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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父亲去世母亲将房屋过户部分子女后被出售引发的房款分配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0-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周某杰起诉要求确认其应继承 E 号房屋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并要求周某文赔偿应得遗产损失及利息,周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支付相关款项。争议焦点为 E 号房屋的认定及处理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确认周某杰应继承 E 号房屋的十二分之一份额。

    - 判决周某文向周某杰赔偿应得遗产损失 290000 元及相应利息。

    - 由周某文、周某龙、周某康、周某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事实与理由:

    - 周某鑫生前口头遗嘱认可 E 号房屋归周某文所有和继承。

    - E 号房屋由周某文出资购买,属于借名买房,购房时所有继承人均知晓购房事宜并认可由周某文购买。

    - E 号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将周某文变更为房主,不属于遗产。

 

被告辩称

 

周某杰辩称:

 -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文的上诉意见,周某鑫生前没有口头遗嘱,周某文并未出资购买 E 号房屋,且是否出资与房屋权属无关。

 

周某龙、周某宗辩称:

 - 同意一审判决,我们均主张房款的十二分之一,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

 

周某康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情况

 

周某鑫与贾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周某鑫于 2001 1 23 日死亡,贾某兰于 2017 9 17 日死亡。2009 2 1 日,贾某兰取得 E 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由贾某兰单独所有。2011 12 15 日,周某文自贾某兰处受让 E 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20 8 5 日,案外人郭某峰自周某文处购买 E 号房屋并完成过户登记。各方当事人均认可 E 号房屋系贾某兰早期承租公房后购买,周某文主张购房款是其出资,房屋系贾某兰个人财产,其他人主张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龙、周某康、周某宗称贾某兰生前表示过要将 E 号房屋给周某文居住,周某文将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后其他人才知晓出售情况。

 

裁判结果

 

一、周某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某杰房屋价款 290000 元;

二、周某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某龙房屋价款 290000 元;

三、周某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某宗房屋价款 290000 元;

四、驳回周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 E 号房屋所做认定及处理是否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E 号房屋取得于周某鑫与贾某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文主张 E 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属于借名买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出资情况及购房后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故难以认定该房屋属于借名买房,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关于周某鑫生前是否留有遗嘱,周某文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的口头遗嘱,且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周某鑫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贾某兰、周某文等子女分割。贾某兰生前将 E 号房屋过户给周某文,结合其他子女的陈述,法院认定贾某兰在生前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给周某文,但贾某兰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其对其他子女应继承周某鑫的份额部分的处分系无权处分。周某康自愿将其份额归周某文所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 E 号房屋已由周某文以合理对价出售给案外人,周某杰、周某龙、周某宗主张获得 E 号房屋十二分之一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周某文应分别给付周某杰、周某龙、周某宗 290000 元房屋价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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