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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家庭共有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子女如何证明权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确认其与父亲陈建国、母亲林淑珍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2. 判令四名被告(姐姐陈芳、哥哥陈强、陈勇,妹妹陈慧)配合办理一号房屋的房产登记变更手续。陈铭称,父亲陈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搬迁居民定向安置协议书》,获得一号三居室房屋,因父母无力支付 152,006 元购房款,经家庭协商由自己于 2008 年 1 月 8 日全额支付,房屋产权应归自己所有,父亲还于 2015 年立字据为证。

(二)被告答辩

被告陈芳辩称:2007 年的家庭会议从未召开,自己毫不知情所谓的口头合同。2015 年陈建国已 99 岁,当时家庭矛盾频发,字据可能并非其真实意愿,且字据无陈建国亲笔签名,不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此外,陈铭此前诉讼中对字据性质陈述前后矛盾,涉案房屋权属未明确析产,房款实际是用拆迁安置款支付,并非陈铭出资,因此拒绝原告诉求。

被告陈强、陈勇、陈慧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表示:认可陈铭与父母关于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2007 年家庭会议已明确由陈铭支付房款并拥有房屋所有权,且 2015 年父亲所立字据真实,愿意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三)法院认定事实

陈建国与林淑珍育有子女陈铭、陈芳、陈强、陈勇、陈慧。2007 年 12 月 30 日,陈建国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协议,选择以定向安置方式获得一号房屋,并与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16 年 5 月 17 日,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陈铭提供 2015 年字据(有陈建国印章,陈强、陈勇、陈慧签字)及付款凭证佐证主张。此前,陈芳曾起诉分家析产,法院判决其对一号房屋主卧享有居住使用权。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铭主张的 2007 年口头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四被告是否应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陈铭认为口头合同及后续字据能证明其房屋权属;陈芳则否认合同存在,质疑字据真实性和合法性;陈强等三人支持陈铭诉求,各方围绕合同成立要件、证据效力展开激烈争辩。

三、案件分析

依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合同成立需满足主体明确、内容具体等要件,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陈铭虽提供付款凭证,但在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付款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购房合同成立。其提交的字据存在瑕疵:无陈建国亲笔签名,林淑珍已去世且无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签字确认,陈芳对字据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口头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关键要素缺乏有效佐证,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

四、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陈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书面协议规范订立:家庭财产交易务必采用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交易标的、价款支付等关键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证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签署书面文件时,需确保所有权利人亲笔签字,涉及印章的要核实其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公证,提升证据法律效力。

家庭财产处置透明化: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应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见证或法律咨询,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亲情破裂、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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