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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房登记亲属名下己方居住未有合同房屋所有权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齐某江系赵某珍的姐夫。2006年12月5日,赵某珍借用齐某江的名义与北京M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昌平区一号房屋,购房款等全部费用均由赵某珍支付。2007年交房后,由赵某珍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10月16日涉案房屋下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齐某江名下。

后,赵某珍一直要求齐某江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但齐某江以各种借口一直拖延不肯配合。赵某珍借用齐某江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齐某江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江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

2、涉案房屋是被告购买,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登记在被告名下,权属没有争议;

3、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4、本案中借名买房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合同;

5、假设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也是无效的。

 

法院查明

齐某江与赵某兰系夫妻,赵某珍系赵某兰之妹。

2005年12月30日,齐某江因其承租的北京市F号房屋拆迁,获得购房指标一个。2006年12月25日,齐某江与北京M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该房屋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84318.5元,实际成交价格为287949元。合同签订当日,赵某珍交付了购房款284318.5元,并于2007年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10月16日颁发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昌平区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齐某江,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该房屋契税1770.74元、综合地价款795元均由赵某珍支付,且上述费用的票据原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均在赵某珍处保存。后双方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赵某珍诉至法院。

审理中,赵某珍称其于2006年与齐某江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约定齐某江将其购房指标给赵某珍,由赵某珍出资购买房屋,待可以过户时将房屋过户至赵某珍名下。齐某江对此陈述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系其自行购买,且购房款系由其向赵某珍借款交纳。经询问,赵某珍不认可其与齐某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齐某江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审理中,齐某江主张其曾由其女齐某丹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于2010年偿还赵某珍10万元款项。对此,赵某珍认可曾经收到2010年11月份赵某兰通过存折交付给其的10万元款项,但认为赵某兰之所以给付该款项的原因在于齐某江之女齐某丹一直借住在赵某珍之子苏某航所有的朝阳区二号房屋里。对此,齐某江主张双方之前曾经协商过将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进行换房的事宜。赵某珍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苏某航的房屋系由苏某航自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均保留在苏某航处。

审理中,证人赵某到庭述称:赵某珍就是借了齐某江的名义购买房屋。赵某珍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齐某江认为由于之前赵某曾与其发生矛盾,证人证言不可信。

 

裁判结果

被告齐某江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珍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赵某珍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齐某江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于2006年12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赵某珍筹借款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装修后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购房票据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亦由赵某珍持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证人证言内容及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法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该借名买房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该约定。现赵某珍要求齐某江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的风险与证据意识

 

1. 明确借名买房的风险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如名义购房人反悔、房屋被处分、因政策限制导致无法过户等。在本案中,赵某珍与齐某江就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齐某江起初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实际出资人在借名买房时应充分认识到这些风险,并谨慎考虑是否采取这种方式购房。

 

2. 强化证据意识

在借名买房关系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赵某珍在本案中能够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装修及居住情况的证据,以及购房票据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实际出资人应保留好购房出资凭证、与名义购房人的约定(书面或口头约定的相关证据)、房屋占有使用的证据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

 

二、合同的效力与合法性审查

 

1. 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院在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的性质及上市交易条件等因素。在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借名买房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准确把握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2. 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

借名买房合同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借名买房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合同违法而导致无效的风险。同时,应关注政策变化对借名买房合同的影响,及时为当事人提供风险提示。

 

三、亲属关系中的财产约定与诚信原则

 

1. 亲属间财产约定的明确性

本案中,赵某珍与齐某江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借名买房约定的模糊性容易引发纠纷。在亲属关系中进行财产交易或约定时,应更加明确具体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亲情关系而忽视了法律风险。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保留沟通记录等方式,确保财产约定的清晰明确。

 

2. 诚信原则的遵守

在民事交易中,诚信原则至关重要。无论是亲属之间还是陌生人之间,当事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名义购房人应尊重双方的约定,不得随意反悔。律师应倡导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证人证言的作用与审查

 

1. 证人证言的价值

在本案中,证人赵某的证言对法院认定借名买房约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证人证言可以为案件事实提供补充证据,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运用证人证言,提高证据的有效性。

 

2. 证人证言的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会考虑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可信度、证言的一致性等因素。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分析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确定哪些证人证言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应提醒当事人在提供证人证言时,确保证人的陈述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证言带来的法律风险。

 

总之,本案为借名买房纠纷提供了很多启示。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风险,强化证据意识,明确财产约定,遵守诚信原则。律师也应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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