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产律师深度解析:父母公房拆迁,子女起诉获居住权的要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贤德与李淑霞为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原告王宇鹏以及被告王宇峰、王芳、王宇辉 。王宇鹏与赵晓娟为夫妻,二人育有一子王旭。王涛系被告王宇辉之子。李淑霞于 2021 年去世,王贤德于 2022 年去世。

(二)房屋拆迁背景

王贤德生前承租原北京市崇文区 ××× 公房一间。2002 年,该区域由北京 S 公司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

(三)拆迁安置协议情况

《回迁意向书》:2002 年 10 月 16 日,王贤德与北京 S 公司签订《回迁意向书》。其中明确被拆迁公房现有正式户口七人,安置人口七人;甲方按照危旧房改造规定安排乙方(王贤德)回迁购房,提供三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被告王宇峰获得一居室回迁安置房,而三居室回迁安置房的被安置人为四原告、王贤德与李淑霞共六人。

《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同日,王贤德作为六个被安置人的代表与北京 S 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协议表明乙方(王贤德)现住址位于北京市 ×××,在危改区内有公房一间,正式户口六人,安置人口六人,具体包括户主李淑霞、其夫王贤德,以及之子王宇鹏、之子妻赵晓娟、之孙王旭、之孙王涛。乙方自愿购买崇文区 ××× 三居室一套,并详细约定了回迁购房款的计算方式: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 14.5 平方米,价款 13,432.8 元;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 15 平方米部分 75.5 平方米,价款 117,780 元;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部分 7.85 平方米,价款 36,895 元;回迁购房总价款 179,875.35 元。

《回迁安置购房补充协议》:2005 年 4 月 6 日,王贤德与北京 S 公司签订《回迁安置购房补充协议》,明确乙方自愿购买的崇文区 ××× 三居室一套,即涉案房屋。此后,涉案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王贤德。

(四)纠纷产生及协商情况

四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拆迁协议明确每个被安置人至少享有 15 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若没有他们,不可能安置 97 余平方米的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理应有他们的拆迁安置利益。在本案诉讼前,原、被告在街道司法所的调解下,未能就拆迁安置利益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四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对北京市东城区东 ××× 房屋有权居住、使用。被告王宇峰则以原告房屋出资额不符、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为空挂户等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王芳认可原告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被告王宇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居住权问题。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王宇鹏、赵晓娟、王旭、王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四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东 ××× 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他们认为自己作为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拆迁安置利益,进而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

(二)被告诉求

王宇峰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但称涉案房屋由王贤德与李淑霞的四个子女实际共同出资购买,原告诉请安置利益份额与其房屋实际出资额不符。同时指出涉案房屋产权由王贤德与李淑霞持有,二人过世未留遗嘱,且房屋现空置,安置人利益未受损。此外,王宇峰称王宇鹏未充分履行对王贤德与李淑霞的赡养义务,还多次阻止老人立遗嘱分配房屋,且王宇鹏一家另有拆迁安置住房,王涛也不在此居住,四原告均为空挂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芳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认可原告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自己实际出资 3 万。

王宇辉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四原告均曾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自己实际出资 3 万,父母亦有出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居住权问题。

(三)核心争议

四原告是否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王宇峰提出的原告出资额不符、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空挂户等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能否以此否定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三、裁判结果

原告王宇鹏、赵晓娟、王旭、王涛对北京市东城区 ××× 有权居住使用。

四、案件分析

(一)原告居住使用权认定

安置人口及优惠政策关联:涉案房屋是因房屋危改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从《回迁意向书》可知,四原告是明确载明的应安置人口。并且,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的计算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这表明四原告与涉案房屋的安置及购买存在紧密联系,基于此,四原告对涉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遗产共有与居住权能:在王贤德与李淑霞去世后,涉诉房屋成为二人的遗产。王宇鹏作为王贤德与李淑霞的继承人,与其他权利人共同共有涉诉房屋。根据共有权的相关规定,共有权包含居住使用等权能,这也进一步支持了四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二)被告抗辩理由分析

出资额与居住权关系:王宇峰提出原告诉请安置利益份额与其房屋实际出资额不符。然而,本案核心在于四原告基于拆迁安置协议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出资额并非判断居住使用权的唯一标准,且协议明确了四原告的安置人身份,所以王宇峰以此为由否定原告居住权不成立。

赡养义务与居住权关联:王宇峰称王宇鹏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但赡养义务与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赡养问题否定四原告基于拆迁安置协议所享有的居住权利。

空挂户主张的合理性:王宇峰主张四原告为空挂户。但从拆迁协议来看,四原告明确被列为安置人口,且拆迁安置政策考虑了他们的因素,不能简单认定为空挂户而剥夺其居住使用权。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拆迁安置协议关键要素

在涉及拆迁安置房屋居住权纠纷案件中,律师要精准把握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关键要素,如安置人口的确定、优惠政策与安置人口的关联等。通过对协议条款的细致分析,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通过对《回迁意向书》《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等协议的分析,准确认定四原告作为安置人口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二)清晰区分不同法律关系

律师要清晰区分案件中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如本案中的拆迁安置法律关系、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以及赡养法律关系。不能将不同法律关系混淆,避免因错误关联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误判。本案中,明确区分了赡养义务与居住使用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保障了当事人基于拆迁安置协议的合法居住权利。

(三)有效应对被告抗辩理由

对于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律师要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有效应对。在收集和整理证据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抗辩,并针对性地准备反驳依据。本案中,针对王宇峰提出的出资额不符、空挂户等抗辩理由,通过对拆迁协议等证据的分析,有力反驳了其观点,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