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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占住己方房屋,北京房产律师教你如何起诉腾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1. 诉讼请求

 

   - 林启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启君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林启宇。

 

2. 事实与理由

 

   - 林父与林母为夫妻关系,育有林启君和林启宇二子。林启宇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林父名下。

 

   - 20 多年前,林启君从国外回来,林父夫妇考虑其无房居住,便让其住进一号房屋,林父夫妇则在别处居住。

 

   - 2019 年,林父夫妇年事已高回到一号房屋与林启君共同居住,但林启君不尽赡养义务,家庭生活不睦,难以共同生活,林父夫妇遂搬入养老院。由于林父无力负担养老院费用,打算出售一号房屋,然而林启君要求将售房款的四分之三用于自己买房,遭到林父拒绝后,林启君于 2020 6 月盗窃了林父 40 万元存款。

 

   - 2020 年年中,林父要求林启君腾退一号房屋以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但林启君拒不配合,致使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之后林父于 2020 年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林启君腾房。在此案件审理期间,林启宇回国照顾老人并承担全部赡养责任,于是林父于 2021 2 20 日将一号房屋赠与林启宇,林启宇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林启宇作为一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鉴于林启君的行为,要求林启君腾退房屋。

 

 (二)被告答辩意见

 

1. 林启君答辩如下:

 

   - 其一,我在一号房屋内居住至今已 20 多年,说一号房屋是林启宇出资购买纯属捏造。

 

   - 其二,一直是我独自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取走林父的 40 万元是为给父母买房,只是暂存钱款,得知被林父刑事起诉后,觉得被父母误解,便立刻返还了 40 万元。

 

   - 其三,一号房屋于 2020 4 月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林启宇明知房屋存在纠纷还欺骗案外人可以继续购房,导致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使父母承担了巨额违约金。所以我认为应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与林母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与房屋登记情况

 

   - 林父和林母系初婚夫妻,育有二子,长子林启君,次子林启宇。1999 6 2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林父名下,2021 2 20 日过户登记至林启宇名下,目前林启君在一号房屋内实际居住。

 

2. 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 2021 3 月,林启君向本院申请宣告林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 12 月,林启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林父对林启宇就一号房屋的赠与合同,这两个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

 

   - 林父于 2020 年起诉林启君腾退一号房屋,2021 年法院判决林启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一号房屋腾退给林父。林启君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一审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林父、林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案件按撤回起诉处理。

 

   - 2020 4 13 日,案外人秦刚(买受人)与林父(出卖人)就一号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秦刚诉至本院。经审理,由于林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且一号房屋实际由林启君占据,林启君明确表示不同意腾退房屋,不同意配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法院于 2021 年判决秦刚与林父于 2020 4 1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书于 2021 7 21 日解除,林父向秦刚双倍返还定金 80 万元,该案件目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四)裁判结果

 

   - 被告林启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林启宇。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情况

 

   -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林启宇作为一号房屋的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享有上述权利。

 

2. 本案无需中止审理的理由

 

   - 虽林启君主张本案应待其他案件结果出具后再行审理,但本案目前事实状态明确,房屋已登记至林启宇名下,这种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启君占有一号房屋具有合法权利来源。

 

3. 物权明晰与物的使用价值

 

   - 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使物权更加明晰,房屋的占有状态应与登记状态保持一致。目前没有生效判决推翻林启宇作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所以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林启君应向林启宇返还一号房屋。

 

4. 后续注意事项

 

   - 考虑到一号房屋仍涉及其他诉讼,若另案结果使房屋所有权状态发生变更,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此外,林启宇收回房屋后,应对一号房屋妥善保管,在纠纷彻底解决之前应尽量避免处分房屋。

 

二、案件心得

 

1. 物权登记的重要性

 

   - 在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中,物权登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启宇名下,这一登记事实成为林启宇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律师在处理不动产相关案件时,应首先关注物权登记情况,告知当事人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对确定财产权利归属的关键作用。

 

2. 证据与权利合法性的证明

 

   - 要想在诉讼中胜诉,证据至关重要。林启君无法证明自己占有房屋的合法权利来源,这是法院判决其腾退房屋的关键因素之一。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进行抗辩,当事人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诉求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案件关联性与诉讼程序的把握

 

   - 本案存在多个相关联的案件,林启君试图以其他案件未审结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但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本案无需中止。这表明在处理存在多个关联案件的复杂情况时,需要准确把握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对当前案件诉讼程序的影响。律师应深入分析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中止诉讼或等待其他案件结果,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诉讼策略。

 

4. 纠纷解决中的权益平衡与风险防范

 

   -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前的权益分配,还要关注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本案中林启宇虽然获得了腾退房屋的胜诉判决,但由于房屋仍涉其他诉讼,其在收回房屋后需要妥善保管且避免处分房屋,以防后续出现所有权变更等情况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律师应在维护当事人当前权益的同时,提醒当事人注意潜在风险,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范。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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