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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王磊(买方)
被告:李华(卖方)
涉案标的:通州区 X 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宅基地”)
二、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1999 年 4 月 12 日,李华与王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李华以 2000 元价格将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出售给王磊,双方签字确认但未报村委会批准。
王磊当日支付购房款,李华交付宅基地及房屋(双方均认可签约时地上有房屋)。
合同解除争议:
李华主张:2006 年 10 月 28 日,王磊因邻里纠纷退回宅基地,李华退还 2000 元购房款,并提交王磊签名的《证明》(内容为 “退回旧房基地归还原主,付钱”)。
王磊主张:从未同意解除合同,签名系被迫签署,但未提供证据。
后续争议与审批:
2015 年,王磊首次起诉确认合同有效,后撤诉,庭审中王磊承认《证明》签名真实性。
2023 年,李华申请在涉案宅基地建房,村委会审批通过并公示,确认李华为合法使用权人。
争议焦点
《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效力认定:
未经村委会批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签订时地上是否有房屋,是否影响合同性质?
合同是否已解除:
王磊签名的《证明》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
李华退还购房款、王磊退回宅基地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意解除?
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村委会审批及公示结果能否作为使用权归属的依据?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买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本案合同未经村委会批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性质认定:双方均认可签约时地上有房屋,合同性质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而非单纯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但因欠缺审批要件,仍属无效。
二、合同解除的事实认定
解除合意的形成:王磊在《证明》中签字确认 “退回旧房基地归还原主”,结合李华退还购房款的行为,双方已通过事实行为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民法典》第 562 条)。
撤诉案件的证据效力:2015 年庭审中,王磊明确承认《证明》签名真实性,且无证据证明签名系受胁迫,该自认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认定合同解除的依据。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判定
村委会审批的关联性:2023 年村委会审批李华建房申请并公示,表明村集体认可李华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与合同解除后的权利归属一致。
无效合同的后果:因合同无效且双方已合意解除并完成财产返还,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回归李华,王磊无权主张合同有效。
裁判结果
驳回王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因未经村委会批准而无效,且双方已通过行为解除合同,宅基地使用权归李华。
案件启示
农村房屋买卖的程序要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否则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合同解除的证据留存:
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如退款凭证、退回证明等),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自认规则的法律风险:
诉讼中对不利事实的自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谨慎对待庭审陈述。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认定:
村集体的审批及公示程序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可作为司法认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