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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问题向来是家庭纠纷的 “高发地”,当离婚协议对房产有所约定,再婚配偶与子女又同时主张继承权时,该如何解决?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阳
被告:吴敏、杨德、杨勇、杨婷
第三人:李娟
亲属关系:杨德与孙芳育有子女杨勇、杨婷、杨刚(已故);杨刚与李娟曾是夫妻,育有一子杨阳;杨刚与吴敏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杨刚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去世,孙芳于 2020 年 2 月 9 日去世 。
(二)案件背景
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娟、杨刚名下,二人各占 50% 所有权份额。2003 年 5 月,李娟与杨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归杨阳所有,但 2003 年 8 月二人调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中未提及该房屋分割。杨刚去世后未留遗嘱,其父亲杨德、母亲孙芳也相继离世,围绕一号房屋的继承,杨阳与杨刚的再婚配偶吴敏产生争议,杨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并让吴敏腾退 。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中杨刚的份额该如何继承?
原告杨阳主张:父母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自己,且杨德、杨勇、杨婷同意放弃继承份额给自己,房屋应全部由自己继承 。
被告吴敏主张:自己作为杨刚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份额;杨刚生前有外债,应先偿还债务再谈继承;要求继续居住房屋,杨阳支付折价款才同意腾退 。
李娟将其房屋份额给予杨阳应如何处理?
原告杨阳主张:李娟同意将其份额给自己,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
法律关键:李娟将份额给予杨阳与继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需另行处理 。
房屋是否应先偿还债务再进行继承分割?
被告吴敏主张:杨刚生前有外债,应先偿还债务 。
法律关键:吴敏未提供外债相关证据,法院难以支持该主张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继承顺序确定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娟、杨刚名下,杨刚享有的 50% 份额属于其遗产。杨刚去世时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吴敏、儿子杨阳、父亲杨德、母亲孙芳 。孙芳在杨刚去世后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杨德、杨勇、杨婷继承 。杨德、杨勇、杨婷同意放弃继承份额给杨阳,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杨阳可继承杨刚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三,吴敏继承四分之一 。
(二)离婚协议与房屋继承的关系
虽然李娟与杨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杨阳,但该约定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离婚调解书未涉及房屋分割 。所以在杨刚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仍需按照继承法律规定处理 。李娟将自己份额给予杨阳,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二人需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三)房屋分割与债务问题处理
吴敏提出杨刚生前有外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考虑到遗产继承比例与实际居住情况,法院从有利于生产生活角度出发,确定杨刚的 50% 房屋份额由杨阳继承,杨阳按评估价及吴敏应继承份额支付折价款 。同时,杨阳要求吴敏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腾退房屋,于法有应继承份额支付折价款 。同时,杨阳要求吴敏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腾退房屋,于法有据,得到法院支持 。
裁判结果
杨刚在一号房屋中 50% 的所有权份额由杨阳继承,杨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吴敏房屋折价款 566379.5 元 ;
吴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杨阳办理一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杨刚在该房屋中 50% 的份额变更登记至杨阳名下 ;
吴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杨阳 。
案件启示
(一)明确财产约定形式,避免效力瑕疵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约定,最好在离婚调解或判决书中予以明确,增强法律效力。若涉及继承问题,还需通过遗嘱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分配意向,防止产生纠纷 。
(二)及时放弃或主张继承权利
继承人若放弃继承,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表示,避免后续争议。若主张权利,需在法定时效内进行,并保留相关证据 。
(三)债务主张需有证据支撑
在继承纠纷中提出债务问题,必须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否则,不仅主张难以得到支持,还可能影响自身在继承纠纷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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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