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离婚纠纷,夫妻婚内购父母单位房引纠纷,北京房产律师深度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李先生起诉请求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孙女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女士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生

 

三、原告诉称

 

李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上述房屋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李先生支付孙女士折价款;

2. 判令孙女士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42000 元。

 

四、被告辩称

 

孙女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一审诉讼请求。理由是案涉房屋系孙女士父母所在单位分配给孙女士父母居住到去世的房屋,一审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有系认定事实不清,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女士的上诉意见。

 

五、法院查明

 

1. 李先生与孙女士于 1989 年登记结婚。

2. 孙女士于 2000 年从单位按照公有住房相关政策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协议书,后该房屋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庭审中,李先生和孙女士均认可上述房屋价值 390 万元。

3. 2018 年,法院出具判决书,后孙女士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部分一审判决内容并驳回李先生、孙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李先生提交手写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42000 元,孙女士对其真实性不认可。

 

六、法院认为

 

1.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 关于涉案房屋,该房屋系房改房,孙女士在房屋房改售房时以买受人身份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且取得房屋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参考双方对房屋的价格估值以及实际使用情况予以分割。

3. 关于李先生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其现有证据不能说明债务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七、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1. 房屋性质及购买情况:案涉房屋系房改房,原承租人为孙女士之父,出租人为孙女士父母所在单位。孙女士在房改售房时以自己为买受人购买,登记在其名下,且购买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 举证责任分配:孙女士父母先后于 1996 年去世,孙女士自认父母在房改过程中相继去世,其兄在另案起诉状中自认案涉房屋 1997 年进行房改。孙女士并非售房单位职工,售房单位将房屋出售给孙女士后,双方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协议书,约定按买方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李先生也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案涉房屋使用男方工龄 18 年,女方工龄 18 年。在此情况下,孙女士主张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 法律适用: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而本案并非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而是子女直接购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孙女士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房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主张案涉房产系遗产,但该通知非法律适用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八、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孙女士所有,孙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先生房屋补偿款一百九十五万元;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房产律师点评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本案中,确定案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关键问题。法院依据房屋购买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女士以买受人身份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以及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等因素,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体现了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时,对于财产性质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的购买时间、购买方式、产权登记以及是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和工龄等情况,以确定财产的归属。

2.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对于不同情况的房改房,法律适用存在差异。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孙女士所依据的通知并非法律适用依据,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适用特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律师在处理房改房相关纠纷时,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

3.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法院在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参考双方对房屋的价格估值以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割,体现了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原则。律师在处理财产分割案件时,可以提出合理的分割方案,考虑财产价值、当事人的贡献以及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财产份额。

 

总之,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尤其是涉及房改房等特殊类型的房产时,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等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