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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赋予的购房指标,子女能继承吗?北京房产律师解答权益归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赵晴,被继承人陈惠兰之女

被告:

赵刚,陈惠兰长子

赵强,陈惠兰次子

第三人:

周敏,赵刚之妻

赵阳,赵刚之子

李芳,赵阳之妻

被继承人:

陈惠兰,1997 年丈夫去世,2011 年去世

亲属关系:

陈惠兰与丈夫赵建国育有三子:赵刚(长子)、赵强(次子)、赵晴(女儿)。

(二)案件背景

陈惠兰生前在顺义区太平村有一处宅院,2009 年拆迁时作为被拆迁人享有 54 平方米回迁安置指标(含 45 平方米基本指标和 9 平方米调剂指标)及拆迁补偿款。陈惠兰去世后未留遗嘱,子女就安置指标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赵晴主张全部继承,赵刚、赵强主张二人均分,第三人支持被告意见。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安置权益:

陈惠兰名下宅院拆迁后,其个人享有 45㎡回迁安置房指标和 9㎡调剂面积指标,未实际购房;

拆迁补偿款 323,022 元中包含按人口分配的各项补助(陈惠兰占 1/5 份额)。

赡养情况:

陈惠兰去世前三年由赵刚、赵强轮流照顾,赵晴此前承担过赡养义务。

争议焦点证据:

拆迁补偿协议(证明安置指标归属);

政府复函(明确指标分配规则及未使用状态)。

二、争议焦点

(一)安置指标是否属于遗产

原告主张:安置指标是被继承人拆迁后遗留的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畴,可依法继承。

被告 / 第三人主张:指标系拆迁政策赋予的购房资格,非实物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二)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原告主张:均等分配,原告应继承全部 54㎡指标。

被告主张:赵刚、赵强尽主要赡养义务,应二人均分,排除原告继承权。

第三人主张:指标分配应优先考虑实际居住及出资情况,支持被告意见。

(三)指标未使用状态下的分割方式

共同争议:指标尚未转化为具体房产,如何量化分割?原告主张折价补偿,被告主张按比例分配指标。

三、案件分析

(一)安置指标的遗产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性权益。拆迁安置指标虽非物权,但具有专属购房资格及差价优惠利益(如本案中基本指标单价 1980 元 /㎡,调剂指标 3860 元 /㎡,均低于市场价),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益。

(二)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调整

法定继承原则:

陈惠兰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三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赡养义务量化:

赵刚、赵强在被继承人晚年承担主要照料义务(轮流照顾三年),符合《民法典》第 1130 条 “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 的情形;

赵晴此前参与赡养,但未提供持续照料证据,酌情少分。

(三)未使用指标的分割规则

因指标尚未转化为房产,无法直接分割实物,法院参照指标面积比例及赡养贡献,将 54㎡指标拆分为三部分:

赵晴:9㎡(基本指标)+3㎡(调剂指标),合计 12㎡(22.2%);

赵刚、赵强各 18㎡(基本指标)+3㎡(调剂指标),合计 21㎡(各 38.9%)。

四、裁判结果

安置指标分配:

陈惠兰名下 45㎡回迁安置房指标及 9㎡调剂指标中:

赵晴继承 9㎡回迁指标 + 3㎡调剂指标;

赵刚继承 18㎡回迁指标 + 3㎡调剂指标;

赵强继承 18㎡回迁指标 + 3㎡调剂指标。

驳回其他请求:

原告主张全部继承及被告主张二人均分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或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权益的可继承性

拆迁安置指标、购房优惠权等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分割时需结合政策属性(如专属资格、面积限制)灵活处理,可通过折算价值、按比例分配指标等方式实现公平。

(二)赡养义务的举证要点

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 需提供具体照料记录(如轮流照顾协议、医疗陪护记录)、费用支出凭证(如赡养费转账记录),单纯共同居住或偶尔探望难以构成 “多分” 理由。

(三)未变现遗产的分割技巧

对尚未转化为实物的遗产(如指标、期权等),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按比例分配权益,或由一方折价款补偿,避免因等待变现导致纠纷拖延。

(四)家庭共有财产的析产前置

拆迁安置权益常涉及家庭共有(如本案中 5 名被安置人口),继承前需先析产,明确被继承人个人份额(如陈惠兰占 1/5 指标),再进行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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