秀兰共同共有 。陈涛称,出售二号房屋是为帮陈静还债,三方约定陈静拿走 142 万元后,剩余房款购买的一号房屋与其无关,应归自己和周秀兰共有 。因自己是低保户无法登记房产,才将一号房屋登记在陈静名下 。此外,陈涛还负责了房屋装修、办理生活用卡及缴纳费用,实际居住在此,故有权主张房屋权属 。

被告抗辩(陈静、周秀兰):陈静与周秀兰均不同意陈涛的诉讼请求,坚称一号房屋登记在陈静名下,属于陈静的合法财产 。她们认为,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陈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登记:一号房屋登记在陈静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取得所有权登记 。

双方证据材料:

被告举证:陈静与周秀兰出示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产权证,证明房屋由陈静购买;还提供继承公证书,显示陈涛、陈静已放弃二号房屋继承权,房屋由周秀兰继承 。

原告举证:陈涛出示一号房屋原产权证(后被陈静补办新证)、低保证(证明因低保无法登记房产)、书面证言(证明购房商议过程)、装修收据、居住相关证明(车位、水电缴费等) 。此外,法院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周秀兰向陈静转账 499.3 万元用于购房,结合二号房屋 518 万元的售房款,陈静实际获取远超其拿走的 142 万元 。

争议焦点:一号房屋登记在陈静名下,但陈涛主张存在口头约定,房屋实际归自己与周秀兰共有 。双方争议核心在于,陈涛能否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为实际权利人 。

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虽房产证登记陈静为所有权人,但不能仅凭登记直接认定权属,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

(二)证据效力与事实推定

陈涛主张的合理性:陈涛虽无书面协议,但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其一,二号房屋售房款分配与陈静的行为矛盾,陈静在继承公证中放弃权利却实际占有大量房款;其二,一号房屋原产权证由陈涛持有,陈静补办新证却未作合理解释;其三,陈涛长期居住并管理房屋,陈静时隔两年才起诉腾退 。这些事实相互印证,增强了陈涛主张的可信度 。

陈静一方的举证不足:陈静与周秀兰仅依据房产证和继承公证主张权利,未对房款分配异常、产权证补办、房屋长期由陈涛居住等关键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在陈涛提供初步证据后,其未能有效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 。

(三)法律关系认定

从二号房屋的出售到一号房屋的购买,三方存在口头约定的可能性较高 。陈涛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履行了部分管理义务,且资金流向与陈涛陈述相符 。因此,认定一号房屋为陈涛与周秀兰共同共有,更符合公平原则和案件事实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一号房屋由陈涛、周秀兰共同共有 ;

陈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陈涛、周秀兰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二人名下 。

案件启示

(一)书面协议不可或缺

涉及房产交易、权属约定等重大事项,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口头约定即便真实存在,也可能因缺乏证据难以被法院采信,从而陷入纠纷 。

(二)保留关键证据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若涉及借名登记,更需保留借名原因、实际出资、管理房屋等相关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

(三)谨慎对待产权登记

房产证是物权归属的重要证明,但并非绝对证据 。登记人擅自处分房产或否认实际权利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际权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举证维权,推翻错误登记 。

(四)及时维护权益

发现房产权益受侵害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拖延时间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诉讼时效过期等不利后果 。

房产纠纷往往涉及大额财产和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易引发矛盾激化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或对房产确权存在疑问,欢迎随时联系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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