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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房屋时一方父母主张为其出资反对分割引发的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房屋归王强所有,王强向我支付折价款 2020000 元。

事实和理由:我与王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强辩称:涉诉房屋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资购买,由我使用的,不应予以分割。

刘梅、王力共同述称:李雪与王强间的共同财产,我们不发表具体意见。但关于涉诉房屋,该房屋并不是李雪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雪无权要求分割。当时,因李雪、王强无购房能力,二人与我们协商自愿签订协议,约定由我们出资购买涉诉房屋,我们对房屋享有全部的权利及全部义务,待政策允许,我们可以随时将房屋进行过户。

就此,李雪还出具了承诺书。在协议签订后,我们与李雪、王强开始着手购买涉诉房屋,由我们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但因政策不允许,房屋未能及时过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我们与李雪、王强签订的协议中关于产权过户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约定,该约定一旦满足条件即可生效并履行。各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约定的内容是我们出资购房的前提条件。

本案并不是我们要求在五年内过户,因此不存在无效的情况。现因我们与李雪、王强已经就涉诉房屋的财产权益进行了约定,该房屋的财产权益最终是属于我们的,李雪与王强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们签署的协议至今仍有效,各方均应如约履行。若涉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将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同意李雪与王强分割涉诉房屋。

 

法院查明

李雪与王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08 11 10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王强系刘梅与王力之子。

2016 年,李雪起诉王强要求离婚。2017 3 16 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李雪与王强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于 2017 4 13 日发生法律效力。

2009 4 19 日,王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 Y 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王强购买涉诉房屋,房屋总价款 528864 元,王强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房屋总价款的 100%2012 3 13 日,涉诉房屋登记至王强名下,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王强主张涉诉房屋系王力、刘梅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应归王力、刘梅所有,并非其与李雪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王强提交了:1.刘梅名下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于 2009 4 19 日消费 300000 元;刘梅名下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于 2009 4 19 日消费 228864 元。2.2009 4 月,王力、刘梅作为甲方与王强、李雪作为乙方签署的协议一份,内容为“王强与李雪以夫妻名义申请朝阳区一号房屋一套。由于乙方两人均无购房能力,无首付能力及偿还全部贷款能力。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乙方自愿将此套房屋转让甲方(即王强的父母王力、刘梅),此套房子的全部购房款,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对此房享有全部的权力及承担全部义务。

王强与李雪对此房不享有任何权力也不承担任何义务。虽然产权人是王强,待政策允许,王强父母可随时将此房过户到其中任意一人名下(即甲方任一人名下)。注:甲方王力、刘梅与王强是父子、母子关系”。

3.李雪、王强于 2009 4 11 日出具的《声明》,内容为“王强与李雪以夫妻名义申请两限房一套,但二人均无购房能力,全款由王强父母全部承担。虽房主姓名是王强,但其父母(刘梅、王力)对此房享有全部权力及承担全部义务。王强与李雪对此房不享有任何权力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政策允许,王强父母可随时将此房过户到其中任意一人名下”。经询,王强、刘梅、王力均主张涉诉房屋自始即归刘梅、王力所有。

李雪认可此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购房款系刘梅支付,但表示此房屋为两限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双方协议约定由刘梅、王力借用李雪、王强名义购房应属无效。刘梅、王力认可此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房地产正常市场价值为 4030300 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告王强名下的北京市一号房屋归被告王强所有,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雪支付折价款 2015150 元;

 

房产律师点评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根据王强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陈述能够认定涉诉房屋系王力、刘梅借用王强名义购买,但因该房屋系政策性保障住房,故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因涉诉房屋购买于李雪、王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李雪、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该房屋登记在王强名下,且现由王强出租,故房屋以归王强所有为宜,王强应按《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房屋现市场价值向李雪支付 50%的折价款。至于王力、刘梅与李雪、王强之间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办案心得

一、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特殊性质与风险

 

本案涉及限价商品住房这一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性保障住房通常有严格的申购条件和使用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困难。在本案中,王力和刘梅借用王强和李雪的名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这种行为违反了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购规定,导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涉及政策性保障住房时,要充分了解其特殊性质和申购条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法律纠纷。如果对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购条件或使用规定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涉及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购条件、使用规定和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陷入法律风险。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借名买房是一种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行为。在本案中,王力和刘梅借名买房的行为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借名买房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名义购房人反悔、房屋被名义购房人的债权人查封、名义购房人去世后引发的继承纠纷等。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考虑借名买房时,要充分认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如果确有必要借名买房,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的产权归属、产权变更的条件和时间等重要条款。同时,要保留好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借名买房案件时,要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三、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注意事项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是关键。本案中,涉诉房屋虽然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但由于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离婚时,要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其归属和价值。同时,要尊重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本案中,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之间的损失赔偿问题尚未解决。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能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购房款的利息损失、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等。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损失赔偿权利。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装修费用发票等,以便在主张损失赔偿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案件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为当事人确定合理的损失赔偿范围和金额。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损失赔偿。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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