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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房产权益:借名买房遭登记人阻拦,北京律师助力起诉强制过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概述

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场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纠纷引发了法律诉讼。原告赵淑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赵志强、赵俊杰、赵俊坤协助赵淑梅办理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使三被告将各自名下 20%的产权份额过户至赵淑梅名下;二是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赵志强承担,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房屋产权不明的问题。

 

2004 年 6 月,赵淑梅因个人因素,借用赵志强、赵俊坤、赵俊杰的名义,与刘大鹏(刘大鹏占该房屋的共有份额为 20%,赵淑梅与刘大鹏无异议,且刘大鹏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合同履行需配合过户)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赵淑梅认为自己与三被告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且自己是实际所有权人,这一点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

 

一审时,由于涉案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至赵志强、赵俊杰、赵俊坤名下,法院判定赵淑梅要求三人办理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缺乏支持前提。一审判决后,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改变,涉案房屋已转移登记至赵志强、赵俊杰、赵俊坤名下,房屋共有为按份共有,各方份额均为 20%。赵淑梅觉得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已具备,但赵志强拒绝履行义务,致使过户受阻,赵淑梅只好再次起诉。

 

二、法庭各方观点

(一)原告主张

赵淑梅在法庭陈述,当初借名买房是基于家庭内部协商,购房款由自己支付,与三被告无关。借名买房合同已被法院认定有效,现房屋产权登记也满足过户条件,三被告应依约协助办理过户,以实现借名买房的初衷和维护自身权益。

 

(二)被告答辩

1. 赵志强辩称:赵淑梅回家后无收入,自己做生意将收入和资产交给她,家庭财产混同未分家。涉案房屋购房款虽由赵淑梅支付给卖家,但这笔钱是自己先给她的。赵淑梅曾胁迫自己写遗书等,导致自己有家难回。如今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住房,因此不同意赵淑梅的诉讼请求,想保留房屋份额保障居住权益。

2. 赵俊杰、赵俊坤辩称:认可之前法院判决结果,同意赵淑梅的诉讼请求,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维护家庭和谐与法律公正。

 

(三)第三人意见

刘大鹏表示,赵淑梅借三被告名义购房属实,涉案房屋系赵淑梅与自己共同共有,同意赵淑梅的诉讼请求,也愿意配合办理过户。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志强与陈桂君系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即赵淑梅、赵贵、赵俊坤、赵俊杰。赵淑梅与刘大鹏原系夫妻,后离婚。

 

2004 年 6 月 8 日,案外人钱正松与赵淑梅、赵志强、赵俊杰、赵俊坤、刘大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价格 11 万元。之后,赵淑梅等人取得产权证,赵志强、赵淑梅、赵俊坤、赵俊杰和刘大鹏各占 20%共有份额。2013 年 9 月 6 日,赵俊坤将其产权份额赠与赵淑梅。

 

2013 年产权登记显示,该房屋为赵志强、赵淑梅、赵俊杰和刘大鹏共有,其中赵志强占 20%,赵淑梅占 40%,赵俊杰占 20%,刘大鹏占 20%。后因产权证书与实际购房不符,刘大鹏、赵淑梅、赵俊杰、赵志强、赵俊坤起诉钱正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一审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协议:一是钱正松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刘大鹏、赵淑梅、赵志强、赵俊坤、赵俊杰名下;二是刘大鹏、赵淑梅、赵志强、赵俊坤、赵俊杰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钱正松将另一房屋变更登记至钱正松名下。法院 2016 年 9 月出具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2019 年,赵淑梅起诉三被告,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并要求三被告配合将产权份额登记至自己名下。一审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但因房屋未过户至三被告名下,未支持赵淑梅要求过户的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有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赵淑梅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2019 年 10 月 1 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共同共有,因有刘大鹏且为共同共有无法单独转移份额,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难以支持,赵淑梅可另行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年 1 月 3 日,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为原、被告及第三人按份共有,每人份额 20%。

 

四、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

从法律层面看,赵俊杰、赵俊坤承认赵淑梅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所以三被告应依合同履行义务。赵淑梅作为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过户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之前诉讼中导致过户不能的障碍已消除,所以赵淑梅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志强、赵俊杰、赵俊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协助赵淑梅将登记在赵志强、赵俊杰、赵俊坤个人名下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的共有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赵淑梅名下。

 

五、案例启示

在处理此类房屋借名买房纠纷时,作为律师,深知合同效力和证据收集至关重要。本案借名买房合同有效是赵淑梅胜诉的关键前提,所以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要重视合同签订,确保内容明确、合法,避免模糊或违法条款,防止日后纠纷。

 

同时,当事人要注重证据收集保存,如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借名买房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能有力证明事实和当事人意图,在纠纷发生时支持自己主张。此外,处理家庭财产纠纷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尽量协商、调解解决。若协商无果诉诸法律,要尊重法律权威和判决结果,维护法律尊严公正。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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