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屋未过户双方有错,责任如何划分?北京房产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宇

被告:赵波、孙颖、林娜

人物关系:赵波为房屋出售方;孙颖为连带保证人,与已故的林强为夫妻,育有子女赵波和林娜;林娜作为林强的法定继承人被追加为被告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宇诉请:

判令赵波赔偿违约金 125 万元(以 1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起算,调整后金额);

判令孙颖、林娜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

事实理由:2014 年 4 月 17 日,周宇与赵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130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签约支付 125 万元,过户后付尾款 5 万元 。孙颖、林强为连带保证人。赵波取得房产证后,未按约在 2022 年 9 月 14 日前协助过户,还抵押房屋致其被查封,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

(三)被告答辩

赵波辩称: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主张不超过房款 20%;

曾与周宇协商解除合同退款,已返还 10.5 万元应扣减;

未过户双方均有过错,周宇因税费问题拖延,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

孙颖辩称:保证期间已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按规定保证期间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周宇起诉已超期 。

林娜辩称:

非合同相对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依据,继承遗产范围未明确,不应直接担责;

仅在继承林强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四)法院认定事实

2014 年 4 月 17 日,周宇与赵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期限及违约责任,孙颖、林强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 。当日周宇支付 125 万元,赵波交付房屋 。

赵波 2017 年 8 月 29 日取得房产证后交给周宇,2020 年 2 月 11 日补办,房屋存在抵押和查封情况 。

周宇 2020 年、2021 年两次起诉赵波,庭审中赵波均表示可办理过户,后周宇撤诉 。

赵波称 2019 年协商退款收房并返还 10.5 万元,周宇认可收款,但称未达成一致,该款项与本案无关 。

关于保证期间,各方对起算时间和主债务界定存在争议 。

二、争议焦点

赵波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如何调整?

孙颖、林娜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赵波已返还的 10.5 万元是否应从违约金中扣减?

三、案件分析

(一)违约金责任认定

赵波未按约协助过户构成违约,应担责。合同约定日 1% 违约金过高,赵波请求调整合理。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结合房屋交易价格、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

(二)保证责任判定

保证期间认定: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孙颖、林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2022 年 9 月 13 日)起六个月,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届满 。周宇 2023 年 7 月起诉已超期,孙颖无需担责 。

林娜责任界定:林娜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但因遗产未分割,其责任范围不明,周宇要求其直接连带担责无据 。

(三)已还款项处理

赵波虽主张 10.5 万元应扣减,但 2020 年和 2021 年庭审中其表示可过户,可认定双方未达成解除合同共识,该款项可由赵波另行主张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赵波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周宇 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期间的违约金(以 13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驳回周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五、案件启示

违约金约定需合理: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应结合实际情况设定,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引发纠纷。当事人可参考行业标准或预估损失,避免事后因违约金争议耗费精力和成本 。

保证责任期限要明确:债权人应重视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保证人需明确保证责任范围和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不必要责任 。

合同履行需诚信:交易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如本案中,赵波若积极履约,可避免违约赔偿 。

继承与债务关联需厘清:继承人参与债务纠纷时,应明确遗产范围,避免在遗产未分割情况下承担超出自身责任的债务 。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