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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胜诉案例看:遗嘱变更时需注意哪些法律细节?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陈启宏与林秀兰结为夫妻,婚后育有六个子女,依次为长子陈宇峰、次子陈俊豪、长女陈婉琳、三子陈梓轩、四子陈逸飞、次女陈诗瑶 。陈启宏于 2002 年 8 月 22 日离世,生前未立遗嘱;林秀兰在 2016 年 8 月 15 日去世,同样未留下遗嘱。

(二)房产及财产情况

房产情况:一号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起初为一处面积较小的平房,1997 年置换为现今的房屋,当时该房是陈启宏承租的公租房,置换时面积有所扩充,被告陈梓轩称支付了一笔差价。2001 年房改,陈启宏以成本价购置此房,陈梓轩表示购房款由自己支付。目前该房屋登记在陈启宏名下,一直由陈梓轩一家居住使用,而陈启宏夫妇生前则居住在另一处老房子里。

(三)各方陈述

原告方:陈婉琳、陈诗瑶、陈俊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定继承一号房屋,每人分得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要求被告陈梓轩承担诉讼费用。他们认为,父母去世时均未留遗嘱,一号房屋作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不能由陈梓轩独自占有。

被告方:陈梓轩不认可原告每人继承六分之一的诉求。他声称换房差价和房改购房款都是自己出资的,父母在世时并未使用该房,且曾口头表示想把房子留给他。他主张自己出资及差价部分应归自己所有,只有父母工龄折算部分才属于遗产范畴。若对房屋进行货币化分配,鉴于自己无其他住房,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愿意给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陈宇峰和陈逸飞表明不放弃继承权利,听从法院判决。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婉琳、陈诗瑶、陈俊豪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各自获取一号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梓轩不同意原告主张,认为自己的出资部分理应归己,遗产仅包含父母工龄折算部分,期望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及具体份额分配。

陈梓轩所支付款项对房屋产权的实际影响。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登记在陈启宏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陈婉琳、陈诗瑶、陈俊豪以及被告陈宇峰、陈逸飞各自继承十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被告陈梓轩继承十分之五的所有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房屋产权证据: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启宏名下,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证书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被告陈梓轩虽称父母有意将房子留给他,且换房和购房均由自己出资,但未能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换房差价支付缺乏凭证,所谓家庭会议决定房屋归属也没有书证,房改时 “谁想要谁出资” 同样无证据支撑。

居住使用证据:陈启宏夫妇生前从未在一号房屋居住,一直由陈梓轩一家使用,在此期间老人及其他子女均未提出异议。并且,房屋房改手续也是由陈梓轩办理。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登记在陈启宏名下,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不过,鉴于房屋长期由陈梓轩居住使用,且其在房屋置换和房改过程中有一定投入,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了各方的继承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并非仅依据法律条文,还会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状况和公平原则。在本案中,房屋长期由被告使用,被告在房屋取得过程中付出了一定代价,这些因素都对法院酌定继承份额产生了影响。所以,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必须全面综合考量各种实际情况,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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