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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困惑:子女先亡,老人故后遗产房屋何去何从?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王悦起诉要求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由二被告继承,二被告支付其房屋价值九分之一的补偿款,双方就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悦

2. 被告:李慧、王明

 

三、原告诉称

 

王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由二被告继承,二被告支付王悦房屋价值九分之一的补偿款;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鹏与高梅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王贤和王悦两名子女。王贤与李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孙明。2005 年,王贤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慧名下。王鹏于 2001 12 29 日死亡,王贤于 2008 7 8 日死亡,高梅于 2021 4 1 日死亡。王悦与二被告就王贤的遗产继承问题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李慧、王明辩称:

1. 房屋登记在李慧名下,所以房屋应该是李慧个人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

2. 王明为高梅的代位继承人,所以王悦主张九分之一的份额没有依据。

3. 即使诉争房屋存在王悦的份额,王悦主张多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高梅在世时与李慧关系很好,已经表示去世后房屋归李慧所有,应尊重高梅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悦没有多分的基础。

4. 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多分遗产问题,也应是李慧多分。李慧作为王贤的配偶,不仅与王贤共同生活,更是在精神上给予王贤慰藉,应多分遗产份额。

5. 王贤去世后李慧并未再婚,李慧与王明及王明爱人,经常看望高梅,与高梅之间的关系很好,且高梅曾表示王明作为家里的长孙,家里的所有财产都应留给王明。王悦对高梅的赡养是法定义务,而王明对高梅并非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王悦不能因此与王明之间主张多分遗产,且高梅在世时身体很好可以自理生活,不需要人照顾,王悦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

 

五、法院查明

 

1. 被继承人王贤生前与李慧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明一名子女;王贤之父王鹏、之母高梅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王贤与王悦;王贤于 2008 7 8 日死亡,王鹏于 2001 12 29 日死亡,高梅于 2021 4 1 日死亡。

2. 2003 年,李慧与北京 g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2010 6 25 日,一号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至李慧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悦申请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 5614200 元。

3. 庭审中,王悦称其自 2005 年起即与高梅共同生活,对高梅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涉案房屋中属于高梅的部分,王悦应当多分,王悦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和高梅的住院记录佐证。二被告对于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二被告认为高梅是突然去世的,其在平时日常生活中也不需要人照顾。

4. 二被告提交王贤在医院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证明王贤生前身体不好,需要长期用药,医疗费支出由王贤与李慧共同承担,李慧对王贤尽到主要扶助义务,为家庭做出重大贡献,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王悦认为王贤生前有稳定收入,且病情治愈后可以正常生活,不需要照顾。

5.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号房屋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方给予王悦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款;二被告均主张将涉案遗产中属于王明的份额转由李慧继承。

 

六、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李慧所有;

二、李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悦房屋折价补偿款 623800 元。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一号房屋虽然登记在王贤死亡之后,但系被继承人王贤与李慧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是王贤和李慧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自享有该房屋 50%的产权。其中属于王贤的 50%份额在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 继承方式的适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贤、高梅均未留有遗嘱,故继承事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慧作为王贤的配偶,王明作为王贤的子女,均为本案适格主体。

3. 转继承的认定:王贤之父王鹏先于王贤死亡,王贤之母高梅在王贤死亡时尚在世,系王贤的法定继承人。高梅死亡后,其应当继承的王贤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被继承人为王贤,诉争财产为王贤的遗产,本案不存在王贤的子女先于王贤死亡的情况,虽然王贤先于其母高梅死亡,但在高梅死亡时,高梅并未实际取得遗产,相对于被继承人王贤,高梅在本案中仍系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故仅发生转继承,且转继承人以健在人员为限,不发生代位继承,故高梅应当继承的王贤的遗产份额由其健在女儿王悦继承。

4. 遗产分配的考量: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王贤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因不同疾病数次住院治疗,李慧作为其配偶,在与王贤共同生活期间应当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二被告关于李慧应当多分王贤遗产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5. 判决结果的合理性:一号房屋属于王贤的 50%的份额由王悦、李慧、王明三人继承,每人应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李慧对王贤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而王悦亦仅主张分得九分之一的份额,同时考虑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归属的意见及王明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给李慧的个人意愿,法院以一号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一号房屋由李慧继承,李慧给付王悦补偿款 623800 元,该判决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实际情况。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在确定遗产范围、适用继承方式、考量遗产分配等问题上,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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