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产律师深度剖析:父母出资购房落子女名,借名与否咋界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王建华、刘美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向阳。王向阳与赵晓丽于[具体结婚日期]登记结婚,王向阳系再婚,赵晓丽系初婚。王向阳于[去世日期]不幸离世。

 

2005年2月10日,[A公司](出卖人)与王向阳(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具体合同编号]),约定出卖人将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总价款为[X]元;买受人采取按揭方式付款,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首付款[X]元,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手续,付清余款[X]元;出卖人于[交房日期]前交付房屋。涉案房屋产权证于2006年9月15日下发,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向阳。

 

王建华、刘美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二人所有;2. 判令赵晓丽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二人名下;3. 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晓丽承担。

 

王建华、刘美芳主张,因二人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环境决定购房,故借用王向阳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办理贷款,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由二人出资。房屋交付后由二人装修并与子女共同居住,自[出租起始日期]起,全家搬出涉案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

 

赵晓丽则辩称,涉案房屋系王建华、刘美芳为王向阳购买,属于王向阳的遗产,应依法予以分割。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王建华、刘美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证据提交与质证

 (一)王建华、刘美芳提交的证据

1.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完税证明、核定贷款指标通知、贷款结清证明、物业收据:用以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出资及实际参与房屋相关事务的管理。

2. 租赁协议:证明房屋由其二人出租管理。

3. 王向阳微信截图:其中王建华说:“这房也不是你的。”但无王向阳回复。

4. 王向阳社保缴纳信息:欲证明王向阳在购房时期无稳定工作及购房经济能力。

 

赵晓丽对除租赁协议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不认可王建华、刘美芳借名买房的主张,亦不认可购房款系由二人出资,认为即便有出资也应视为赠与。

 

 (二)赵晓丽提交的证据

1. 王建华向王向阳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在[转账时间段],王建华、刘美芳每月向王向阳转账[X]元,赵晓丽主张此为房屋租金。

2. 赵晓丽代理律师与王建华、刘美芳之女王悦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辅助证据,但未明确体现关键信息。

 

王建华、刘美芳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表示每月转账的[X]元并非房屋租金,而是二人对王向阳的资助,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王建华、刘美芳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建华、刘美芳与王向阳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首先,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建华、刘美芳主张借名买房,需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其与王向阳之间达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虽然他们提交了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出资情况,但出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确凿推定双方必然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若无明确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其次,微信截图证据存在瑕疵。王建华在微信中提到“这房也不是你的”,但聊天记录未显示王向阳对此的反应,且该房屋指向不明,无法直接认定王向阳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态度,此证据难以成为认定借名买房合意的有力依据。

 

再者,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也不能支持借名买房的主张。涉案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王建华、刘美芳未向王向阳主张过户房屋,这与常理中的借名买房行为模式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王建华、刘美芳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与王向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这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事务中,如借名买房等,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用户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