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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房屋登记男方名下 未告女方赠子女 女方起诉合同无效胜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就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先生于198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李某梦系被告李先生之女。1996年房改时,原告与被告李先生共同出资,并使用工龄折扣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李先生名下,该房屋属于原告与被告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李先生与李某梦签订赠与协议,被告李先生将上述房屋赠与过户给被告李某梦。2019年,李先生起诉原告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属于原告与被告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李先生将房屋赠与给李某梦一事,被告是知晓的,被告李先生不仅告知了原告,还告知了周围邻居,因涉案房屋的购买中工龄优惠大部分使用的是被告李先生婚前的工龄,房款也是李先生自己出资,故我方认为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梦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意见与被告李先生一致。

 

法院查明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赵某系初婚,被告李先生系再婚,再婚时李先生带有一女李某梦(当时已成年)。

 

2007年3月30日,李先生与T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房款共计61738.8元,房屋产权登记于李先生名下。

 

2018年5月17日,李先生与李某梦签订《赠与合同》,该合同载有如下内容:“赠与人:李先生 受赠人:李某梦 赠与人李先生与受赠人李某梦是父女关系,赠与人李先生是位于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产权人,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现赠与人李先生自愿将其房屋赠与李某梦单独所有,受赠人李某梦表示接受赠与。”同日,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李某梦名下,变更登记原因为赠与。

 

根据《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显示,涉案房屋于2019年8月21日产权变更登记至池先生名下,变更登记原因为存量房屋买卖,并于2019年9月4日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人为池先生。

 

经询问,原告赵某表示其不知晓二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签订赠与合同一事,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原告对此知情,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并认可2018年5月17日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仅二被告在场,原告并不在场。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赵某与李先生自2019年起分居,分居前双方曾共同生活。涉案房屋之前一直由李先生掌控,处于出租状态。

 

另查,李先生曾于2019年9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离婚之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确认李先生与李某梦就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赵某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故应当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李先生和李某梦主张赵某知晓李先生与李某梦签订赠与合同一事,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亦对此不予认可,且综合考虑赵某与李先生存在离婚纠纷等多个诉讼的情况下,故法院对李先生、李某梦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在赵某作为共同权利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房屋权利情形下,李先生与李某梦未征得赵某同意私自签订赠与合同,由李先生将房屋无偿赠与给李某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据此,李先生与李某梦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无效,故赵某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在这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案件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

 

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合法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如房产的赠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证据的关键性:在诉讼中,主张某一事实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知晓赠与事宜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最终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的民事行为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准确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后果。

 

婚姻关系对财产处置的影响:当夫妻关系出现不稳定或存在离婚纠纷时,对重大财产的处置更应谨慎。一方试图通过私自转移财产来获取优势,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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