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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读:老人与亲属签遗嘱扶养协议,继承人起诉无效因证据不足被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2-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围绕被继承人李明德的遗产继承展开,核心在于 2018 年李明德与李强、王丽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家庭关系复杂,李明德与张秀兰育有三子,三子在不同时间去世,各自子女在遗产继承中产生分歧。

二、诉讼双方主张

(一)原告赵晓君诉求及依据

赵晓君请求依法判决 2018 年被继承人李明德与被告李强、王丽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其依据为该协议并非李明德真实意思表示,李强、王丽未履行赡养义务,且二人在本村已有宅基地和房屋,取得本案宅基地房屋违反 “一户一宅” 规定,对李明德遗产应按法定继承。

(二)被告李强、王丽答辩及依据

不同意赵晓君诉讼请求,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协议经律师见证,形式和内容合法,李明德订立协议时精神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李明德去世后六十日内公示协议并表示接受赠与。

对李明德生活起居悉心照料,承担生病住院、送终安葬等所有费用,已依约履行全部义务。

(三)被告李悦答辩及依据

同意赵晓君诉讼请求,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理由是张秀兰去世后未遗产继承,李明德无权处分其遗产;李明德长期独居,李强、王丽未履行赡养义务,李悦和母亲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李明德受伤住院期间李强让李悦和赵晓君分担费用,变更了协议内容。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李明德与张秀兰育有长子李涛、次子李辉、三子李鑫。李涛去世后,李悦为其女;李辉去世后,李强为其子,李强与王丽为夫妻;李鑫去世后,赵晓君为其子。

协议签订:2018 12 8 日,李明德与李强、王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明德将北京市通州区 A 号院内北数第一、二排正房遗赠给二人,扶养人承担李明德生养死葬义务。协议有律师见证并出具见证书。

赡养与费用承担:李明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李强、王丽及郭某雁照顾,赵晓君提供 5 万元、李悦提供 14 万元医疗费,剩余由李强、王丽提供。李明德去世后,李强退还二人费用并公示协议、表示接受遗赠。

房屋权属:经法院判决,北京市通州区 A 号院内北数第一、二排正房归李明德所有。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晓君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关键要点把控

主体适格论证:精准解读法律条文,明确李强在协议签订时,因李明德尚生存,代位继承未发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王丽也非法定继承人,有力反驳李悦关于协议主体错误的主张。

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凭借李明德签字、视频光盘以及律师见证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李明德签订协议时意识清晰,虽协议存在称呼瑕疵,但不影响效力,成功应对赵晓君对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质疑。

财产处分权明晰:依据之前的生效判决,确认李明德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从而认定其有权处分,否定李悦关于协议处分他人财产的观点。

(二)履行义务证据夯实

赡养与费用证据收集: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证明陪护照顾,用收条证明退还医疗费用,以火化证明、丧葬费票据及村委会证明证明送终安葬义务履行,全方位展示已依约履行扶养义务。

合理看待他人尽孝行为:清晰阐述遗赠扶养协议不排除他人以其他形式尽孝,准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使法院认可我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事实。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精细度

在遗产继承和协议纠纷案件中,证据的精细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从协议签订的各个环节证据,到履行义务的过程性证据,都要做到全面、细致。不仅要收集直接证据,还要注重间接证据的关联性,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增强说服力。

(二)法律条文运用的精准度

深入理解和精准运用法律条文是胜诉关键。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在法庭上清晰阐述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今后办案中,持续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研究,提升运用法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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