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遗产继承律师——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后部分子女使用其他子女起诉分割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苏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为被继承人苏鹏的遗产,要求依法继承份额的 45%;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苏明文的父亲苏鹏所有,父亲苏鹏 2017 10 2 日去世。父亲与母亲林雅芳婚后共育有一女苏明仁和苏明文、苏明武两兄弟。母亲林雅芳于 1997 10 11 日去世,2010 6 12 日,父亲购买了上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苏明仁与王刚婚后生育一女王悦怡、一子王悦浩,2017 10 30 日,苏明仁因病去世。原告的母亲、父亲、姐姐在去世前都未留有遗嘱,根据规定,父亲留下的遗产应当由苏明文、苏明武两兄弟继承以及王刚、王悦怡、王悦浩转继承。苏明仁与父亲无往来二十余年,对父亲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亲生前由苏明文、苏明武两兄弟共同赡养,但是苏明文与苏明武相比,原告对父亲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苏明文可以多分得父亲的遗产;而苏明仁在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综上理由,苏明文主张享有父亲遗产份额的 45%。

父亲去世后,苏明武一直独自霸占上述房屋,不允许原告使用或居住,原告多次与苏明武协商遗产分割事宜,苏明武多次阻挠、不予配合,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苏明武辩称,一号房屋不是遗产,是苏明武及家人出资买的,购买房子时写到被继承人名下,实际是苏明武的女儿和儿子各出资一半,女儿借款,加儿子儿媳公积金贷款买的,是我方买的,老人愿意和我们一起住,老人也同意的。我们住自己的房子也无需给费用。

被告王刚辩称,同王悦浩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王悦浩辩称,原告苏明文所述的事实理由不认可,关于房产是否属于遗产问题,拆迁分配的房子,由法院认定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分割情况;房屋费用是均摊的。

被告王悦怡辩称,与王刚、王悦浩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

 

法院查明

苏鹏与林雅芳系夫妻,育有三子女苏明仁、苏明武、苏明文;苏明仁与王刚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王悦怡、一子王悦浩,林雅芳于 1997 10 11 日去世,无遗嘱。苏鹏 2017 10 2 日去世。2017 10 30 日,苏明仁因病去世,无遗嘱。苏鹏与林雅芳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一号房屋系以苏鹏名义于 2010 5 24 日购买,房屋价款为 19916 元,上述房屋价款中折扣了苏鹏与林雅芳的工龄,现住房共居人口中购房人为苏鹏,共居人妻子林雅芳,孙女苏丽,是否同意购房人为产权人一项显示是同意。现该房屋登记在苏鹏名下。

苏明武提交一份书面材料,内容为:房管办事的朋友:我是苏鹏。我名下房子是我同意用我和老伴的工龄抵扣部分房款,让我的孙女和孙子夫妻各一半一起出钱、支付现金,在 2010 5 月把房屋产权买下换成大红本的。因为我的孙女和孙子夫妻都没有工龄,所以房本下来后还是先写我的名字,当时说好五年后办过户的,可孩子们说不能让我住他们的房子就一直也没办。

不管我还能活多久,办过户我都去不了了。就让我的孙女和孙子夫妻一起拿着房本和我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这封信去找你们,麻烦你们帮忙给过一下户,把我的名字改成他们三个的名字吧。下方姓名处有苏鹏的签名及印章等,日期为 2016 年底。手写信让孙媳打印保管。苏明文对上述材料真实性不认可,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属于借名买房,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苏鹏。王悦浩、王悦怡称未见过。

苏明文提交证人证言、申请证人苏鹏出庭作证以及联名信称系朋友及邻居证明自己孝顺父母,操办老人葬礼,苏明仁没有对苏鹏履行赡养义务;苏明武、王悦浩等对上述证据不认可,苏明武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悦浩等称苏明仁也尽了赡养义务,但因身体原因无法经常探望。

苏明武提交收据、发票、借款证明等证据材料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系自己及家人出资购买;另提交证人证明、医疗费票据、照片等证明自己一家与被继承人长期居住,长期赡养被继承人;苏明文、王悦浩等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有积蓄,能独立承担生活及医疗开支。

房屋价值为 295.08 万元,现各方均主张无法给付其他人折价款,要求各自份额。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由苏明文、苏明武、王刚、王悦浩、王悦怡按份继承,苏明文享有 30%份额,苏明武享有 46%份额,王刚、王悦浩、王悦怡各享有 8%份额;

二、驳回苏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苏明武、王刚、王悦浩、王悦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诉争的一号房屋系苏鹏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苏鹏名下,不动产登记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并无不符;另考虑到购买该房屋时房款抵扣了苏鹏与其配偶的工龄,则工龄抵扣部分属财产性权益,应作为遗产一并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苏鹏与配偶林雅芳两人未留遗嘱,故苏鹏与林雅芳的遗产应由苏明文、苏明武、苏明仁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因苏明仁后于被继承人去世,则其应当继承的份额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本案中,苏明文与苏明武等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苏明文与苏明武主张各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及现有证据,苏明文尽了赡养义务,苏明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法院酌情对苏明武予以多分份额,亦对苏明文、王悦浩等人的份额一并予以确认。

因双方均确认无法给付对方折价,故法院确认一号房屋由苏明文与苏明武等人按份继承,其中苏明文享有 30%份额,苏明武享有 46%份额,王刚、王悦浩、王悦怡各享有 8%份额。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苏鹏与配偶林雅芳未留下遗嘱,导致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引发了诸多争议。这凸显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性。遗嘱可以明确被继承人的意愿,避免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家庭纠纷。因此,建议人们在生前及时订立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确保自己的意愿得到实现,同时也能减少亲人之间因遗产分配产生的矛盾。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遗产份额时考虑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苏明武在分配遗产时得到了较多份额,而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的情况。这提醒人们,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也可能在遗产分配中起到重要作用。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是对父母的回报,也有助于在遗产分配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在遗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在遗产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苏明文和苏明武都试图通过证人证言、联名信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赡养情况,但双方对彼此的证据存在争议。这表明,在遗产纠纷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应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如赡养费用支付凭证、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明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房产登记与实际权利的一致性

 

本案中,虽然苏明武主张一号房屋是其及家人出资购买,但由于房屋登记在苏鹏名下,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状态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这提醒人们,房产登记的重要性。在房产交易和继承中,应确保房产登记与实际权利一致,避免因登记错误或借名买房等情况引发纠纷。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变更登记,以明确房产的实际归属。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