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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名下房屋购买时使用去世父亲工龄赠与他人是否需要子女同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悦君、周悦英、周悦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高敏和周昊签订的一号的房屋买卖合同。

周悦君、周悦英、周悦霞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周昊与高敏关于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合同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当时高敏已经 88 岁高龄,该合同对于高敏显失公平。周昊主张与高敏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与赠与法律关系的结合,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 100 万元,而周昊缴税基数为 229 万元,又表示实际支付高敏购房款为 290 万元,上述事实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清。

周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曾支付高敏 290 万元,但高敏死亡后仅遗留存款 14 万元,故该 290 万购房款只是为了制造支付购房款的假象,应当已经从高敏账户转出,该房屋买卖交易并非高敏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我们就该 290 万元款项向银行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亦未责令周悦兰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这 290 万元购房款去向不能查明。

一审法院已经确认购买涉案房屋用到的周父工龄可以折算相应财产价值,但却未查明 290 万元购房款去向,最终将导致周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以及高敏遗产无法完成继承。

 

被告辩称

周昊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坚持我一审的答辩意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我已经履行了交纳购房款义务并缴纳了税费,关于房款去向的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

周宇辉述称,同意一审判决,我的意见与周昊一致。

周悦兰未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该结果符合我母亲的意愿,不同意周悦君、周悦英、周悦霞的上诉请求。

周悦亮未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悦君、周悦英、周悦霞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周建国与高敏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五女,分别为周宇辉、周悦君、周悦亮、周悦英、周悦霞、周悦兰。周昊为周宇辉之子,周建国和高敏的孙子。周建国于 1990 年死亡,高敏于 2019 1 月死亡。

1999 年,周建国和高敏原工作单位富华公司房改售房,高敏使用二人工龄购买了位于一号房屋,房屋产权证(68.4 平方米)登记在高敏名下。

2017 9 7 日,高敏作为卖方、周昊作为买方,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高敏将位于一号房屋(68.4 平方米)以 100 万元出售给周昊,买受人处签字为周昊之父周宇辉代签。同日,高敏与周昊另行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交易金额 100 万元双方自行交接。买受人处仍由周宇辉代签。同日,周昊缴纳涉案房屋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 1067.04 元,2017 9 11 日,周昊交纳涉案房屋印花税 5 元、契税 21811.08 元。2017 9 22 日,涉案房屋过户至周昊名下。

周昊提交涉案房屋购房发票,发票日期为 2017 9 11 日,合同金额 100 万元,发票显示涉案房屋单价 33481.920029 元,68.4 平方米,价税合计 2290163.33 元。周昊出示银行流水显示,2017 10 20 日,周昊转账给付高敏 9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合计 290 万元。周昊陈述原因为,当时按照 229 万元的政府最低指导价格完成过户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法院调取的房屋档案材料显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过户的办理均为高敏本人办理,并留存影像记录。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高敏与周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成交,其反映了高敏与周昊二人的祖孙身份关系,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其性质为赠与法律关系。故高敏与周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结合。

对于工龄购买房屋的权属问题。涉案房屋的购买使用了高敏已死亡配偶周建国的工龄。但周建国在高敏取得涉案房屋时已经死亡,其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故涉案房屋自取得时即为高敏的个人财产,高敏可以对涉案房屋行使全部物权。同时,死亡配偶的工龄可以折算相应财产价值,该部分财产价值应当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继承。相关继承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驳回周悦君、周悦英、周悦霞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高敏在周建国死亡后,出资并利用其二人工龄优惠购买,该房屋物权归高敏个人所有,周建国的工龄优惠所对应的相应现金价值应由其继承人通过继承分割,本案中对此不予涉及。其后,高敏处置涉案房屋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其他人权益的问题,而高敏在处置该房屋时虽年事已高,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在该过程中存在行为能力瑕疵,故高敏处置涉案房屋的行为有效。

高敏与周昊系祖孙关系,在近亲属间采用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亲缘关系对合同价格会产生多大左右因素不可量化考虑,故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是法院在判断该类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问题的唯一条件。

在案证据显示,高敏在与周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配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且均系其本人亲自参与,并留有影像记录,从中难以确认高敏在该过程中处于危困状态并丧失判断能力。

据此,周悦君、周悦英、周悦霞对周昊与高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证明,不足以使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其关于买卖合同应予撤销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与风险

 

1. 明确合同性质:本案中,高敏与周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结合。这提醒人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性质,避免因合同性质不清晰而引发纠纷。对于涉及亲属关系的房屋交易,更要谨慎确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价格合理性考量:在房屋交易中,价格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引发了争议。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应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房屋价格,避免价格过低或过高导致合同被质疑显失公平。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考虑亲属关系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并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3. 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应保留好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支付凭证、影像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房屋产权的确定与继承

 

1. 产权清晰: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产权在高敏个人名下,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这提醒人们在购买房屋或处理房屋产权问题时,应确保房屋产权清晰,避免因产权不明而引发纠纷。在涉及继承等问题时,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各继承人的份额。

2. 工龄优惠的处理:涉案房屋的购买使用了高敏已死亡配偶周建国的工龄,法院认定周建国的工龄优惠所对应的相应现金价值应由其继承人通过继承分割。这表明在处理房屋产权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工龄优惠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并做好相应的继承安排。对于继承人来说,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主张对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继承。

3. 继承纠纷的预防:房屋继承往往涉及多个继承人,容易引发纠纷。为了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明确房屋的归属和各继承人的份额。同时,继承人之间也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继承问题,避免因纠纷而影响家庭关系。

 

三、证据的重要性与举证责任

 

1. 保留证据:在法律纠纷中,证据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案中,周悦君、周悦英、周悦霞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这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影像记录、通信记录等。在房屋交易和继承等问题上,更要保留好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明确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周悦君、周悦英、周悦霞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但他们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因此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应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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