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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答疑:代书遗嘱形式有缺陷,法院综合判断有效的关键要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张建国与林秀兰为夫妻,共育有六位子女,分别是张宇、张峰、张阳、张辉、张超、张悦。张建国于 2013 年去世,林秀兰在 2015 年离世。张宇在 2017 年死亡,生前未婚且无子女。张悦于 2018 年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丈夫陈宇和儿子陈晨 。

(二)房产争议相关情况

昌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张辉,但原告方认为物权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2001 年 3 月 31 日,北京某物业公司出具的《购房合同书》显示购房人是张建国和林秀兰,二人还依约缴纳购房款、装修并实际入住直至去世。然而,在张建国和林秀兰不知情的情况下,张辉于 2001 年 8 月 31 日与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为《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原告方主张张辉与物业公司恶意串通,该合同无效,一号房屋应属张建国和林秀兰的遗产,由六个子女平均分割。

遗嘱相关情况

林秀兰的遗嘱:2011 年 11 月 25 日,林秀兰在北京某律所立遗嘱,表明在其百年之后,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由三子张辉继承。该遗嘱附有《律师见证书》《谈话笔录》及录像光盘。但原告方认为林秀兰订立遗嘱时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与日常表达不符,且形式存在重大瑕疵,应属无效。2014 年 5 月 12 日,林秀兰经鉴定为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张宇的遗嘱:2014 年 3 月 13 日,张宇在北京市 S 律所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指定由三弟张辉继承,若张辉先离世,则由张辉的妻子刘莉及女儿张瑶作为代为继承人。原告方称该遗嘱无录音录像材料,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系张辉伪造,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宇的遗产。张宇一生未婚且无子女,其遗产涉及丰台区 W 号房屋等。

(三)诉讼历程

2016 年 1 月,张峰、张阳、张超、张悦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张宇、张辉,要求继承张建国、林秀兰的遗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宇和张悦先后死亡,陈宇、陈晨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要求继承张宇的遗产。一审判决后,张峰等五原告上诉,2019 年 6 月 2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本次重审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同意仅处理张建国和林秀兰的遗产,不涉及张宇的遗产,张峰等五原告撤回关于继承张宇遗产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认定张辉提交的林秀兰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林秀兰遗产;认定张宇的《遗嘱》不具真实性,其遗产也按法定继承处理。

确认昌平区一号房屋为张建国和林秀兰的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原则,由张峰继承 1/5、张阳继承 1/5、张超继承 1/5、陈宇和陈晨继承 1/5、张辉继承 1/5 。

(二)被告诉求

张辉辩称昌平区一号房屋为其个人购买,不属于遗产范围。林秀兰 2011 年通过见证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该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是林秀兰真实意愿体现。张宇 2014 年所立遗嘱也是真实有效的,其全部财产应按遗嘱由自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

(三)争议核心

林秀兰和张宇所立见证遗嘱的效力认定。

昌平区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张建国和林秀兰的遗产,即房屋的实际权属问题。

若认定为遗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三、裁判结果

驳回张峰、张阳、张超、陈宇、陈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见证遗嘱效力分析

林秀兰的遗嘱:该遗嘱性质为代书遗嘱,根据张辉提交的遗嘱文本、立遗嘱现场视频以及见证人的证言,可证明遗嘱符合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法定形式要件。

行为能力判断:虽然林秀兰在 2014 年 5 月 12 日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据此直接推定其在 2011 年 11 月 25 日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方提交的林秀兰就医情况证据,如 2011 年前后服药情况、2011 年 1 月诊断为高血压、2012 年 3 月诊断为脑梗塞等老年疾病以及生前治疗情况,不足以证明其立遗嘱期间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2012 年 4 月林秀兰的出院病历记载其神经系统神清,定向力、理解力、计算力正常。2013 年 12 月《谈话笔录》中张辉的陈述也不足以推定林秀兰立遗嘱时处于痴呆状态。结合张辉提交的立遗嘱视频,林秀兰虽语言表述含糊但内容可辨,精神状态尚可,原告方 2014 年 1 月 8 日的视频也不能证明遗嘱非林秀兰真实意思表示。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秀兰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生前所立律师见证遗嘱有效。

张宇的遗嘱:该遗嘱虽为打印件,但根据两位遗嘱见证人的证言,遗嘱文字表现形式和内容是根据张宇本人意愿,由其中一位见证人打印后经张宇确认,最后由张宇本人和两位见证人签字。遗嘱落款虽未指明代书人,但内容由其中一位见证人打印形成,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考虑到遗嘱订立地点、见证人的身份、文字表现形式变化以及张宇与张辉的关系等因素,法院确认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认定其为有效遗嘱。

(二)遗产范围认定

对于昌平区一号房屋,原告方提交的《购房合同》首页购买方手写为 “林秀兰和张建国”,但与合同落款处签名差异明显,且无合同履行情况相关证据。张辉提交的《购房合同》与备案合同虽签署时间不一致,但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房屋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张辉,还有购房发票相互印证。因此,原告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物权登记状况与实际不符,其主张一号房屋作为张建国和林秀兰遗产进行分割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严格审查遗嘱形式与实质要件

在处理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时,律师必须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对于代书遗嘱,要确保有两个以上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签名、注明日期等环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关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仅凭事后的鉴定结论或其他间接证据轻易否定遗嘱效力。在本案中,通过对林秀兰和张宇遗嘱形式的细致审查以及对行为能力判断依据的准确把握,为正确认定遗嘱效力提供了关键支撑。

(二)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证据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无论是主张遗嘱无效还是确认房屋权属,都需要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原告方虽提交了诸多证据试图证明林秀兰无行为能力、张宇遗嘱伪造以及房屋权属问题,但这些证据在关联性、证明力等方面存在不足。而被告方张辉提交的遗嘱相关证据,包括遗嘱文本、视频、证人证言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其主张。这提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协助当事人全面、精准地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证据的潜在价值,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三)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点

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并将其与具体案件事实紧密结合是胜诉的关键。在判断遗嘱效力和遗产范围时,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遗嘱继承、物权归属等规定,对案件中的每一个事实细节进行分析。例如,在认定林秀兰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据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其就医情况、病历记载、立遗嘱时视频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确定房屋权属时,依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以及合同履行等相关规定,对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证据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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