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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己名下,亲属坚称老人借名买房求确权,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法院断案思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刘志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北京市西城区赵辉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为刘志强、刘洁、刘君、刘丽、刘英五人共同共有,且明确该房屋没有王峰的份额。

 

刘志强称,其父母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刘丽、次女刘洁、三女刘君、四子刘志强以及五女刘英。被告王峰曾是刘洁的前夫。2000 年 3 月 5 日,母亲去世,2015 年 11 月 20 日,父亲也相继离世,父母留下了 50 万元的共同存款。

 

2000 年末,全家商议用母亲的遗产存款购买一套回迁房屋,计划将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作为全家人的共同财产,并委托刘洁和刘英办理购房事宜。他们花费 18 万元从刘洁家所在拆迁地区的邻居处购得回迁房指标。

 

2001 年 1 月,刘洁表示先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家购房,之后再过户到父亲名下,产权归全家人所有。随后,刘洁与北京市 C 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书》,用父母的存款购得涉案房屋。

 

2004 年 7 月房屋交房后,起初用于出租,租金用于父亲与被告一家的生活开销。2006 年 9 月,经全家人同意,刘志强入住该房至今,且房屋是大家共同出资装修。2009 年 5 月,刘英及其子也曾入住,直至 2017 年左右搬出。

 

然而,2013 年 2 月,刘洁隐瞒房屋共有的事实,虚构刘志强借住的情况起诉要求其搬离,引发纠纷。刘志强认为该房虽登记在刘洁名下,但实际为全家人共有,故在 2013 年 3 月曾起诉确认房屋共有权,后因刘洁撤回诉讼,为缓和家庭矛盾,刘志强也撤回了起诉,但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13 年 2 月,涉案房屋房产证发放,登记在刘洁名下。2019 年 8 月,王峰起诉刘志强一家返还房屋,刘志强这才得知刘洁、王峰于 2013 年通过假离婚将房屋转移到王峰名下,企图独占房产。刘志强遂提起本次诉讼,以维护自身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抗辩

1. 刘洁、王峰辩称:坚决不同意刘志强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主张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他们指出,刘志强应证明全家人有购房合意且协商一致认定房屋为共同共有,但刘志强提供的证据不足。房产证等原件由刘洁持有,购房手续也由她一人操办,不存在全家共同购房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刘志强的诉讼请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所有权主张。

2. 王峰强调:涉案房屋是通过他与刘洁的协议离婚,对婚内财产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取得的所有权。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他为此放弃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涉案房屋产权应归他所有,不容置疑。

3. 刘君、刘英辩称:同意刘志强的诉讼请求,认可刘志强所陈述的事实经过,认为房屋应属于全家人共同共有,维护家庭的共同权益和公平正义。

 

二、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2015 年去世)与钱(2000 年去世)共育有五个子女,即长女刘丽、次女刘洁、三女刘君、四子刘志强以及五女刘英。被告王峰与被告刘洁于 1983 年结婚,2013 年 12 月离婚。

 

2001 年期间,刘洁、王峰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所在地区拆迁,他们有资格购买回迁安置房。刘洁购买了同院邻居的回迁安置房指标,并于 2001 年 1 月 5 日与北京市 C 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购买新建一号两居室一套(即涉案房屋),乙方(刘洁)共计预付 121706.59 元(最终按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同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孙一家,因生活困难无力购房,于 2001 年 1 月 15 日到公证处公证《声明书》,将一套两居室的购房资格转由刘洁购买,刘洁称给了孙 17 万元并提供收条,但刘志强对此否认。

 

随后,刘洁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关于产权证取得时间,刘洁表示印发时间是 2012 年 1 月 18 日,开发商于 2012 年 2 月 7 日领证,她实际拿到手的时间是 2013 年左右。

 

由于刘洁、王峰原自住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2004 年 7 年 13 日,刘洁(乙方)与北京市 C 公司(甲方)又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书》,购买了二号两居室一套。

 

2013 年 12 月 6 日,刘洁与王峰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归王峰所有,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归刘洁所有。

 

2013 年 12 月,刘洁与王峰离婚后,王峰根据离婚协议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庭审中,刘志强坚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由其父亲赵、母亲钱的银行账户支付,并申请法院查询父母在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银行的存取款记录,以证明父亲支用家里积蓄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但法院未查到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刘志强提交的录音文件显示的文件修改时间均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而他陈述录音的形成时间在 2010 年的不同日期,这引起了被告对该录音资料的质疑。刘志强表示录音真实可靠,如果被告不认可其真实性,他愿意申请鉴定,以确定录音中是否为刘洁和王峰的亲口表述。此后,刘志强经过多次修改鉴定申请,最终申请对其中两段录音文件的完整性以及两段录音是否为原始载体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两份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

 

对于鉴定报告,刘志强的质证意见为:认可其真实性,通过该结果可以证明报告中的录音一,被告刘洁是认可赵房屋是双方父母购买的,同时刘洁认可赵房屋是因为当时贷款政策的原因,借名登记在其名下;报告中的录音二,证明王峰、刘洁是为了转移财产虚假离婚,另外还能证明赵房屋是其父母的房屋。

 

对于鉴定报告,被告刘洁、王峰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和鉴定结论,但对刘志强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他们声称录音中并未承认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双方父母,录音中也未体现购房时与父母商量借名购房的合议。对于录音四,他们认为是刘志强的主观臆断;对于录音六,他们表示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王峰起初不愿接受离婚的事实,所以误以为是要办理假离婚手续,但这与本案无关,同时录音中只是提及刘志强受伤让其暂住在涉案房屋,居住权与所有权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鉴定报告,被告刘君、刘英的质证意见:对刘志强所述无异议,通过鉴定可以证明该录音不存在拼接,支持刘志强的主张,维护家庭的共同权益。

 

三、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定依据,具有权威性和公示性。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王峰名下,他是依据与刘洁的离婚协议取得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这一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形式要件。

 

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来看,刘志强虽然提出了口头协议和录音资料等证据,试图证明房屋的共有性质,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口头协议或录音中的协商过程及绝定,本质上属于合同的范畴。然而,在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之前,这些约定仅仅是合同之债的体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刘志强能够证明全家人曾经有过购房的合意和共有房屋的口头约定,但在未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这些约定无法直接对抗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王峰。

 

其次,关于刘志强主张的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问题,由于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而刘志强未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其主张。退一步而言,即使刘志强父母或相关人员对购买涉案房屋给予了部分出资,出资人亦不必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相关人员的出资,在各方办理不动产物的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均属于债权的范畴,该出资即使真实,亦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不必然产生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由于刘志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刘志强、刘洁、刘君、刘丽、刘英共同共有,故法院对刘志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办案心得

在处理这类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虽然有口头协议和录音等证据,但由于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以及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最终败诉。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定要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首先,对于家庭内部的房产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因口头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书面协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能够清晰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约定内容。

 

其次,对于出资情况,要保留好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这些凭证能够有力地证明资金的流向和出资的真实性,是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仅有口头陈述而无实际证据支持,在法庭上很难得到法官的采信。

 

再者,对于录音、录像等证据,要确保证据的形成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出现时间标注不一致等瑕疵,以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要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以增强其在法庭上的说服力。

 

最后,要充分了解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明确物权登记的重要性。在房产交易或家庭财产分配过程中,及时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产权归属的确定性,避免因未登记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总之,作为律师,在处理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要全方位、细致地收集证据,深入研究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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