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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归儿媳,婆婆质疑离婚真假拒不腾退?北京房产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离婚后房产归属及腾退问题常引发争议。本案中,儿媳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房屋权利,婆婆却以诸多理由拒绝搬离,同时涉及租赁费支付争议,法院将如何依据法律条文作出裁判?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林悦与周雨在 2014 年 3 月 3 日登记结婚,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生育儿子周鹏周雨的母亲吴芳与周明于 1990 年再婚,吴芳再婚前育有儿子陈昊,周明再婚前育有女儿周婷,二人婚后育有周雨

2018 年 7 月 9 日,林悦与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用房招商合同》,支付 298,828 元,取得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广场 × 号楼 × 单元 × 号)20 年承租使用年限及 50 年受赠使用年限 。2024 年 4 月 30 日,林悦与周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一号房屋及另一处房产归林悦所有,儿子由林悦抚养,周雨按月支付抚养费 。但离婚后,吴芳持续居住于一号房屋内,拒不履行腾退义务。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悦):

请求判令吴芳立即腾退一号房屋;

要求吴芳支付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每月 1400 元的房屋租赁费;

事实依据: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一号房屋已明确归属于自身,因处置房产的实际需求,吴芳的占有行为已构成无权占有 。

被告抗辩(吴芳):

自房屋购置后便一直在此居住,质疑林悦与周雨离婚的真实性,认为系合谋将其驱离;

提出周雨需支付 30 万元(此前为周雨购房出资 60 万元的一半)作为搬离条件,同时以周雨未支付每月 800 元养老费用为由,拒绝支付房屋租赁费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证明:一号房屋购置时间处于林悦与周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离婚协议已对该房屋权属作出明确划分,归林悦所有 。

居住现状争议:吴芳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以未获经济补偿及质疑离婚真实性为由拒绝搬离 。

证据提交情况:林悦向法院提交《北京市商用房招商合同》、付款收据、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吴芳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

案件分析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林悦与周雨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其中关于一号房屋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林悦据此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排他性权利 。

(二)无权占有的法律判定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吴芳既非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亦未与林悦建立任何合法有效的占有依据,其以索要经济补偿及质疑离婚真实性为由拒绝搬离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对林悦房屋权利的侵害。

(三)租赁费请求的法律分析

从合同关系角度来看,林悦与吴芳之间并未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吴芳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性质,并非基于租赁合意产生的合法使用。因此,林悦要求吴芳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吴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一号房屋的腾退,并将房屋返还交付给林悦;驳回林悦要求吴芳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既充分维护了林悦基于离婚协议所享有的房屋合法权益,也依法明确了无权占有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案件启示

(一)规范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约定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的分割,除明确权属归属外,还应当详细约定财产交付、腾退、过户等相关义务的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通过明确具体的条款约定,有效降低因一方拒不履行协议而引发后续纠纷的风险 。

(二)明确无权占有法律责任

任何非权利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占有他人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不得以其他经济纠纷或无关理由对抗权利人的合法请求,相关争议应当通过另案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

(三)遵循权利主张法定依据原则

当事人主张权利时,无论是要求支付费用还是其他诉求,均需以有效的合同约定或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利主张,即便对方存在过错,也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

在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时,法律规范与事实证据至关重要。若您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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