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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对遗嘱效力存争议,法院如何判定自书遗嘱真伪?北京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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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夫妇先后离世后,其遗留的不动产引发子女间继承争议。一方依据自书遗嘱主张按特定份额分割房产,另一方则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本案围绕遗嘱合法性审查及遗产分配规则展开,展现司法实践中继承纠纷的裁判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遗产概况

被继承人陈志强与配偶林淑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女陈雅婷、长子陈俊杰、次子陈俊辉 。林淑珍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因病去世,陈志强亦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离世。夫妻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涉案房屋一套,该房产登记在林淑珍名下,且经核实无司法查封及抵押贷款情况 。

(二)当事人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主张(陈雅婷):诉请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要求与陈俊杰各继承 50% 份额 。其核心依据为陈志强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订立的自书遗嘱,该遗嘱由陈志强亲笔书写,林淑珍亦在遗嘱上签字捺印,明确载明涉案房屋由陈雅婷、陈俊杰平均分配 。陈雅婷认为该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遗产分配的合法依据。

被告抗辩(陈俊辉):明确表示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 。其抗辩理由包括:一是主张父母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头脑意识不清;二是指出遗嘱存在涂改痕迹,且涂改部分未进行签字或捺印确认,违反遗嘱形式要求,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的有效证据 。

第三人意见(陈俊杰):认可遗嘱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意按照遗嘱内容与陈雅婷分割涉案房屋 。

(三)案件关键证据与事实

遗嘱证据:陈雅婷提交的自书遗嘱,内容涵盖丧葬安排、存款分配及房产处置等事项,其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条款为争议焦点 。陈俊辉虽认可遗嘱上手写文字及捺印的真实性,但对遗嘱形成时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

视频证据:陈雅婷为佐证遗嘱效力,提交记录被继承人日常生活状态的视频资料,试图证明陈志强与林淑珍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具备行为能力 。陈俊辉则质证认为该视频与遗嘱订立时间不对应,且存在陈雅婷引导被继承人表述的情形,不能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依据。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陈志强作为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并签署姓名及日期,林淑珍以签字捺印方式对遗嘱内容予以确认,形式上已满足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对于遗嘱涂改问题,因陈俊辉未能举证证明涂改内容实质影响遗嘱核心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或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规则,其关于遗嘱无效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二)遗产分配的规则适用

陈雅婷、陈俊杰、陈俊辉均为陈志强与林淑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无遗嘱时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但本案中存在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约定,由陈雅婷与陈俊杰各继承 50% 份额,陈俊辉虽对遗嘱持有异议,但因其未能完成推翻遗嘱效力的举证责任,无法改变遗产分配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登记于被继承人林淑珍名下的涉案房屋,由陈雅婷、陈俊杰各继承 50% 的财产份额 。该判决既严格遵循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维护了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实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与保护。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性指引

为确保遗嘱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应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操作: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期;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建议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二)证据留存的实务要点

在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及赡养情况的举证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建议立遗嘱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见证人联系方式及证言;涉及家庭矛盾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 ,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充分证明自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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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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