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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公房离婚后进行房改,男方出资购买,女方分房请求被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请,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林女士所有。

 

事实与理由:林女士与陈先生于2000年离婚。1999年陈先生分得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但陈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陈先生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故诉至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陈先生答辩称,涉案房屋是陈先生与现在妻子胡女士在2014年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属于陈先生与胡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林女士无关,该房屋的购买折抵了陈先生与胡女士的工龄,房屋与林女士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林女士与陈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4月登记结婚,于2000年1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1999年12月14日,陈先生作为购房人向单位房改办公室提交购房申请书,内容为:自愿以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并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使用房屋。在该申请书下方的表格记载了陈先生的相关信息,配偶姓名为林女士,林女士工作单位、参加工作处均为空白,离退休时间为无。购房地址为一号。

 

1999年12月,单位房管处为陈先生出具房屋分配证,迁入日期99年12月15日。同日,陈先生交纳购房定金25000元。

 

2017年8月15日,陈先生向单位交纳购房款142283.4元。

 

2014年10月单位作为出卖人(甲方)与陈先生作为买受人签署《单位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楼房一套,按成本价出售给乙方,共计95033元。庭审中,陈先生表示上述合同系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但购房合同上打印的时间为2014年10月合同是单位提供的样本。

 

2019年10月29日,陈先生取得朝阳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陈先生,权利性质为划拨/房改房(成本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单位房产处询问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况,单位向本院复函,主要内容为:1999年12月陈先生认购我部房改成本价住房——朝阳区一号,并承诺依规腾退原承租公房——朝阳区 E 号。2000年1月,陈先生、林女士离异,林女士违规占用 E 号房屋拒不腾退。因陈先生未依规及时腾退 E 号房屋,我部暂停其一号房屋后续购房手续。2002年将陈先生、林女士二人起诉至贵院,主张退还我部 E 号房屋,贵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要求林女士及其共居亲属腾退强占房产并结清相关费用。

 

2003年林女士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我部申请强制执行未果。2014年8月陈先生再次申请购买一号房屋,我部重新计价,只折算其本人工龄。2017年8月陈先生足额交纳一号房屋购房款后,启动办理其产权证,2019年10月该证办结。

 

另查、2000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陈先生与林女士自愿离婚;双方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双方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依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首先,本案中,通过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林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后签署,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亦是在双方离婚后取得,且登记在陈先生个人名下,并非陈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即便陈先生和林女士在离婚前曾经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但当时房屋的产权归单位所有,不涉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分割的问题。

 

第二,通过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单位出具的回复函可知,上述房屋的购买仅折算了陈先生个人的工龄,并未折算林女士的工龄,故房屋的购买未使用林女士的相关权益,林女士对于该房屋不享有权利,无权主张分割上述房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涉案房屋的购房定金25000元,系在陈先生与林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如双方就此款项有其他争议,可另行解决。

 

办案心得

在这起离婚后房产争议案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财产明晰的重要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梳理和界定。本案中,男方在离婚时未明确提及涉案房屋,导致后续纠纷。这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婚姻中还是离婚时,都应尽可能清晰地确定财产范围,避免日后的争议。

 

房屋产权取得时间的关键影响: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和所有权证书的取得时间均在离婚后,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成为法院判断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要特别关注产权取得的时间节点与婚姻状态的关系。

 

单位政策与房产权益:单位在房改过程中的政策对房产的归属有着重要影响。本案中,单位只折算一方工龄,且因特定情况暂停购房手续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房产的最终归属判断。在处理涉及单位福利房等房产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单位政策的作用。

 

证据的保留与争议解决:在离婚纠纷及后续可能的财产争议中,保留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如购房定金的支付时间、单位的回复函等证据,在本案中对法院的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当出现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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