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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读:夫妻共同房产继承中,配偶与子女份额如何界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被继承人离世后,一套倾注家庭共同财产投入的回迁安置房屋引发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配偶主张独立行使继承权,而其子女则依据法定继承规则,要求依法分割遗产份额。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权属认定、继承份额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在家庭伦理与法律规范的交织中,司法裁判将如何通过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衡平?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陈志强与林秀兰是夫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陈淑珍、次女陈淑华、儿子陈俊杰 。陈志强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因病离世,其父母早在此前已相继去世 。

争议财产: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源于 2009 年家庭宅院的拆迁安置。2020 年 4 月 24 日,陈志强与林秀兰共同出资购买该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陈志强去世时未立遗嘱,房屋继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秀兰):

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理由是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陈志强去世且无遗嘱,自己应拥有全部份额,以维护家庭和睦 。

被告抗辩(陈淑珍、陈淑华、陈俊杰):

明确一号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陈志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包括母亲林秀兰和三兄妹共四人,不同意由母亲一人继承,要求依法分割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来源证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显示,被拆迁人为陈志强,家庭人口包含陈志强与林秀兰二人;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一号房屋购买方为陈志强、林秀兰 ,证明该房屋由夫妻共同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关系证据:亲属关系证明、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信等材料,证实陈志强与林秀兰的夫妻关系,以及三兄妹的子女身份;陈志强父母的死亡证明,明确其法定继承人范围 。

遗嘱情况:原被告均认可,陈志强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房屋继承需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由陈志强与林秀兰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购买,且无证据表明存在财产归属约定,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定继承规则适用

陈志强去世时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陈志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妻子林秀兰和三个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即一号房屋中,林秀兰先拥有 50% 份额,陈志强的 50% 份额由林秀兰和三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分得 12.5%(50%÷4)。最终,林秀兰享有份额为 50% + 12.5% = 62.5%(八分之五),三子女各享有 12.5%(八分之一)。

(三)举证责任的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需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林秀兰主张独自继承,但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因此需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林秀兰继承享有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陈淑珍、陈淑华、陈俊杰各继承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这一判决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财产分配至关重要

通过订立遗嘱,可以清晰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家庭纠纷。建议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法定形式,确保遗嘱效力。同时,定期更新遗嘱,以适应家庭情况变化。

(二)夫妻共同财产需明晰

夫妻双方应清楚财产的归属性质,对于重大财产的购置、处置,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避免因财产权属不清,在继承时产生争议。

(三)及时行使继承权利

继承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对遗产分配有异议,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拖延不仅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还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四)亲情沟通与法律意识并重

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沟通解决,保持亲情和睦。若协商无果,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情绪化决策导致矛盾激化。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纠葛,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帮助理清复杂关系。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或是对财产继承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专属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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