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明华(2021 年 3 月 4 日去世)与王秀英(1986 年 12 月 15 日去世)为夫妻,育有三子两女,分别是长子李逸飞(2011 年 7 月 3 日去世)、次子李泽宇(2011 年 9 月 14 日去世)、三子李辉,长女李琳,次女李萱。李逸飞与前妻周雅琴在 2010 年离婚,育有三女李瑶、李婉、李昕;李泽宇与妻子陈静育有一子李翰、一女李琪。李明华户籍登记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某号,户主为陈静。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房产:一号房屋源自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某号院落(某号院)搬迁腾退安置。2018 年,某号院因区域改造项目搬迁腾退,宅基地登记产权人为李明华,被搬迁腾退人为李明华和李萱。随后,李明华与李萱分别和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李明华选得一号房屋(面积 61.37 平方米),李萱选购了 4 套安置房,分别为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五号房屋 。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李辉起诉请求判令李明华签订的涉及一号房屋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其继承,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他称母亲李明华生前留遗嘱将名下财产留给他。
被告回应:
李萱不同意,认为遗嘱不合法,涉案房屋是李明华遗产。
李琳同意李辉诉求,称房屋属李辉,非李明华遗产,立遗嘱时自己在场。
李瑶、李婉、李昕不同意,认为遗嘱不成立,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李翰、陈静、李琪不同意,称李明华表示房子给李翰,要求对遗产法定继承。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李辉证据: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光盘及文字材料(含录音录像遗嘱,见证人为董强、张悦)、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李萱、李琳认可,其他被告对亲属关系证明和合同认可,但不认可录音录像遗嘱,认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且张悦为直系亲属不能作见证人。
证人证言:董强称受李辉委托录像,李明华精神好,但自己专注录像不太清楚其说话内容,文字材料事后签字。张悦称录像时在场,李明华意识清醒,李萱、李琳认可房屋归李辉。部分被告认为证人不符合条件,遗嘱不成立。
双方认可回迁安置房现值每平方米 1 万元,一号房屋因李明华去世未交付,仍在甲公司名下。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李辉依据李明华遗嘱,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部分被告认为遗嘱不合法,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李明华遗产。
(三)争议核心
某号院的实际产权归属。
李明华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
各方当事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李明华与甲公司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合同权利由李辉继承,在满足产权登记条件时,李萱、李琳、李瑶、李婉、李昕、李翰、陈静、李琪有义务协助将房屋登记在李辉名下。
李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萱 78,220.2 元,给付李琳 78,220.2 元,给付李瑶、李婉、李昕 78,220.2 元,给付李翰、陈静、李琪 78,220.2 元。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遗嘱证据:李辉的录音录像遗嘱,因见证人未按民法典规定在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年、月、日,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被部分被告认可。但录像中李明华表达房屋归李辉意愿,且有部分在场人证实,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房屋产权证据:关于某号院房屋建设主体,存在争议。考虑李明华建房时年龄较大,李辉、李萱、李琳关于李辉建房的陈述更具合理性,虽宅基地确权给李明华,但认定实际产权人为李辉,李明华、李萱为 “背户”。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录音录像遗嘱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因录像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遗嘱不成立。但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尊重李明华意愿并结合法定继承原则对遗产进行分配。
(三)遗产分配深度分析
一号房屋分配依据:
遗嘱虽因形式瑕疵不成立,但录像中李明华明确表示房屋归李辉,且李萱、李琳在场证实。从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角度,李辉对房屋有较强主张权。
从法定继承层面,李明华去世后,其遗产应由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继承。但鉴于房屋实际建设情况及李明华生前意愿,法院酌定李辉继承 50% 份额,李萱、李琳、李瑶等代位继承人各继承 12.5% 份额。又因房屋未交付且双方认可每平米 1 万元现值,结合面积 61.37 平方米,最终判决房屋由李辉继承,李辉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关键。主张权利方应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要注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保证据能有力支撑诉求。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遗产继承涉及多种法律规定,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范围界定等。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在诉讼中准确阐述观点,把握案件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