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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离婚协议转移房产,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企图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履行,此类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债务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当分割,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之诉,这一案件为研究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提供了典型样本。

案情梳理

(一)债权债务与财产纠纷背景

丙科贸有限公司与程某、魏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程某、魏某赔偿丙科贸有限公司 92 万元,并支付以 9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 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 13,437 元由程某、魏某承担 。程某、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判决生效后,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丙科贸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 年 6 月 19 日,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因此陷入僵局 。

经进一步查明,程某与配偶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处的一号房屋(价值 650 万元,尚有 1,548,759.34 元贷款未偿还),该房屋登记在陆某名下 。在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程某与陆某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归陆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陆某负责偿还;同时,程某承诺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 200 万元 。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程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并要求程某、陆某承担律师费 10万元。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请求撤销程某与陆某离婚协议中关于一号房屋归陆某所有的约定,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程某与陆某名下;

要求程某、陆某承担本案律师费 10万元;

事实与理由:程某在明知负有巨额债务且未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较高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陆某,同时约定由自身承担全部债务,并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抚养费,属于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被告抗辩(程某、陆某):

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债权转让协议仅有公司印章,无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形式不合法;协议内容为无偿转让,权利义务不对等,内容不合理;且丙科贸有限公司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程某、陆某,根据《民法典》规定,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离婚协议属于身份行为,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权撤销 。

房屋分配并非无偿:陆某需承担剩余房贷,且该房屋是其独立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程某放弃房屋所有权是综合考虑陆某抚养子女的付出以及房屋债务承担等因素,属于合理处分 。

不存在逃避债务动机:房屋抵押登记时间早于债权确认时间,离婚登记也早于强制执行申请时间,且当时程某名下公司仍在经营,具备偿债能力 。

不认可律师费诉求: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阐明律师费的法律依据,也未提交相关支付证据 。

第三人意见(丙科贸有限公司):

认可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其陈述的事实无异议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债权债务相关证据:已生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明确程某、魏某对丙科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证明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法受让该债权 。

离婚协议相关证据:2023 年 7 月 21 日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程某放弃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主要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全部对外债务,并承诺支付高额子女抚养费 。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该房屋购买于程某与陆某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陆某名下 。

执行情况证据:西城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证实因未发现程某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费用支付证据: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 10万元 。

案件分析

(一)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虽然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债权转让后提前通知程某、陆某,但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方式,已实际完成对债务人的通知程序 。同时,债权转让协议书虽无相关人员签字,但加盖了公司印章,且丙科贸有限公司对转让事实予以确认,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足以认定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债权人地位。程某、陆某以协议形式瑕疵及未通知为由否定其主体资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的行为:程某在对丙科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间,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享有的份额,导致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削弱了自身的偿债能力,该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 “无偿转让财产权益” 的情形 。

债务人主观恶意的推定:从时间节点来看,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高度接近;从协议内容分析,程某放弃主要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并支付高额抚养费的约定明显不合理。结合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可以推定程某与陆某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

债权人债权受损的认定:程某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受让的债权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债权人撤销权构成中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的要件 。

(三)律师费承担的法律依据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属于 “必要费用” 。在本案中,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并实际支付律师费 10万元,该费用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债务人程某承担。但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陆某共同承担律师费,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程某与陆某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陆某所有的约定;

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万元;


该判决既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债务人企图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行为予以否定,明确了相关法律后果。

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应增强风险防范与维权意识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进行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尤其是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离婚协议签订时间、财产分配方案、债务履行情况等,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债务人需遵守诚信原则与法律规定

企图通过离婚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仅无法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债务,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败诉风险及额外的诉讼成本 。

(三)规范离婚财产分割行为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若一方对外负有债务,财产分配方案应当以不影响债务清偿为前提。不合理的财产分割约定,可能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依法撤销。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分割方案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纠纷中的适用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若您在债权债务或财产纠纷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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