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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解读:再婚家庭房产纠纷,遗嘱与法定继承如何抉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13426037149)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领域,再婚家庭的财产纠纷往往因关系复杂而备受关注。当再婚配偶凭借遗嘱主张房产继承权,继子女却以借名买房、遗嘱无效等理由激烈抗辩时,司法裁判将如何拨开迷雾,厘清权利归属?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以专业律师视角深度解析其中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志远与陈淑华曾为夫妻,婚后育有四子,分别是赵大川、赵长河、赵广海、赵小峰 。2008 年 6 月 12 日,陈淑华离世。2009 年 10 月 22 日,赵志远与李芳再婚 。2018 年 4 月 19 日,赵志远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房产,该房屋登记在赵志远名下,权利性质为划拨 /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围绕此房的继承,李芳与赵家四兄弟对簿公堂。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李芳):李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继承赵志远名下的一号房屋 。李芳称,赵志远晚年疾病缠身,自己婚后悉心照料。2016 年 2 月 26 日,赵志远立下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自己一人继承 。赵志远去世后,李芳要求赵大川、赵长河、赵广海、赵小峰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到四人拒绝 。此前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诉讼被中止,现房屋权属已明,故再次起诉,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

被告抗辩(赵大川、赵长河、赵广海、赵小峰):四兄弟坚决不同意李芳的诉讼请求 。他们提出,一号房屋虽经多次诉讼最终判决赵小峰借名买房不成立,认定房屋归赵志远所有,但该房屋应该由赵志远的全体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 。并且在分割这个房屋遗产之前,应扣除赵小峰支付的购房款、装修款、物业费、取暖费、购房预期利益损失、房屋变现应交的土地出让金 。此外,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认为遗嘱内容即便真实,也没有明确表明由李芳继承,仅仅模糊表达了李芳对涉案房屋有某种用于生活补助的权利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购置与权属:2013 年 6 月 13 日,赵志远与甲公司签订书面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19 年 9 月 27 日,甲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赵志远房款 531896 元。2018 年 5 月 7 日,一号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赵志远,共有情况为房屋单独所有 。

遗嘱争议:李芳主张赵志远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订立自书遗嘱,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一人继承,并提交遗嘱作为证据。遗嘱载明:“原使用机关宿舍后改革为自有房,后拆迁货币补偿款 40 万元四子赵小峰取用,后法院集资建房,赵小峰代为付款 50 万元。我百年之后,恐妻生活欠缺,我所有大兴一号房屋全部归续妻李芳依房养老之用。立遗嘱人赵志远,2016 年 2 月 26 日。” 遗嘱中货币补偿款处按捺有手印 。赵大川、赵长河、赵广海、赵小峰对该遗嘱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

购房及装修出资:赵大川、赵长河、赵广海、赵小峰主张一号房屋系赵志远单位集资建房,价格较为便宜,赵志远询问四个孩子谁要,赵小峰告知他要,故购买一号房屋时由赵小峰通过本人及配偶账户实际支付 50 万元,并花费 17.58 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款由赵广海先行垫付,后在赵小峰与赵广海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中进行了抵扣 。李芳认可赵小峰支付 50 万元,但称其中 40 万元系偿还之前向赵志远的借款,剩余 10 万元系其作为子女自愿赠与父亲赵志远;对于装修款,她表示房屋由赵广海装修,具体花费情况不清楚 。此外,赵小峰还主张曾为一号房屋支付过物业费及供暖费,并提交发票予以证明 。

过往诉讼情况:2021 年,李芳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赵大川、赵长河、赵广海、赵小峰诉至法院,后因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且赵小峰向法院提出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法院裁定驳回李芳的起诉。赵小峰也曾先后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合同纠纷起诉,请求确认与赵志远之间借名买房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李芳提交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尽管赵大川等四人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此前诉讼中因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机构未受理鉴定申请,且在本案中他们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反驳遗嘱真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法院依法采信该遗嘱 。

(二)房屋权属与继承规则适用

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一号房屋购置于赵志远与李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遗嘱内容解释:遗嘱中 “房屋全部归续妻李芳依房养老之用”,结合上下文及遗嘱整体意思,应理解为赵志远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由李芳继承 。赵大川等人对遗嘱内容的解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借名买房主张不成立: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赵小峰借名买房的主张不成立,因此房屋继承应按照遗嘱进行,而非法定继承 。

(三)购房及相关费用处理

赵小峰支付的购房款、装修费以及物业费、供暖费,属于因一号房屋产生的债务 。在继承分割房屋时,基于公平原则,应由房屋继承所有人李芳承担 。而赵大川、赵长河、赵广海、赵小峰主张的购房预期利益损失及房屋变现应交的土地出让金,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志远名下的一号房屋归李芳继承所有,赵大川、赵长河、赵广海、赵小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芳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

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小峰支付购房款 500000 元、装修费 175800 元、供暖费及物业服务费 6758.20 元,合计 682558.20 元 。

该判决既维护了遗嘱的法律效力,保障了李芳的合法继承权益,又合理处理了购房及相关费用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公平正义的统一 。

案件启示

(一)规范遗嘱订立流程

订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要确保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名及日期齐全;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需满足见证人等特殊要求 。建议通过公证遗嘱增强法律效力,避免日后产生继承纠纷 。

(二)保留财产相关证据

涉及房产出资、债务等情况,应妥善保存银行流水、收据、协议等证据 。明确款项性质,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约定,防止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缺失或争议产生 。

(三)重视再婚家庭财产规划

再婚夫妻应提前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财产范围 。及时订立遗嘱,清晰分配个人财产,减少家庭矛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牵动着亲情与利益的双重纠葛。若你正面临类似法律困境,或对遗嘱、继承等问题存在疑惑,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团队,获取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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