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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一套房产却引发兄弟姐妹的激烈纷争。一份是 2004 年的公证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一份是 2017 年的代书遗嘱,要求子女共同分配。两份遗嘱内容相悖,法院该如何判定?背后又藏着哪些法律玄机?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深入了解遗嘱继承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与遗产概况
赵淑兰一生经历两段婚姻,与前夫育有女儿刘琳、儿子刘辉;与后夫周建国育有儿子周明、女儿周芳、儿子周强 。周建国于 1990 年 5 月 10 日离世,赵淑兰则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因病去世,留下位于一号的房屋成为子女们争夺的焦点。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周强):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周强称,母亲赵淑兰在 2004 年 7 月 13 日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并于同年 11 月 26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该房屋由自己个人继承 。如今母亲已离世,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被告抗辩(周明、周芳):
提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
母亲在 2017 年 11 月 15 日立有代书遗嘱,形式合法,明确一号房屋由五名子女(刘琳、刘辉、周明、周芳、周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应按此遗嘱执行 。
第三人情况(刘琳、刘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公证遗嘱:2004 年 11 月 26 日,赵淑兰订立公证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周强个人继承,且不包括周强配偶 。该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程序合法。
代书遗嘱:周明、周芳提交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赵淑兰的代书遗嘱,内容为一号房屋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配。遗嘱上有赵淑兰的签名及手印,代书人朱某、见证人柴某也签字捺印 。但他们提交的录像仅显示赵淑兰表示房屋由五子女继承,未记录遗嘱订立及签字过程,且代书人、见证人未出庭作证 。
房屋权属:2004 年 7 月 13 日,赵淑兰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 年 7 月 25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赵淑兰名下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取消了这一规定,明确各类遗嘱效力平等,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虽代书遗嘱订立时间在后,但需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二)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且遗嘱真实性需充分证明 。周明、周芳提交的代书遗嘱,因录像未记录订立过程,代书人、见证人未出庭,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遗嘱真实性,法院难以采信 。
(三)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依据
赵淑兰 2004 年的公证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内容明确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程序合法有效 。在代书遗嘱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成为确定遗产分配的依据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周强继承 。这一判决维护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明确了遗产分配依据。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务必规范严谨
形式合规:根据《民法典》要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公证遗嘱需到公证处办理 。
内容清晰:写明财产具体信息(如房产地址、产权证号)、继承人姓名等,避免歧义;若有修改或多份遗嘱,需确保最新遗嘱合法有效 。
(二)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
涉及遗嘱继承纠纷时,完整的订立过程录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至关重要。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应出庭作证,否则可能影响遗嘱效力 。日常中,可将遗嘱存放于公证处或委托律师保管,避免遗失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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