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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芳(被继承人继女)
李娜(被继承人婚生女)
被告:张志强(被继承人继子,随父姓)
被继承人:
张建国(李芳、李娜继父,张志强生父)
李淑兰(张建国配偶,李芳、李娜生母,张志强继母)
(二)案件背景
张建国与李淑兰系再婚夫妻,张建国再婚前无子女,李淑兰与前夫育有一女李芳、一子张志强(随继父姓张),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一女李娜。张建国于 2007 年去世未留遗嘱,李淑兰于 2021 年去世,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双方婚后共有房产一套(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李淑兰去世后,二原告与被告因抚恤金、存款及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亲属关系与遗产范围:
张建国与李淑兰婚后购买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未分割遗产,李淑兰于 2018 年立公证遗嘱,指定其名下房产份额及应继承张建国的遗产份额由张志强继承。
李淑兰去世后遗留存款 xxxx 元、抚恤金及丧葬费 xxxx 元,二原告主张按家庭会议协议分割,被告主张按公证遗嘱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
家庭会议协议争议:
二原告提交 2021 年 8 月 19 日《家庭会议记录》,载明抚恤金、补发工资及 10 万元存款归二原告,房产分配需张志强补偿或按遗嘱处理(原告版本添加 “以李芳手上遗嘱为准”)。
被告提交的协议版本无上述添加内容,主张协议因原告欺诈签署,且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遗嘱与赡养证据:
被告提交 2018 年公证遗嘱,证明李淑兰将房产份额指定由张志强继承;提交医疗票据、丧葬费用凭证,证明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
二原告认可被告照顾较多,但主张家庭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优先执行。
二、争议焦点
(一)家庭会议协议与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
原告主张:家庭会议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分配抚恤金、存款及房产补偿款,公证遗嘱未提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抗辩:家庭协议部分内容系原告单方添加,且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按遗嘱由被告继承,抚恤金等非遗产项目应扣除丧葬费用后分割。
(二)抚恤金、丧葬费的性质及分配规则
原告主张:抚恤金、补发工资属遗产范围,按家庭协议归二原告所有。
被告抗辩:抚恤金、丧葬费非遗产,应扣除丧葬支出后由近亲属合理分配,家庭协议因欺诈无效。
(三)房产分割方式及赡养义务影响
原告主张: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份额按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均分,李淑兰份额按遗嘱处理,最终三人按份共有。
被告抗辩:李淑兰公证遗嘱指定房产份额由被告继承,且被告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房屋归被告所有并给予补偿。
三、裁判结果
房产份额分配:
一号房屋由李芳、李娜各继承 1/8 份额,张志强继承 3/4 份额(结合张建国法定继承份额与李淑兰遗嘱指定份额)。
抚恤金与丧葬费处理:
李淑兰的基本退休费、抚恤金、补发工资共 xxxx 元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丧葬费折价款 xxxx 元(被告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
存款分割:
李淑兰名下存款 xxxx 元由被告继承,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折价款(考虑被告尽主要赡养义务,适当多分)。
驳回其他请求:
二原告要求被告配合领取费用及被告要求房屋全部归属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家庭协议的冲突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 1139 条,公证遗嘱具有法定优先效力,李淑兰对其个人及继承张建国的房产份额指定由张志强继承,合法有效。家庭会议协议中关于房产 “按遗嘱分配” 的约定与公证遗嘱一致,但原告单方添加 “以李芳手上遗嘱为准” 无被告签字,法院采信被告提交的原始协议版本,确认公证遗嘱优先。
(二)抚恤金的性质与分配原则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应参照亲属关系及实际支出分配。本案中家庭协议明确约定抚恤金归二原告,法院尊重协议效力,但丧葬费因被告实际支出,由二原告折价补偿,平衡双方利益。
(三)法定继承与赡养义务的结合
张建国去世后,其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由李淑兰、李芳、李娜、张志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均分,每人 1/8 份额。李淑兰将自己的 1/2 份额及继承张建国的 1/8 份额通过遗嘱指定给张志强,最终张志强获得 3/4 份额。被告提交的赡养证据被法院采纳,存款分割时适当多分,体现《民法典》第 1130 条 “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多分” 原则。
(四)央产房的特殊性处理
根据某大学证明,一号房屋属不宜上市的央产房,法院仅处理份额分配,不支持竞价或过户请求,符合 “房改房继承允许产权变更但性质不变” 的政策,避免法律与政策冲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遗嘱效力的核心证据固定
被告代理时重点提交公证遗嘱及公证处存档材料,利用《民法典》第 1139 条强调公证遗嘱的形式合法性,结合视频记录证明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反驳原告对遗嘱效力的质疑。
(二)家庭协议的细节抗辩策略
针对原告提交的协议修改内容,通过比对双方版本、强调手写添加无签字确认,运用《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 “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迫使原告承担修改内容不真实的不利后果,成功推翻原告对协议效力的主张。
(三)赡养义务的证据链构建
收集医疗报销凭证、护工记录、丧葬费用票据等,形成 “经济供养 + 生活照料” 的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尽主要赡养义务,为存款多分及房产继承提供事实依据,契合《民法典》遗产分配原则。
(四)政策与法律的衔接适用
在央产房分割中,主动调取单位政策文件,证明房屋不可上市交易的特殊性,促使法院采纳份额分割而非实物分割,避免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保障当事人实际权益。
本案启示:在混合继承纠纷中,需优先审查遗嘱形式效力,结合家庭协议细节比对、赡养证据收集及政策文件适用,形成 “遗嘱优先 + 法定补充 + 政策衔接” 的代理策略。同时,注重举证责任分配,针对协议修改、费用性质等争议点,通过细节质证削弱对方主张,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