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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屋子女主张其借名购买未有协议房屋归属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文、李霞、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登记在李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

事实和理由:李鹏和苏悦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李文、李霞、李辉、李杰四个子女。苏悦香于 2013 年 7 月 5 日死亡,李鹏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死亡。涉诉房屋登记在李鹏名下,属于李鹏和苏悦香的遗产,二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李文、李霞、李辉、李杰因涉诉房屋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杰曾到庭辩称,不同意李文、李霞、李辉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系李杰出资购买,归李杰所有。1999 年 7、8 月份,李鹏单位出售公房,因李鹏和苏悦香无力出资,提出由李辉或李杰购买,并承诺谁出资房屋归谁所有。后李鹏先后询问了李辉和李杰,李辉表示其单位也正分房,故其不购买涉诉房屋,李杰考虑到将来儿子结婚需要用房,故同意购买涉诉房屋。

1999 年 9 月 7 日,李杰持现金到单位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 4 万元,单位以李鹏的名义出具了专用发票。2000 年 11 月 6 日,李杰夫妻二人和李鹏到单位现场分房,是李杰的妻子魏悦花在选房榜上签的字,单位给李杰发放了涉诉房屋的《职工选房认定书》。2000 年 12 月 18 日,李杰到单位支付了第二笔购房款 25714 元及房屋相关设备款 3725.6 元,单位出具了票据。同日,李杰以李鹏的名义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上述票据、选房认定书、买卖契约均在李杰处。

涉诉房屋产权证下发后,李鹏第一时间将产权证交给李杰,并一直由李杰保管。李杰常年出差在外,其他三个子女均在父母身边,但购买涉诉房屋的各项手续都是李杰请假从外地赶回家办理。李鹏、苏悦香也曾在不同场合跟很多老邻居讲过:自己没钱购买涉诉房屋,是小儿子李杰出资购买的,房子是小儿子的,我们住的是小儿子的房子等。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李鹏、苏悦香与李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涉诉房屋由李杰出资购买,归李杰所有。

2001 年夏天涉诉房屋交付后,李杰对涉诉房屋进行了装修。为了孝顺李鹏和苏悦香,且李杰孩子还小,李杰将涉诉房屋交给李鹏和苏悦香居住,二人相继去世后,涉诉房屋由李杰使用。2016 年因李杰儿子结婚,李杰对涉诉房屋重新进行装修。李杰和李鹏系至亲关系,有较深的信任基础,根据购房过程、房款支付情况以及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足以证明李杰和李鹏达成谁出资房屋归谁所有的口头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法院查明

李鹏和苏悦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李文、李霞、李辉、李杰四个子女。苏悦香于 2013 年 7 月 5 日死亡,李鹏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死亡。李文、李霞、李辉和李杰均表示李鹏、苏悦香的父母均早于该二人死亡。

2000 年 12 月 8 日,李鹏作为买方(乙方)与北京 Q 公司作为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涉诉房屋按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 1485 元出售给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 66.48 平方米;乙方享受以下折扣:楼房的成新折扣(成本价年折旧率为 2%)、工龄折扣(成本价年折扣率为 0.9%)、现住房折扣率 1%、教师优惠 5%,双方教师优惠 10%;房价款为 62728 元、公共维修基金个人应交纳 1728.52 元、房屋产权登记费 19.94 元、工本费 15 元,购房款合计 64492 元。《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涉诉房屋使用了男方和女方的工龄。

2004 年 6 月 30 日,涉诉房屋登记至李鹏名下。

为证明李杰以李鹏的名义购买涉诉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涉诉房屋应归李杰所有,李杰向本院提交出资情况说明、还款情况说明、账户交易明细、购房款发票、职工选房认定书、产权证、房屋买卖契约。李文、李霞、李辉对出资情况说明、还款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李杰申请证人高悦峰、刘悦、李悦出庭作证。

李文、李霞、李辉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经评估市场价值为 344.71 万元。

经询,李文、李霞、李辉表示涉诉房屋现由李杰占有使用,李杰表示涉诉房屋现由其儿子居住。

关于涉诉房屋的分割方案,李文、李霞、李辉要求涉诉房屋归李杰所有,由李杰向李文、李霞、李辉各支付房屋价值四分之一的折价款即 861775 元。

另查,2018 年 2 月,李杰、魏悦花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文、李霞、李辉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其二人所有。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杰和魏悦花主张涉诉房屋系其二人借用李鹏的名义购买,二人可以依据借名购房合同提起合同之诉,而不应提起确权之诉,在经本院释明诉讼风险后,李杰和魏悦花坚持确权之诉,且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驳回李杰和魏悦花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 年 6 月,李杰、魏悦花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文、李霞、李辉诉至本院,要求李文、李霞、李辉配合李杰、魏悦花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涉诉房屋过户至李杰和魏悦花名下。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杰、魏悦花的举证既不足以证实涉诉房屋的购房款系其二人所出,又不足以证实其二人与李鹏、苏悦香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本院驳回李杰和魏悦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李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李杰所有;

二、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李文、原告李霞、原告李辉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861775 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涉诉房屋购买于李鹏与苏悦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李鹏名下,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李杰主张涉诉房屋系其借用李鹏名义购买,并就此提起了合同之诉,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李杰与李鹏之间并未就涉诉房屋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驳回了李杰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中李杰主张涉诉房屋归其所有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现李鹏与苏悦香均已死亡,涉诉房屋应作为遗产由李文、李霞、李辉和李杰依法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涉诉房屋现由李杰占有使用,法院本着方便生活及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依法判令涉诉房屋归李杰所有,李杰向李文、李霞、李辉各支付折价款 861775 元。

 

办案心得

一、明确遗产范围与产权确认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遗产的范围,涉诉房屋登记在李鹏名下且购买于其与苏悦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律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后续的继承处理奠定了基础。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必须准确梳理遗产的具体情况,包括房产的登记信息、购买时间、出资来源等。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遗产,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确认产权归属,避免因产权不明而导致继承纠纷复杂化。

 

二、重视证据收集与保存

 

证据在遗产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李杰虽主张涉诉房屋系其借名购买,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这警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要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要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遗产属性、被继承人意愿以及继承人权利的证据。例如,房产登记证书、遗嘱(若有)、亲属关系证明、证人证言等。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与诉讼策略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本案中,法院本着方便生活及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进行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遗产纠纷时的灵活性和务实性。作为律师,要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审判实践,为当事人制定最有利的诉讼方案。例如,在确定遗产分割方式时,要考虑遗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继承人的居住需求、公平原则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诉求和分割方案。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程序和诉讼技巧,如申请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等,提高诉讼的胜算。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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