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赵晴,被继承人陈惠兰之女
被告:
赵刚,陈惠兰长子
赵强,陈惠兰次子
第三人:
周敏,赵刚之妻
赵阳,赵刚之子
李芳,赵阳之妻
被继承人:
陈惠兰,1997 年丈夫去世,2011 年去世
亲属关系:
陈惠兰与丈夫赵建国育有三子:赵刚(长子)、赵强(次子)、赵晴(女儿)。
(二)案件背景
陈惠兰生前在顺义区太平村有一处宅院,2009 年拆迁时作为被拆迁人享有 54 平方米回迁安置指标(含 45 平方米基本指标和 9 平方米调剂指标)及拆迁补偿款。陈惠兰去世后未留遗嘱,子女就安置指标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赵晴主张全部继承,赵刚、赵强主张二人均分,第三人支持被告意见。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安置权益:
陈惠兰名下宅院拆迁后,其个人享有 45㎡回迁安置房指标和 9㎡调剂面积指标,未实际购房;
拆迁补偿款 323,022 元中包含按人口分配的各项补助(陈惠兰占 1/5 份额)。
赡养情况:
陈惠兰去世前三年由赵刚、赵强轮流照顾,赵晴此前承担过赡养义务。
争议焦点证据:
拆迁补偿协议(证明安置指标归属);
政府复函(明确指标分配规则及未使用状态)。
二、争议焦点
(一)安置指标是否属于遗产
原告主张:安置指标是被继承人拆迁后遗留的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畴,可依法继承。
被告 / 第三人主张:指标系拆迁政策赋予的购房资格,非实物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二)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原告主张:均等分配,原告应继承全部 54㎡指标。
被告主张:赵刚、赵强尽主要赡养义务,应二人均分,排除原告继承权。
第三人主张:指标分配应优先考虑实际居住及出资情况,支持被告意见。
(三)指标未使用状态下的分割方式
共同争议:指标尚未转化为具体房产,如何量化分割?原告主张折价补偿,被告主张按比例分配指标。
三、案件分析
(一)安置指标的遗产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性权益。拆迁安置指标虽非物权,但具有专属购房资格及差价优惠利益(如本案中基本指标单价 1980 元 /㎡,调剂指标 3860 元 /㎡,均低于市场价),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益。
(二)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调整
法定继承原则:
陈惠兰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三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赡养义务量化:
赵刚、赵强在被继承人晚年承担主要照料义务(轮流照顾三年),符合《民法典》第 1130 条 “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 的情形;
赵晴此前参与赡养,但未提供持续照料证据,酌情少分。
(三)未使用指标的分割规则
因指标尚未转化为房产,无法直接分割实物,法院参照指标面积比例及赡养贡献,将 54㎡指标拆分为三部分:
赵晴:9㎡(基本指标)+3㎡(调剂指标),合计 12㎡(22.2%);
赵刚、赵强各 18㎡(基本指标)+3㎡(调剂指标),合计 21㎡(各 38.9%)。
四、裁判结果
安置指标分配:
陈惠兰名下 45㎡回迁安置房指标及 9㎡调剂指标中:
赵晴继承 9㎡回迁指标 + 3㎡调剂指标;
赵刚继承 18㎡回迁指标 + 3㎡调剂指标;
赵强继承 18㎡回迁指标 + 3㎡调剂指标。
驳回其他请求:
原告主张全部继承及被告主张二人均分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或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权益的可继承性
拆迁安置指标、购房优惠权等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分割时需结合政策属性(如专属资格、面积限制)灵活处理,可通过折算价值、按比例分配指标等方式实现公平。
(二)赡养义务的举证要点
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 需提供具体照料记录(如轮流照顾协议、医疗陪护记录)、费用支出凭证(如赡养费转账记录),单纯共同居住或偶尔探望难以构成 “多分” 理由。
(三)未变现遗产的分割技巧
对尚未转化为实物的遗产(如指标、期权等),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按比例分配权益,或由一方折价款补偿,避免因等待变现导致纠纷拖延。
(四)家庭共有财产的析产前置
拆迁安置权益常涉及家庭共有(如本案中 5 名被安置人口),继承前需先析产,明确被继承人个人份额(如陈惠兰占 1/5 指标),再进行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