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呈现
(一)当事人信息
- 原告:赵晓芳
- 被告:赵晓娟、钱明辉
(二)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
赵晓芳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X]室及[X]号地下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
2. 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结清涉案房屋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并将涉案房屋房门钥匙、单元门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返还原告。
3. 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原告支付自[起始日期]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暂计 248,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赵志刚和孙丽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女儿,即长女赵晓莉、次女赵晓芳、三女赵晓娟。钱明辉与赵晓娟系夫妻关系。孙丽霞于 2000 年去世,赵志刚于 2019 年去世。2012 年 2 月 22 日,某单位(甲方)与赵志刚(乙方)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此后涉案房屋由被告与赵志刚居住。赵志刚去世后,赵晓芳与赵晓娟、赵晓莉发生纠纷并起诉,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一、某单位(甲方)与赵志刚(乙方)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签订的《某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的乙方赵志刚的权利义务由赵晓芳继承;二、赵晓芳对[X]室房屋及[X]号地下室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被告拒不向原告返还房屋,故赵晓芳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赵晓娟、钱明辉辩称,原告不是涉案房屋权利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
(四)法院查明事实
此前民事判决书认定:赵志刚和孙丽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长女赵晓莉、次女赵晓芳、三女赵晓娟。钱明辉与赵晓娟系夫妻关系。孙丽霞于 2000 年 5 月 30 日死亡销户,赵志刚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去世。2012 年 2 月 22 日,某单位(甲方)与赵志刚(乙方)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坐落于[X]室经济适用住房壹套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 124.35 平方米,房屋实际售价 396,980.2 元,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拥有所购住房全部产权。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单位向赵志刚交付了[X]室房屋及[X]号地下室。赵志刚生前曾起诉赵晓娟腾房,后撤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开庭审理赵志刚认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均系赵晓娟实际支付。赵晓芳提交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赵志刚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赵志刚名下有一处住房,座落在海淀区[X]室,此房是经济适用房壹套,包括地下室壹间。我百年之后,愿将此套全部由我女儿赵晓芳来继承。”赵晓娟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赵晓芳、赵晓娟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检材“立遗嘱人”处的“赵志刚”签名与样本中的“赵志刚”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经核实,涉案房屋为军产房,现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根据房屋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赵志刚同志购买的涉案房屋系该同志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鉴于赵志刚同志已经去世,该部将根据相关的规定,为其办理上述房屋产权手续。赵晓娟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人,但未提交与赵志刚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合同。
该判决书认为:根据某单位(甲方)与赵志刚(乙方)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以及某单位出具的《证明》,本案涉案房屋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买方为具有特定主体身份的赵志刚,虽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支付、装修均由赵晓娟实际支付,但其并不具备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应资格,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赵志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为赵志刚待处理的遗产。就上述房产,赵晓芳提交的《遗嘱》经鉴定,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因此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处理,由赵晓芳继承。因涉案房屋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赵晓芳要求继承某单位(甲方)与赵志刚(乙方)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签订的《某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的乙方赵志刚的权利义务予以支持,在办理完毕相关产权手续前,赵晓芳对[X]室房屋及[X]号地下室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就赵晓娟实际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装修费用的相关问题,可作为赵志刚生前所负的债务,另行向继承人赵晓芳主张解决。
该案判决:“一、某单位(甲方)与赵志刚(乙方)于 2012 年签订的《某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的乙方赵志刚的权利义务由赵晓芳继承;二、赵晓芳对北京市海淀区[X]室房屋及[X]号地下室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该判决已经生效。赵晓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赵晓娟的再审申请。庭审中,各方确认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现赵晓娟及钱明辉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五)裁判结果
1. 赵晓娟、钱明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X]室房屋及[X]号地下室腾空交还赵晓芳。
2. 赵晓娟、钱明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X]室房屋及[X]号地下室的房门钥匙、单元门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交付赵晓芳。
3. 驳回赵晓芳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认定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其购买合同由赵志刚签订。尽管赵晓娟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装修款,但由于其不具备购买该类房屋的资格,且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有效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和房屋性质,法院认定该房屋为赵志刚的遗产。同时,赵晓芳提交的经鉴定为真实的遗嘱,进一步明确了其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利,在未办理产权登记前,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二)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分析
- 房屋腾空交还请求:基于生效判决确定的赵晓芳对房屋的继承和使用权利,其要求被告腾空交还房屋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是合理合法的。这体现了对合法继承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其能够实际行使对遗产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
- 费用结清与物品返还请求:对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结清以及房屋相关卡片和钥匙的返还,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房屋继承法律关系直接处理的范畴。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这些费用的支付和物品的交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等,需要另行解决,因此法院驳回这部分请求是恰当的。
- 房屋使用费请求:法院考虑到赵晓娟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装修款且该部分费用的后续处理尚未解决,同时生效判决仅确定了赵晓芳的居住使用权,未明确房屋返还期限,在此情况下,赵晓芳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请求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办理此类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本案中,遗嘱的存在是关键证据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房屋的继承归属。因此,在接受委托后,应全面细致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遗嘱、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并对证据进行仔细的整理和分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清晰准确地把握案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是成功代理案件的核心。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以及可能的债务关系等。在分析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每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例如,在本案中,准确认定涉案房屋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赵志刚的遗产性质,是成功主张原告继承权利的关键。
(三)诉讼策略的制定与调整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制定灵活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首先要围绕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展开诉讼,通过司法鉴定等手段确保证据的效力,以确立原告的继承地位。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如实际出资等问题,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备,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有力的反驳。在诉讼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和新出现的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确保案件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
总之,办理此类房屋继承纠纷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严谨的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以及灵活的诉讼策略制定和调整能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的胜诉目标。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