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当事人信息及诉讼请求
1. 原告:赵女士
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涉案房屋),判令涉案房屋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向孙某聪支付房屋补偿款 180 万元。
判令孙某聪将涉案房屋腾退后交付给赵女士。
判令孙某聪赔偿赵女士房屋租金损失。
2. 被告:孙某聪
辩称:涉案房屋以孙某聪名义购买,由孙某聪实际居住,是其唯一住房,应判归孙某聪所有,孙某聪同意按房屋市场价值支付赵女士 50%份额的房屋补偿款。孙某佳只涉及居住权,不涉及财产分割。不同意支付房屋租金损失,且离婚判决已认定该部分损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女士属于重复主张。
3. 第三人:孙某佳
述称:同意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1. 赵女士陈述:
赵女士与孙某聪原系夫妻关系,2002 年 10 月 16 日登记结婚,2003 年 7 月 22 日生育一女孙某佳。2008 年 9 月,孙某聪、赵女士、孙某佳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2008 年 11 月配售了 H 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2008 年 11 月 1 日,孙某聪与 H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孙某聪与赵女士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全部购房款 530503 元。
2010 年 5 月,H 公司交付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2015 年 4 月 10 日,因与孙某聪发生冲突,赵女士和孙某佳搬离涉案房屋,房屋由孙某聪居住。孙某聪还通过更换门锁等方式拒绝、阻挠赵女士和孙某佳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二人只得在外租房。2019 年 6 月,赵女士和孙某聪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涉及孙某佳利益,未在离婚案件中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故提起本次诉讼。
2. 孙某聪辩称:涉案房屋以其名义购买且实际居住,是唯一住房。孙某佳只涉及居住权,不涉及财产分割。租房损失是赵女士自己造成,不同意支付房屋租金损失。
三、法院查明情况
1. 赵女士与孙某聪于 2002 年 10 月 16 日登记结婚,2003 年 7 月 22 日育有一女孙某佳,2019 年 6 月 3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孙某佳由赵女士抚养,孙某聪支付抚养费。
2. 2008 年 9 月 3 日,赵女士、孙某聪及孙某佳在街道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市备案通过,配售一套两居室限价商品住房。2008 年 11 月 1 日,孙某聪与 H 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孙某聪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 530503 元。赵女士与孙某聪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0 年,涉案房屋办理入住手续,现由孙某聪居住,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付款发票在赵女士处。
3. 2019 年 9 月,赵女士将孙某聪、H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协助孙某聪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孙某聪名下,法院判决支持赵女士诉讼请求。孙某聪不服上诉后又自行撤回上诉。经询,双方均称涉案房屋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 410 万元。
4. 关于租金损失,赵女士主张 2016 年 11 月 9 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后,孙某聪擅自更换涉案房屋门锁,导致其与孩子无法进入房屋,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孙某聪侵犯其及孙某佳居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交 2018 年 8 月 27 日开庭笔录、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孙某聪不认可赵女士在外租房事实,且认为 2016 年 11 月签订租赁合同,2018 年才支付租金不合常理,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可另案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
5. 孙某聪以分家析产纠纷将赵女士、孙某佳、赵女士之母等六人诉至法院,主张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以及腾退房屋、支付拆迁补偿款等诉讼请求。2020 年 11 月 17 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该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益由孙某聪享有,孙某聪给付赵母购房款 253485 元及安置面积补偿款 63300 元,赵母收到购房款及补偿款后 10 日内将房屋腾退交付孙某聪,赵母给付孙某聪拆迁款 8 万元。后各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女士所有,被告孙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赵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赵女士名下。
2. 原告赵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孙某聪房屋补偿款二百万元。
3. 被告孙某聪于收到原告赵女士给付上述第二项房屋补偿款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赵女士。
4. 驳回原告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涉案房屋购买于赵女士与孙某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现涉案房屋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共同申请人孙某佳亦表示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故涉案房屋具备分割条件。
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并考虑房屋市场价值、双方对家庭及房屋的贡献、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涉案房屋归赵女士所有,孙某聪配合赵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赵女士给付孙某聪房屋补偿款 200 万元,孙某聪应当于收到房屋补偿款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交付给赵女士。关于赵女士主张的孙某聪侵犯其居住权的损失赔偿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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