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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提醒:遗嘱声明作废旧遗嘱,有哪些法律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13426037149)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领域,遗嘱的效力与财产的分配常常引发激烈争议。当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兄妹对房屋归属各执一词时,法律将如何定分止争?今天,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带您深入了解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林建国与吴秀兰于 1965 年 5 月 1 日结为夫妻,育有一子林阳、一女林悦 。林建国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离世,吴秀兰则在 2022 年 8 月 5 日去世,生前均未留下遗嘱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 X 号,院内共有 8 间房屋,其中 4 间北房经海淀区某公社生产大队批准改造,另外 4 间为 1998 年自建房,这些房屋成为兄妹二人争夺的焦点。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林悦):林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北京市海淀区 X 号院内的 8 间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自己与林阳各继承房屋的二分之一,并要求林阳承担本案诉讼费 。林悦表示,父母去世后,多次与林阳沟通遗产继承事宜,却遭拒绝 。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

被告抗辩(林阳):林阳坚决不同意林悦的诉讼请求,声称院内房屋均由自己出资建造,不应分给林悦 ,试图以此否定林悦的继承主张。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证据:林悦提交 1983 年 3 月 11 日的《某公社社员建房批基地许可证》,显示吴秀兰获批在 X 号院内翻盖北房 4 间;2007 年 7 月 23 日,甲公司规划地用科出具《房屋产权证明》,确认该 4 间北房产权属吴秀兰所有 。此外,林悦提供的房屋示意图标明,院内 8 间房屋中,1 - 2 号为北边房屋,3 - 4 号为中间四间偏南房屋(即获批建造的 4 间北房中的南边 2 间),5 - 6 号为中间四间偏北房屋,7 - 8 号为南边房屋,后 4 间均为自建房,林阳对此示意图内容无异议 。

遗嘱相关情况:吴秀兰留有两份遗嘱。2007 年 7 月 23 日,经律师见证的遗嘱表明,其与林建国共有的 4 间北房中,南边 2 间归自己,百年后归林阳;北边 2 间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百年后也归林阳;同时宣布 2005 年 5 月 16 日所立遗嘱作废 。2015 年 12 月 7 日,吴秀兰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将院内中间 2 间北房(即 3 - 4 号房屋)留给林悦 。林阳虽质疑该自书遗嘱是林悦强迫母亲所写,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

其他相关事实:林悦与林阳均确认,林建国和吴秀兰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林悦在诉讼中明确主张继承 3 - 4 号及 7 - 8 号房屋,并说明 5 - 8 号自建房是父亲生病时林阳筹款所建,借款已用租金偿还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与继承方式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案中 8 间房屋均为林建国与吴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林建国去世时未立遗嘱,其遗产应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吴秀兰、林阳、林悦按法定继承处理 ;吴秀兰去世后,因其留有遗嘱,应优先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

(二)遗嘱效力认定

遗嘱冲突处理原则:《民法典》明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吴秀兰的律师见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对部分房屋的分配存在冲突,因此应以 2015 年 12 月 7 日的自书遗嘱为准 。

自书遗嘱有效性:林阳虽质疑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存在受胁迫、欺诈等导致无效的情形 。该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应认定为有效 。不过,吴秀兰在自书遗嘱中仅处分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未涉及林建国的遗产部分 。

(三)财产分配考量因素

考虑到林阳对房屋扩建存在贡献,且吴秀兰的遗嘱未完全涵盖林建国的遗产 。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尊重遗嘱效力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和实际情况,对遗产分配进行合理调整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 X 号院内的 8 间房屋中,中间四间房屋偏南的两间(3 - 4 号)、院内南边两间房屋(7 - 8 号)由林悦继承所有 ;

院内中间四间房屋偏北两间(5 - 6 号)、北边两间房屋(1 - 2 号)由林阳继承所有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是关键

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自书遗嘱要确保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其效力在多份遗嘱冲突时更具保障。

(二)避免遗嘱内容矛盾

立遗嘱人若需修改遗嘱内容,应重新订立新遗嘱,并明确声明废止之前的遗嘱 。同时,尽量详细、清晰地表述财产分配意愿,减少歧义与争议空间。

(三)妥善留存证据

继承人对遗嘱效力存疑时,需及时收集证据,如证明遗嘱订立过程存在胁迫、欺诈的证人证言、影像资料等 。缺乏有效证据,将难以推翻遗嘱效力。

(四)关注特殊贡献因素

在遗产分配中,若一方对家庭财产积累、维护存在特殊贡献,法院会予以考量 。保留相关出资、出力的凭证,有助于争取合理的财产分配份额。

继承纠纷不仅关乎财产权益,更牵扯亲情关系。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争议,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维系家庭和谐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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