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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房屋,债权人能否执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方诉求

齐俊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撤销赵桂雅、林深俊于2020618日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赠与第三人吴君雅、赵霖杰的行为;

判令赵桂雅、林深俊、吴君雅、赵霖杰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赵桂雅名下。

 

赵桂雅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驳回齐俊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齐俊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齐俊江的撤销权应当以其根据 w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 w 号判决)而享有的债权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为限,并且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应当与其债权数额大小相适应,不应该超出必要限度。

一审诉讼过程中,齐俊江自述已经就 w 号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就该案的执行情况提供证据,具体执行情况未明。在此情况下,齐俊江即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至原审法院,依据不足。由于 w 号判决尚有其他被执行人林深俊,如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或大部分执行完毕,齐俊江要求撤销的权利与其债权数额明显不符,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均应当以其债权经过司法确认并穷尽执行措施为前提,其原因是撤销权打破法律关系的相对性而直接向无法律联系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故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本案中,齐俊江主张已就 w 号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既未提交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亦未由执行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认为 w 号判决并未穷尽执行措施。齐俊江在债权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诉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应予纠正。

 

被告方答辩

齐俊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林深俊提交书面陈述称:案涉房屋为赵桂雅婚前财产,为赵桂雅父母于九十年代独资购买,由于当时家庭原因房屋户主写为赵桂雅。

赵霖杰、吴君雅共同陈述称:同意赵桂雅的意见。

 

法院查明事实

案涉房屋于19993月以赵桂雅名义购买,于20025月还清贷款。

200516日,赵桂雅与林深俊结婚。2019610日,林深俊与赵桂雅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女儿由女方抚养。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案涉房屋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B 号房屋归男方所有。

20201012日,辽宁省 w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深俊、赵桂雅给付齐俊江4195800元及利息。

后查明显示:截至到20209月赵桂雅名下位于海淀区 A 号房屋、B 号房屋以及案涉房屋房权证均已失效;2020618日,案涉房屋以赠与方式变更登记至赵霖杰、吴君雅名下。

 

法院认为:

齐俊江与林深俊、赵桂雅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经生效判决裁判,如赵桂雅对齐俊江提起该案诉讼所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借贷关系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在该案裁判范围。依据生效判决,齐俊江为债权人,林深俊、赵桂雅为债务人。

林深俊、齐俊江离婚协议书中,虽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但依据房屋购买时间及贷款还清时间可以判定,均在林深俊与赵桂雅结婚之前,故案涉房屋实为赵桂雅婚前个人财产。且赠与行为与林深俊无直接关联,齐俊江将林深俊列为该案被告,要求撤销林深俊的赠与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虽然案涉房屋在购买时,赵桂雅缺乏购房的经济基础,购房款由赵霖杰、吴君雅实际出资,但赵霖杰、吴君雅与赵桂雅之间关于案涉房屋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亦非该案需要裁判的内容。

赵桂雅作为生效判决确认的齐俊江的债务人,赵桂雅将名下房屋以赠与方式转移登记至赵霖杰、吴君雅名下,而非基于其抗辩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赵霖杰、吴君雅,过户仅为将房屋返还给父母的名义,符合无偿转让财产的形式要件,显然对齐俊江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应当予以撤销。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属判断赵桂雅行为是否应当撤销的法定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依法仅对低价、无偿转让行为是否应当撤销进行裁判,齐俊江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赵桂雅名下的诉讼主张,超越了该范围,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赵桂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于2020年赠与赵霖杰、吴君雅的行为;

二、驳回齐俊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齐俊江主张的撤销赵桂雅向赵霖杰、吴君雅转让案涉房产行为的条件是否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权益时,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二: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是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

首先,齐俊江与林深俊、赵桂雅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经生效判决裁判,故法院据此认定齐俊江为债权人、赵桂雅为债务人并无不当。

其次,在赵桂雅与林深俊结婚之前,案涉房屋已登记在赵桂雅名下,案涉房屋系赵桂雅婚前个人财产,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后发生效力,故案涉房产于2020年变更登记至赵霖杰、吴君雅名下时,即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果,且该物权变动是以赵桂雅赠与的方式,赵霖杰、吴君雅未支付对价,可以认定为赵桂雅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

另外,赵桂雅名下除本案案涉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赵桂雅无偿处分案涉房产的行为确已对齐俊江的债权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综上所述,齐俊江撤销赵桂雅向赵霖杰、吴君雅转让案涉房产行为的条件已经成就,法院关于撤销赵桂雅向赵霖杰、吴君雅无偿转让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

 

办案心得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的有效性

1. 本案中,齐俊江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基础是其与林深俊、赵桂雅之间已经生效的民间借贷判决所确认的债权。这表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

2. 律师在处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债权的有效性。这包括确认债权是否经过司法确认、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等。只有确保债权合法有效,才能进一步考虑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二)债务人行为的性质

1. 赵桂雅将其名下房屋以赠与方式转移登记至赵霖杰、吴君雅名下,符合无偿转让财产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无偿处分行为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 律师在判断债务人行为是否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时,要仔细分析行为的性质。对于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要从交易形式、对价支付、交易背景等多方面进行考量,以确定是否符合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二、法律适用与诉讼策略

 

 (一)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

1. 赵桂雅上诉时提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为限且应穷尽执行措施等法律适用观点。这反映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不同的理解可能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2.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理解。同时,要关注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法律解释的方法,以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条文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二)诉讼请求的把握

1. 齐俊江在诉讼中提出了撤销赠与行为和将房屋过户至赵桂雅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将房屋过户的请求超越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裁判范围。这提示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案件性质和裁判范围。

2.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

 

 (一)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1. 法院根据房屋的购买时间、贷款还清时间以及房产登记情况等证据,认定案涉房屋为赵桂雅婚前个人财产。这些证据对于确定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2.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对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通过对证据的深入研究,构建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并及时发现对方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以削弱对方的事实主张。

 

 (二)事实认定与法律关系的构建

1. 虽然案涉房屋在购买时赵桂雅可能缺乏经济基础且购房款可能由他人实际出资,但法院认为这与本案的裁判内容无关。这表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要紧密围绕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进行。

2. 律师在构建法律关系时,要以事实认定为基础,筛选出与法律关系直接相关的事实,并据此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避免在无关的事实细节上纠缠,影响案件的审理重点。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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